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臨空處防護欄桿(板)及踏步功能檢查記錄(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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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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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質監統編施2002-23建筑物臨空處防護欄桿(板)及踏步功能檢查記錄工程名稱:吉首市檢察院技偵大樓 表一 共 頁第 頁檢查部位欄桿(板)高度、垂直桿凈距(m)欄桿離地0.1米內是否有留空欄桿是否有牢固不易攀登備 注規定高度實測高度不合格處 數規定凈距實測凈距不合格處 數上人屋面1.101.100/無牢固不易攀登室外樓梯/外廊陽臺 /室內樓梯/回廊天井/ 表二 檢查日期: 2006年 月 日檢查單元樓層外墻窗臺高度()臺階、樓梯踏步寬度及高度相鄰兩步之差()備 注規定高度實測高度不合格處數實測寬度實測高度實測高差不合格處數二層900900025015020三層900900025015030四層2、900900025015020五層900900025015030六層900900025015020七層900900025015030 施工單位檢查人: 監理(建設)單位旁站監督人: 施工單位復查結果:項目施工員:項目質檢員: 2007年 11 月 10 日監理(建設)單位核查結論: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建設(監理)單位(章)(監理工程師): 年 月 日注:1.該記錄應在全數檢查的基礎上填寫其實測的最大、最小值;2.欄桿離地是指離地面或屋面0.1米高度內不得留空,樓梯水平段欄桿長度大于0.5米時,其高度應按回廊、天井欄桿規定高度檢查;3.按強制性條文規定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6米,高度不應大于0.3、15-0.175米,相鄰兩步高差不大于15毫米;4.每個梯段的踏步一般不應超過18級,亦不應小于3級,強違反此情況應寫入核查意見要求處理好。 湘質監統編施2002-23建筑物臨空處防護欄桿(板)及踏步功能檢查記錄工程名稱:曾傳海等102戶聯合修建私宅2棟 表一 共 頁第 頁檢查部位欄桿(板)高度、垂直桿凈距(m)欄桿離地0.1米內是否有留空欄桿是否有牢固不易攀登備 注規定高度實測高度不合格處 數規定凈距實測凈距不合格處 數上人屋面1.101.100/無牢固不易攀登室外樓梯/外廊陽臺/室內樓梯1.101.100/0無牢固不易攀登回廊天井/ 表二 檢查日期: 2006年 月 日檢查單元樓層外墻窗臺4、高度()臺階、樓梯踏步寬度及高度相鄰兩步之差()備 注規定高度實測高度不合格處數實測寬度實測高度實測高差不合格處數一層900900025015020二層900900025015030三層900900025015020四層900900025015030五層900900025015020六層900900025015030 施工單位檢查人: 監理(建設)單位旁站監督人: 施工單位復查結果:項目施工員:項目質檢員: 2006年 12 月 10 日監理(建設)單位核查結論: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建設(監理)單位(章)(監理工程師): 2006年 月 日注:1.該記錄應在全數檢查的基礎上填寫其實測的最大、最5、小值;2.欄桿離地是指離地面或屋面0.1米高度內不得留空,樓梯水平段欄桿長度大于0.5米時,其高度應按回廊、天井欄桿規定高度檢查;3.按強制性條文規定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6米,高度不應大于0.15-0.175米,相鄰兩步高差不大于15毫米;4.每個梯段的踏步一般不應超過18級,亦不應小于3級,強違反此情況應寫入核查意見要求處理好。 湘質監統編施2002-23建筑物臨空處防護欄桿(板)及踏步功能檢查記錄工程名稱:曾傳海等102戶聯合修建私宅3棟 表一 共 頁第 頁檢查部位欄桿(板)高度、垂直桿凈距(m)欄桿離地0.1米內是否有留空欄桿是否有牢固不易攀登備 注規定高度實測高度不合格處 數規定凈距6、實測凈距不合格處 數上人屋面1.101.100/無牢固不易攀登室外樓梯/外廊陽臺/室內樓梯1.101.100/0無牢固不易攀登回廊天井/ 表二 檢查日期: 2006年 月 日檢查單元樓層外墻窗臺高度()臺階、樓梯踏步寬度及高度相鄰兩步之差()備 注規定高度實測高度不合格處數實測寬度實測高度實測高差不合格處數一層900900025015020二層900900025015030三層900900025015020四層900900025015030五層900900025015020六層900900025015030 施工單位檢查人: 監理(建設)單位旁站監督人: 施工單位復查結果:項目施工員:項目質檢7、員: 2006年 12 月 10 日監理(建設)單位核查結論: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建設(監理)單位(章)(監理工程師): 2006年 月 日注:1.該記錄應在全數檢查的基礎上填寫其實測的最大、最小值;2.欄桿離地是指離地面或屋面0.1米高度內不得留空,樓梯水平段欄桿長度大于0.5米時,其高度應按回廊、天井欄桿規定高度檢查;3.按強制性條文規定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6米,高度不應大于0.15-0.175米,相鄰兩步高差不大于15毫米;4.每個梯段的踏步一般不應超過18級,亦不應小于3級,強違反此情況應寫入核查意見要求處理好。 湘質監統編施2002-23建筑物臨空處防護欄桿(板)及踏步功能檢查記錄8、工程名稱:曾傳海等102戶聯合修建私宅4棟 表一 共 頁第 頁檢查部位欄桿(板)高度、垂直桿凈距(m)欄桿離地0.1米內是否有留空欄桿是否有牢固不易攀登備 注規定高度實測高度不合格處 數規定凈距實測凈距不合格處 數上人屋面1.101.100/無牢固不易攀登室外樓梯/外廊陽臺/室內樓梯1.101.100/0無牢固不易攀登回廊天井/ 表二 檢查日期: 2006年 月 日檢查單元樓層外墻窗臺高度()臺階、樓梯踏步寬度及高度相鄰兩步之差()備 注規定高度實測高度不合格處數實測寬度實測高度實測高差不合格處數一層900900025015020二層900900025015030三層90090002501509、20四層900900025015030五層900900025015020六層900900025015030 施工單位檢查人: 監理(建設)單位旁站監督人: 施工單位復查結果:項目施工員:項目質檢員: 2006年 12 月 10 日監理(建設)單位核查結論: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建設(監理)單位(章)(監理工程師): 2006年 月 日注:1.該記錄應在全數檢查的基礎上填寫其實測的最大、最小值;2.欄桿離地是指離地面或屋面0.1米高度內不得留空,樓梯水平段欄桿長度大于0.5米時,其高度應按回廊、天井欄桿規定高度檢查;3.按強制性條文規定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6米,高度不應大于0.15-0.175米,相鄰兩步高差不大于15毫米;4.每個梯段的踏步一般不應超過18級,亦不應小于3級,強違反此情況應寫入核查意見要求處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