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勞動保險統籌基金(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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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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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在職職工養老保險和待業保險費用并入勞保基金后由建筑行業統籌機構收取有關問題的通知 陜西省建設廳文件 陜建政發1995389號各地市建委(建設局)、省級有關部門: 我省已實行了建筑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為了有利于企業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更好地解決建筑施工企業目前的困難,根據省政府陜政函1993130號文件及國務院國發956號文件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陜西省建設廳、陜西省計劃委員會陜建建發1995361號頒發的陜西省建筑工程、建筑裝飾工程、安裝工程、市政、仿古建筑及園林工程費用定額已將在職職工養老保險和待業保險費用并入勞保統籌基金中(以下簡稱兩項保險基金),并由2、建筑行業統籌機構統一收取、按規定標準撥付給施工企業,作為在職職工的養老金積累和待業期間生活費用的來源。現就合并后的兩項保險基金收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兩項保險基金的費率合計為3.55%。其中,勞動保險基金仍為3.2%,新增的在職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為0.35%。 二、凡在我省境內的新建、改建、技改、維修項目,不分隸屬關系和資金來源,在報建工程相關手續時,均按建安工程造價的3.55%,向行業統籌機構預算兩項保險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 三、建設單位在確定工程標底或施工單位在編制工程預算時,不分施工單位的級別和隸屬關系,一律以工程直接費的3.55%的費率(以人工費為取費基3、礎的,一律以定額人工費的35.5%)計算兩項保險基金,并計入建安工程造價內,以此作為施工單位統計報量的依據。四、有關兩項基金的收取、結算等具體事項,仍按省建設廳陜建統發1994141號、515號和省建設廳、省計委陜建建發1995361號文件的規定執行。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關于發布陜西省建筑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統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陜建政發(1993)483號1993年7月15日各地市建委(局)、計委(計經委)、勞動局(勞人局)、財政局、建設銀行,省級各委、辦、廳、局,有關單位:陜西省建筑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統籌管理辦法(試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4、省建筑業勞動保險統籌管理辦公室反映。附件:陜西省建筑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統籌管理辦法(試行)陜 西 省 建 設 廳陜 西 省 計 劃 委 員 會陜 西 省 勞 動 廳陜 西 省 財 政 廳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陜西省分行陜西省建筑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統籌管理辦法(試行)為了深化建筑業改革,解決建筑企業勞動保險費用負擔畸輕畸重的問題,正確反映和評價企業的經濟效益,使企業能在市場中平等競爭,更好地保證建筑單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統籌,確保離、退休職工基本生活的穩定,結合建筑業勞保費用從建設項目投資中收取和建筑產品微利的特點.特制定本辦法。第一條 建筑行業實行勞保費用統籌管理(以下簡稱行業統籌)是根據建筑業的實際5、,按建安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統一向建設單位提取勞保基金的一種統籌辦法。實行這個辦法后,各類建筑安裝企業仍按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參加各地的社會保險統籌。第二條 建筑業勞保費用實行行業統籌的范圍包括:1.全省登記注冊的國有建筑安裝企業和建筑企業中國有工業企業、運輸企業、供應企業。2.全省登記注冊的省、地、縣各級集體所有制建筑安裝施工企業。3.其他預算內國有專業施工企業(暫不包括已參加其他行業統籌的企業)。第三條 勞保費用統籌項目1.離休干部和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的工資,按規定發放的生活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及按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發放的生活補貼。;2.退休職工的退休費,按規定發放的生活補貼和副食品價6、格補貼;3.退職職工的退職生活費,按規定發放的生活補貼;4.六十年代精簡人員的生活補助費;5.離、退休職工的冬季取暖補貼;6.離、退休職工的醫療費;7.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職工死亡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因公致殘人員退休后的護理費和死亡后供養親屬的撫恤費;8.規定在勞保基金列支的其他費用。勞保費用統籌項目的標準及企業離、退休(職)人員的審批,嚴格按國家和各級政府有關規定辦理。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離、退休和退職人員的勞保費用,統籌機構有權拒絕支付。第四條 勞保統籌費用支付形式:1.國有建筑安裝企業,根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費用,按實際支出由行業統籌管理機構支付。2.集體所有制企業按地方政府有關城7、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養老的規定辦法,建立勞保制度。未建立勞動保險制度的,行業統籌管理機構按各個企業承擔的工程項目應收取的勞保費用返回20%,做為企業集體勞保基金,包干使用。已建立勞保制度的,由行業統籌機構按統一規定支付勞保費用。3.統籌范圍內獨立核算的工業、運輸、供應企業,按規定的75%支付。4.經省建設廳或西安市批準在我省承擔施工任務的省外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已建立勞保制度的按其所承擔工程項目收取的勞保統籌基金的50%、未建立勞保制度的按20% 返還給企業。行業統籌范圍的企業,應按實際發生的勞動保險費用支出項目建立帳目,定期向企業歸口管理的勞保統籌管理機構填送報表,提出申請計劃,行業統籌機構按8、本條規定予撥勞保費用,年終結算。第五條 建立勞保統籌基金勞保統籌基金從建筑企業承擔的建設工程項目投資中提取,并列入工程概預算。其收取方式由原來的施工單位收取改變為由統籌機構統一向建設單位收取。改變之后,施工單位不再收取此項費用。但在統計產值時,應列入總產值;在竣工決算時,應列明計取勞保基金的數額,以利工程決算。第六條 勞保統籌基金的取費標準勞保費用行業統籌的取費標準,本著“以支定籌,略有節余”的原則。統一核定的勞保統籌基金取費標準為:按建安工程造價的3.20%向建設單位提取。第七條 勞保統籌基金的收取辦法凡在本省境內的新建、改建、擴建、技改、維修項目和獨立的機械土石方工程,構件制作安裝工程、裝9、飾裝璜工程、樁基礎工程、道路橋梁堤防工程等(不含城鄉私人住宅建設),不分隸屬關系和資金來源,在與施工企業簽訂合同后,辦理開工手續前,均須由建設單位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向歸口管理的行業統籌管理機構預交勞保統籌基金。建設投資如有增減,竣工時按實際工程造價結算。勞保統籌基金,除省、部屬工程項目由省勞保統籌機構收取外,其他均由辦理開工手續的所在地行業統籌管理機構收取。實行行業統籌范圍的建筑安裝企業在省境外承攬工程,其應繳納的勞保統籌基金,不論是否收足,均應按工程所在地規定的勞保基金費率上繳。對沒有預交勞保統籌基金的工程項目,各地、市、縣計委或建委(局)不予辦理開工手續,各地建設銀行或其它有關銀行不辦理10、工程撥款,建筑安裝企業不得開工。第八條 勞保統籌基金的管理建筑行業勞保統籌基金統一在建設銀行開立專門帳戶,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其存款利息按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及實存期限計息。所得利息并入勞保統籌基金專戶。省勞保統籌管理機構歸口管理省、部屬工程項目勞保統籌基金的收繳,并負責省、部屬建筑企業的勞保統籌基金的支付。地、市勞保統籌管理機構歸口管理地、市、縣工程項目勞保統籌基金的收繳,并負責地、市、縣屬建筑企業勞保統籌基金的支付。全省建筑安裝企業的勞保統籌基金,統一由省勞保統籌管理機構平衡調劑,原則上每半年預結一次,年終決算。各地、市勞保統籌管理機構平衡決算的結余部分,80%11、 上繳省行業統籌管理機構,作為平衡調劑資金,20%留地、市勞保統籌管理機構。收不抵支的由省行業統籌管理機構核實后,予以調劑。各級行業統籌管理機構要建立勞保統籌基金財務會計制度、預算決算制度、內部審計制度、統計制度和其他有關制度。接受同級勞動、財政部門的業務指導,接受同級建設銀行的財務監督,按期報送收支計劃和預決算報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第九條 加強領導,建立勞保統籌管理機構勞保基金行業統籌管理,由省建筑業勞保基金行業統籌辦公室負責行業統籌管理工作。行業統籌管理辦公室由省建設廳組織籌建。由各地、市、縣建委(局)負責,組成相應的強有力的行業統籌管理機構或配備得力的專職干部,分級負責具體組織12、實施工作,并統一受省行業統籌辦公室領導。各級勞保統籌管理機構為事業編制單位,其管理服務費從收取的勞保統籌基金中提取,統一由省建筑業勞保基金行業統籌辦公室提出,報省財政廳核定后下達,各級勞保統籌管理機構要加強管理,并接受有關方面監督,如有節余應返回勞保統籌基金內。行業統籌管理機構和專職人員的職責是:1.負責勞保統籌基金的收取、管理、支付、調劑;2.負責審查統籌范圍建筑企業勞保統籌基金的開支撥付和結算;3.負責對建筑企業勞保統籌基金的管理,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4.負責向行業主管部門定期匯報行業統籌管理情況,各地、市、縣行業統籌管理機構按期向省行業統籌管理機構填寫報表,匯報工作。5.負責編報勞保統籌基金及管理費的收支預決算和財務統計報表。第十條 勞保基金實行行業統籌管理后,離、退休、退職職工的費用發放,學習、生活、醫療、福利等日常管理工作和服務工作,仍由原企業負責。第十一條 本辦法從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開始執行。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后新開工的工程一律按本辦法執行;在此之前的在建工程和已辦招投標手續的工程項目,暫按省經濟定額管理部門的取費標準執行。今后國家和地方如有新的規定,由省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辦法進行修改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