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稅收政策匯總(4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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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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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業最新稅收政策匯總2017-07-14 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1、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筆者注:強調是自產,分別核算。自產材料部分如何開票和如何做為分包扣除需要與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筆者認為建筑分包方自產材料部分開票可以作為總包方扣除憑證。2、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2、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筆者注:此條款為掛靠項目合法化創造了運作空間,為地方政府爭奪稅源創造了機會。3、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筆者注:對此條款的理解和運用要結合當地稅務機關的管理要求,要結合對同一地級行政區域的理3、解,尤其是直轄市的區(或縣)的理解,不能簡單按字面解讀。4、自2017年6月1日起,將建筑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筑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5、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一4、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筆者注:即使認證抵扣期限延長了,也要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盡量早認證抵扣。雖然可以通過調整進項稅認證抵扣時間來調節稅負,但個人認為,只要交易真實,沒必要通過人為調節進項稅認證抵扣時間來調節稅負,除非你心虛。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自2017年7月1日5、起執行) 1、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行。筆者注:理解政策要把握關鍵詞,房建項目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工程,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網上解讀很多,不再贅述。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6、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筆者注:取消了建筑業收到預收款確認納稅義務的規定,就是說收到預收款只要不開票就不產生納稅義務,對于不需要專票的行政事業單位或小規模納稅人的甲方,具有一定籌劃空間。3、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法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筆者注:收到預收款雖然沒產生納稅義務,但要預交稅款,無論是否跨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