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如何繳納增值稅(5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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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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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如何繳納增值稅摘要:2016年3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向社會公布了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建筑業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此次試點范圍,由繳納.窗體頂端窗體底端2、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2、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簡易計稅方法下,預繳稅款是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得出。可以看到,對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來說,其預繳稅額的計算和應納稅額的計算一致,也就是說,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所實現的增值稅其實已經全部在建筑服務發生地入庫,這也最大限度的保證了建筑服務發生地的地方財政收入不受影響。案例:某A 省建筑公司在B 省分別提供了兩項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2016年5月,項目1 當月取得建筑服務收入555 萬元,支付分包款1555 萬元(取得了增3、值稅專用發票),項目2 當月取得建筑服務收入1665 萬元,支付分包款555 萬元(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該項目公司該如何預繳稅款?該建筑公司應當在B 省就兩項建筑服務分別計算并預繳稅款:(1)項目1 由于當月收入555 萬元扣除當月分包款支出1555 萬元后為負數(-1000 萬元),因此,項目1 當月計算的預繳稅款為0,且剩余的1000 萬元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2)項目2 當月收入1665 萬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 萬元后剩余1110 萬元,因此,應以1110 萬元為計算依據計算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1665-555)(1+3%)3%= 32.33 萬元。(二)小規模納稅人4、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同三(一)2一樣,預繳稅額的計算和應納稅額的計算一致,建筑服務所實現的增值稅已經全部在建筑服務發生地入庫。預繳稅款計算也同三(一)2案例。(三)納稅人(包括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共同注意的問題1、允許扣除的分包款的合法有效憑證規定納稅人按照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5、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這些憑證是指: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2、預繳稅款需提交資料的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的資料包括:增值稅預繳稅款表;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6、件。3、建立預繳稅款臺賬的規定對跨縣(市、區)提供的建筑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臺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由于納稅人跨區提供建筑服務需要分項目預繳稅款并分別預繳,對納稅人的財務核算,以及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均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便于納稅人分項目核算,準確計算預繳稅款以及應納稅額,對納稅人的基本涉稅要素提出了建立預繳稅款臺賬的管理要求,明確納稅人必須自行建立預繳稅款臺賬,并要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基本涉稅信息,如取得的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7、款、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扣除分包款,同時,還需要記錄扣除分包款對應的發票號碼、預繳稅款取得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四、納稅申報并扣繳預繳稅款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納稅申報計算應納稅額時可以扣除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需要注意的是,為避免納稅人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過多,機構所在地大量留抵,占壓納稅人資金的情況發生,財稅201636 號文件還作出了明確規定,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筑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8、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生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對于納稅人如何實現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機構所在地納稅申報,下面區分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分別舉例說明:案例1:A 省某建筑企業(一般納稅人)2016 年8 月分別在B 省和C 省提供建筑服務(非簡易計稅項目),當月分別取得建筑服務收入(含稅)1665 萬元和2997 萬元,分別支付分包款555 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55 萬元)和777 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77 萬元),支付不動產租賃費用111 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1 萬元),購9、入建筑材料1170 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70 萬元)。該建筑企業在9 月納稅申報期如何申報繳納增值稅?該建筑公司應當在B 省和C 省就兩項建筑服務分別計算并預繳稅款:(1)就B 省的建筑服務計算并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當期預繳稅款=(1665-555)(1+11%)2%= 20 萬元(2)就C 省的建筑服務計算并預繳增值稅:當期預繳稅款=(2997-777)(1+11%)2%= 40 萬元(3)分項目預繳后,需要回到機構所在地A 省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當期應納稅額= ( 1665+2997 ) ( 1+11% ) 11%-55-77-11-170=10、 149 萬元當期應補稅額= 149-20-40=89 萬元案例2:A 省某建筑企業(一般納稅人)2016 年8 月分別在B 省和C 省提供建筑服務(均為簡易計稅項目),當月分別取得建筑服務收入(含稅)1665 萬元和2997 萬元,分別支付分包款555 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55 萬元)和777 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77 萬元),支付不動產租賃費用111 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1 萬元),購入建筑材料1170 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70萬元)。該建筑企業在9 月納稅申報期如何申報繳納增值稅?(1)就B 省的11、建筑服務計算并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當期預繳稅款=(1665-555)(1+3%)3%= 32.33 萬元(2)就C 省的建筑服務計算并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當期預繳稅款=(2997-777)(1+3%)3%= 64.66 萬元(3)分項目預繳后,需要回到機構所在地A 省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當期應納稅額=(1665+2997-555-777)(1+3%)3%= 96.99 萬元當期應補稅額= 96.99-32.33-64.66=0 萬元以上可以看出,如果該納稅人除了這兩項建筑服務外不再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那么,該納稅人回到機構所在地計算的增值稅應納稅12、額應該為0,即所有的增值稅款均已在建筑服務發生地實現了。五、發票開具一般納稅人可按照現行規定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對小規模納稅人來說,分以下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可以自行開具普通發票而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明確增值稅普通發票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第二種情況是起征點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由于其既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因此,這一類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另外,無論自行開具發票還是有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其開票金額均為其提供建筑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也就是說,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差額征稅但全額開票。比如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100 萬元收入,發生了分包業務支付了20 萬元的分包款。在計算稅款時,是按照80 萬元計算繳納增值稅,但在向建筑服務接受方開具發票時,是以100 元全額開具發票。考慮到服務接受方按照全額支付價款,并需要拿到一張全額的增值稅發票,因此,對納稅人提供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業服務,允許其差額征稅但全額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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