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與電力線路的安全距離(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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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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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低壓電力線路安全距離導線與建筑物之間的最小垂直距離線路電壓(千伏)垂直距離(米)1以下2.5 1103.0 354.0 601105.0 1542206.0 3307.0邊導線與建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線路電壓(千伏)距離(米)1以下1.0 1101.5 353.0 601104.0 1542205.0 3306.0 5008.0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向外延伸距離 電壓千伏邊線延伸米1105.0 3511010.0 15433015.0 50020.0導線與地面(或水面)的最小垂直距離米線路經過地區線路額定電壓(千伏)1以下11035居民區6.06.57.0 非居民區5.05.56.0 2、交通困難地區4.04.55.0高低壓電力線路與地面的安全距離依據:110500kV架空電力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與樹木間:10kV-1.5 m; 35kV-3.5 m; 110kV-4.0 m; 220kV-5.0 m; 這是在“最大計算風偏”情況下的最小水平距離。相關規范 一、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98),是由國家建設部與國家技術監 督局聯合發布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是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統籌安排工程管線在城市 的地上和地下空間位置,協調工程管線之間以及城市工程管線與其他各項工程之間 的聯系,并為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提供依據而制定的。其中對小于或等于 110KV架空電力線路3、邊導線(考慮最大風偏后)與道路(路緣石)之間的最小水 平凈距要求均為0.5米。對小于或等于110KV架空電力線路邊導線與道路(地面) 之間交叉時的最小垂直凈距要求均為7米,橫跨道路的小于或等于110KV架空電力線距地面應大于9米。電力桿柱與工程管線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見表1。 電力桿柱與工程管線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m) 表1 管線名稱 高壓鐵塔基礎邊 照明及35KV 道路側石邊緣 0.5 給水管 3.0 0.5 污水、雨水排水管 1.5 0.5 燃氣管 1.0 1.5 1.0 熱力管 2.0 3.0 1.0 電力電纜 0.6 電信電纜 0.6 0.5 二、城市電力規劃規范(GB50293-1994、9),是由國家建設部與國家技術監督局 聯合發布的強制性國家標準, 適用于設市城市的城市電力規劃編制工作。規范中要 求城市高壓線路架空走廊寬度如表2。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計算弧垂情況下, 與地面的最小垂直距離如表3。 市區35500KV高壓架空電力線路規劃走廊寬度 (單桿單回水平排列或單桿多回垂直排列) 表2 線路電壓等級 高壓線走廊寬度(m) 線路電壓等級 高壓線走廊寬度 500KV 6075 110、66KV 1525 330KV 3545 35KV 1220 220KV 3040 城市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與地面之間最小垂直距離 表3 線路經過地區 線路電壓(KV) 1 110 35110 25、20 330 居民區 60 65 75 85 14 非居民區 50 50 60 65 75 三、110KV500KV架空送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DL/T5092-1999),1999 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頒發,其中對送電線路與公路交叉或接近的距離要求 見表4。 送電線路與公路交叉或接近的距離要求 表4 線路電壓(KV) 110 220 330 500 導線至路面最小垂直距離(m) 70 80 90 14 桿塔外緣至路基邊緣最小水平距離(平行,開闊地區) 最高桿(塔)高 桿塔外緣至路基邊緣最小水平距離(路徑受限制地區) 50 50 60 80 四、電力設施保護條例,1997年9月國務院頒布,是6、為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 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而制定的。條例中規定,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范圍為 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 線延伸距離如下:千伏米;(邊導線向外5米即為保護區)千伏米; 千伏米;千伏米。同時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經縣級以上 地方電力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下列作業或活動:在架空 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起重 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 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1999年3月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安部頒 布。細則中指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距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的 下列范圍內進行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的活動: (一)35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5米的區域; (二)66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10米的區域。 在桿塔、拉線基礎的上述距離范圍外進行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活 動時,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一)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基礎供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響基礎的穩定,如可能引起基礎周圍土壤、砂石滑坡,進行上 述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負責修筑護坡加固;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改變其埋設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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