南京某建筑公司章程模板(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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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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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華夏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章 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南京華夏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第四條 住所:南京市建鄴區90號2幢2單元202室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裝飾工程、鋼結構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體育場地設施工程設計、施工,鋼材、建材、機械設備銷售。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第六條2、 公司注冊資本:900萬元人民幣。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東證件號碼認繳情況(萬元)實際繳付(萬元)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出資數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馬亮526貨幣265002004年7月8日2014年3月11日貨幣貨幣林勇167.5貨幣32.51352004年7月8日2014年3月11日貨幣貨幣華瑞206.5貨幣6.52002004年7月8日2014年3月11日貨幣貨幣合并900900其中貨幣865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3、;(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4、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十四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5、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條 設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第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6、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發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會決定;(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7、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第二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8、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二十三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決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第二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第二十五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第八章 附 則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 3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 2014 年 3 月 10 日第 5 頁 共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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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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