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營改增后,勞務用工要相應調整和改進!(3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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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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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務成本在建筑業全部成本中占有較大比重,勞務成本的進項稅額抵扣情況,直接影響了建筑企業營改增后的實際稅負?!盃I改增”后,勞務用工模式、結算方式、供應商選擇、發票管理等方面都將對企業產生較大影響。勞務用工模式的影響目前建筑企業勞務用工模式主要有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勞務派遣、架子隊、個人掛靠分包等。專業分包模式。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根據總承包合同的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的允許,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的行為。專業分包提供建筑業勞務,屬于建筑業營改增的范圍。有資質的專業分包的供應商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的專業分包成本通常可以抵扣。勞務分包模式資質代辦找南京潤利。施工企業將其2、承攬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有勞務資質的勞務公司。勞務分包屬于營業稅制下的建筑業稅目,因此勞務分包屬于建筑業營改增的范圍。勞務分包成本的抵扣情況取決于建筑業營改增政策中關于勞務分包適用稅率和抵扣條款的規定。勞務分包商成本主要是人工成本,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很少,按11%稅率征稅會導致稅負升高。因此一種觀點認為,勞務分包適用3%簡易征收,同時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供下游企業抵扣。勞務派遣模式。施工企業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用工合同。勞務派遣公司從事勞務派遣業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根據國家人社部制定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單位用工總量(包括使用3、被派遣勞動者人數)的10,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勞動報酬數額。企業的勞務派遣成本抵扣情況取決于對勞務派遣收入實行營改增的時間以及是否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架子隊模式。架子隊的工資支出直接列入企業的施工成本,不產生進項稅額抵扣。個人分包模式。工程款項大多直接支付給個人,無法取得增值稅發票,因此,采取個人掛靠分包模式不能進行抵扣。結算方式影響建筑施工企業對勞務用工單位的結算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采取對方開具工程發票的形式;另一種是采取工資單的形式,由項目部直接向勞務供應商的員工發放。采取不同的結算方式,對建筑施工企業產生的影響不同。對于以開具工程發票形式結算的,“營改增”以后會涉及勞務定價問題。在營4、業稅制下,不存在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施工企業只要能夠取得合法的票據入賬,即為營業稅計稅依據。但是在“營改增”以后,施工企業要想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必須取得勞務分包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抵扣依據。因勞務分包商納稅人資格變化、稅率變化而產生的稅收負擔,可能產生提高勞務價格的影響。對于以工資單形式結算的工程款,一是不能完整、細致、準確地反映成本結構,二是因無法取得相應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建筑施工企業稅負增加。供應商的影響“營改增”后對勞務供應商資格選擇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稅負水平。為了保持企業合理稅負,需要統一、規范發票取得要求,應嚴格勞務供應商準入制度。5、對現有的勞務供應商的納稅人身份、資質等級等信息進行梳理,制定勞務供應商準入制度,建立合格勞務供應商信息庫,以便“營改增”后,在節約成本的基礎上能有效地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抵扣。對達到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供應商要求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對達不到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供應商要求其提供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要對勞務供應商納稅人資格變化后稅率提高可能引起的漲價幅度,采取工資單形式列支與開具正規增值稅專用發票之間的成本效益進行權衡。企業在比較供應商給出的價格時,應充分考慮增值稅的影響,簡單粗略的方法是,用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含稅價和普通發票的含稅價進行比較選擇。以下是筆者所在團隊在城建稅為76、%、教育費附加為3%的前提下研究做出一套比價模型,來選擇供應商。供應商比價表供應商及其提供的發票,可以抵扣的稅率價格折讓,臨界點供應商的選擇實際價格折讓臨界點實際價格折讓臨界點供應商A,11%供應商B,3%7.95%供應商B供應商A供應商A,11%供應商C,010.89%供應商C供應商A供應商B,3%供應商C,03.20%供應商C供應商B供應商A能夠提供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為X,供應商B能夠提供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為Y,供應商C僅能提供普通發票,價稅合計為Z。比較供應商A與供應商B,當(X-Y)X的商數大于7.95%時,即供應商B的折價幅度超過了臨界點7.95%,此時應選7、擇供應商B;當(X-Y)X的商數小于7.95%時,即供應商B的折價幅度未達到臨界點7.95%,此時應選擇供應商A。比較供應商A與供應商C, 當(X-Z)X的商數大于10.89%時,即供應商C的折價幅度超過了臨界點10.89%,此時應選擇供應商C;當(X-Z)X的商數小于10.89%時,即供應商C的折價幅度未達到臨界點10.89%,此時應選擇供應商A。比較供應商B與供應商C, 當(Y-Z)Y的商數大于3.20%時,即供應商C的折價幅度超過了臨界點3.20%,此時應選擇供應商C;當(Y-Z)Y的商數小于3.20%時,即供應商C的折價幅度未達到臨界點3.20%,此時應選擇供應商A。發票管理的影響建筑8、業因受自身資金影響,通常存在對勞務分包商計價在前,付款滯后的情況,而勞務分包商通常是在收款后開具發票,由此導致勞務分包商提供發票也滯后?!盃I改增”實施以后,建筑業不能及時取得可抵扣憑證進行認證抵扣。如果以驗工計價時點確定納稅義務,則項目部需要在當期根據業主對項目部驗工計價金額確認銷項稅額。由于不能取得勞務分包商的進項可抵扣憑證,導致進項稅額不能及時確認,而銷項稅額不能滯后確認,導致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較高,實際稅負較高,增加了建筑業的資金壓力。根據上述建筑企業“營改增”后涉及勞務用工方面的影響因素,企業應考慮相應的調整和改進策略,控制管理風險,降低稅收負擔。一是選擇風險小、運行規范的勞務用工的模式;二是對勞務供應商的勞務作業資質(與工程匹配)進行備案;三是在勞務合同中明確約定發票條款(稅率、發票類型、提供發票時間);四是規范個人掛靠、個人分包行為,對于個人掛靠勞務分包單位必須保持“三流一致”即合同主體、勞務實施方、發票開具方、收款方保持一致,實現正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