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倒塌侵權責任由誰承擔(3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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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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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倒塌侵權 責任由誰承擔2003年5月14日傍晚,北京市朝陽區平房鄉石各莊的一個廢鐵分揀站,有6名農民女工正在分揀廢鐵。作業區域邊有一堵3米高的圍墻,當時的分揀廢鐵的工作就在這堵圍墻下邊進行。由于這堵圍墻年久失修,其地基已經被挖空,成為危墻,隨時有倒塌的危險。正在工作進行過程中,這堵圍墻突然倒塌,6名女工都被壓在圍墻之下,磚頭重重的砸中頭部和身子,造成傷害,其中一人生命垂危,另外5人受傷嚴重。建筑物倒塌侵權 責任由誰承擔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建筑物侵權案件20032、年5月14日傍晚,北京市朝陽區平房鄉石各莊的一個廢鐵分揀站,有6名農民女工正在分揀廢鐵。作業區域邊有一堵3米高的圍墻,當時的分揀廢鐵的工作就在這堵圍墻下邊進行。由于這堵圍墻年久失修,其地基已經被挖空,成為危墻,隨時有倒塌的危險。正在工作進行過程中,這堵圍墻突然倒塌,6名女工都被壓在圍墻之下,磚頭重重的砸中頭部和身子,造成傷害,其中一人生命垂危,另外5人受傷嚴重。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是一種典型的侵權行為類型。民法通則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3、的,就是建筑物致害責任的典型表現。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侵權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其要求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應當有過錯,但是這種過錯是推定的,而不是受害人舉證證明的。這就是這種侵權行為責任的特殊之處。在一般的侵權案件中,確定侵權責任的構成,應當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四個要件。這四個要件都必須由受害人舉證證明。受害人自己無法證明這四個要件的存在,就無法實現損害賠償的權利。但是,在很多情況下,受害人舉證證明行為人的主觀過錯要件極為困難,因此而使受害人得不到應得的賠償,這是極不公平的。因此,法律在規定過錯責任原則的同時,也規定了過錯推定責任,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4、下,受害人不必舉證證明受害人的過錯,而是在受害人證明了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的要件之后,法官直接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如果認為自己對于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則須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推翻過錯推定,也就不構成侵權責任;如果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過錯推定成立,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早規定過錯推定原則的,是法國民法典。這部法典的第1382條規定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第1383條規定的就是過錯推定原則。后世大陸法系侵權行為法都采法國民法典的做法,在規定過錯責任的同時,規定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實行過錯推定原則。我國民法通5、則在第126條后段規定“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就是對建筑物致害責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的明確規定。本案的圍墻倒塌,就是建筑物倒塌,造成了6名工人的人身傷害后果,就構成建筑物倒塌的侵權責任。其主要問題是:1.誰承擔建筑物倒塌的侵權責任 法律規定應當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責任人。該圍墻為誰所有,或者為誰管理,誰就應當是責任人。如果所有人和管理人是分離的,一般應當由直接的管理人承擔責任。其基本規則是,誰占有該建筑物,誰就是責任人。如果直接占有建筑物的人無力承擔賠償責任,其所有人應當承擔責任。2.建筑物倒塌致害責任的因果關系究竟是指什么 建筑物倒塌的原因,原則上不是建筑物倒塌致害責任構成中6、因果關系要件的內容。建筑物倒塌致害責任的因果關系是指建筑物倒塌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但是,建筑物倒塌的原因對于侵權責任的認定也具有重要的作用,這就是確認行為人主觀過錯的重要內容。行為人主張自己無過錯,在很大程度上要證明建筑物倒塌不是自己的過錯所為,而是另有原因。如果能夠證明建筑物倒塌另有原因,這個原因又不是行為人的過錯所致,那么就能夠證明行為人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以免除責任。比如本案,圍墻地基被挖空,究竟是誰挖空的 如果是圍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挖空的,那就是有過錯,就應當承擔責任。如果能夠證明非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為,且自己沒有監督管理的疏忽和懈怠,那么圍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可以免除責任。3.在處理建筑物倒塌致害責任案件中,也要分清建筑物致害他人和致害自己的工人的區別。如果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的損害,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建筑物倒塌造成損害的人是本單位的職工,那么就構成工傷事故責任,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受害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不是損害賠償責任。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