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增值稅11下降為10對稅負測算的影響(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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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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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04-05肖太壽房地產納稅服務網 根據財稅【2018】32號文件的規定,自2018年5月1日后,原17%的增值稅稅率調整為16%,原11%的增值稅稅率調整為10%。這對建筑企業的項目效益有何影響; 增值稅從11%下降為10%對建筑業帶來的影響: 1、增值稅銷項稅下降的測算: (1)11%的測算:1/(1+0.11)*0.11=9.91% (2)10%的測算:1/(1+0.1)*0.1=9.1% 增值稅從11%下降為10%建筑業銷項稅的減少為:9.91%-9.1%=0.81% 2、進項稅下降對建筑業的影響: (1)材料采購和動產設備租賃稅率下降產生進項稅影響: 1/(1+0.17)*02、.17-1/(1+0.16)*0.16=0.74% 假設設備和材料采購占建筑業的比例為60%,那么進項稅的影響為0.74%*0.6=0.44% 3、砂石料、混凝土及人工抵扣進項稅為3%,保持不變;所以,稅率下降對建筑業產生的增值稅影響為0.81%-0.44%=0.37%; 4、增值稅稅率從11%改為10%后,下降的增值稅必然增加企業所得稅的測算 (1)增值稅稅率從11%改為10%后,建筑企業增值稅銷項稅率實際下降0.81%時,企業所得稅收入增加0.81%。 (2)增值稅稅率從11%改為10%后,實際抵扣進項稅率下降0.44%時,企業所得稅成本增加0.44%。 (3)增值稅稅率從11%改為10%3、后,企業利潤或效益增加0.37%,企業所得稅增加0.37% 25%=0.09% 5、增值稅稅率從11%改為10%后,下降的增值稅必然導致城建稅及其附加費用下降的測算 建筑企業增值稅實際下降了0.81%- 0.44%=0.37% ,導致城建稅及其附加費用下降0.37% (7%+3%+2%)=0.044% 6、城建稅及其附加費用的下降導致企業利潤增加,進而導致企業所得稅增加0.044% 25%=0.011% 7、增值稅稅率從11%改為10%后,建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實際增加0.011% + 0.09%=0.101% 8、增值稅稅率從11%改為10%后,建筑企業實際總稅負下降0.37% + 0.0444、%- 0.101%=0.313% 9、增值稅稅率從11%改為10%后,建筑企業的項目效益增加0.37%+ 0.044%=0.414% (二)增值稅稅率從11%改為10%的執行臨界期(5月1日前后)的發票開具 在增值稅稅率從11%改為10%的執行臨界期,納稅人可能會存在以下開具發票的時間點現象: 對供應商而言,爭取2018年5月1后開具16%的發票給拖欠貨款的采購方;對于采購方而言,會爭取提前到2018年5月1日前支付拖欠的貨款從而獲得17%的增值稅抵扣發票;對于建筑企業而言,會爭取在2018年5月1日后向發包方開具10%的增值稅發票;對房地產企業而言,會爭取2018年5月1日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從而獲得11%的增值稅抵扣發票。 以上開具發票的時間點不一定是準確的,否則會有稅務稽查風險。因為在2018年5月1日之前還是之后開發票,不是主觀意志決定的,必須是稅法上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決定開票的時間。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二章第一節第四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發生時開具發票”?;诖艘幎?納稅人開具發票的時間點有兩種:一是納稅義務人在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時,即使沒有收到款項也必須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二是納稅義務人在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時,即使收到款項也不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如果依照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點去開具發票一定存在稅收風險,肖太壽財稅工作室溫馨提示廣大納稅人,根據6、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二章第一節第四條和財稅【2016】36號文件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筑企業必須按照以下方法開具發票。 1、如果發包方或業主是依法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單位或法人,則2018年5月1日前已經完工且進行決算的工程項目,只有發包方或業主在2018年5月1日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建筑企業才可以向業主或發包方開具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開具10%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對于未完工的在建的未結算項目,如果發包方或業主要求建筑企業在2018年5月1日之前提前向其開具增值稅發票,則建筑企業絕對不能開具發票,否則多繳納1%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3、2018年5月1日前已經完工且進行決7、算的工程項目,對于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如果發包方與施工企業簽訂的建筑合同中的“工程款結算和支付條款”中約定:剩下的部分工程款(實際上是發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于工程最后竣工驗收后(竣工驗收的時間在2018年5月1日之后)再支付,則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發票有以下兩種方法: 一是發包方在2018年5月1日之前提前支付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11%的增值稅發票; 二是發包方在工程最后竣工驗收后(竣工驗收的時間在2018年5月1日之后)支付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10%的增值稅發票。 4、2018年5月1日前已經完工且進行決算的工程項目,對于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如果發包方與施工8、企業簽訂的建筑 合同中的“工程款結算和支付條款”中沒有約定:剩下的部分工程款(實際上是發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于工程最后竣工驗收后(竣工驗收的時間在2018年5月1日之后)再支付,則建筑企業必須在2018年5月1日前向發包方開具11%的增值稅發票,而不能等到2018年5月1日之后開具10%的增值稅發票。 5、如果發包方或業主是依法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單位(例如政府部門作為業主),則2018年5月1日前已經完工且進行決算的工程項目,發包方在5月1日前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11%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發包方在5月1日后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10%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6、對于2018年5月1日前已經施工的未完工的在建項目,如果發包方與建筑企業一直未進行工程進度結算,則建筑企業開具發票的方法如下: 一是發包方在2018年5月1日前支付給建筑企業部分工程進度款,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11%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 二是是發包方在2018年5月1日后支付給建筑企業部分工程進度款,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10%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