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業“甲供材”的稅收風險及應對策略(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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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正***
編號:445006
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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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行業甲供材的稅收風險及應對策略來源:肖太壽所謂的“甲供材是指建設方(或稱為甲方)基于施工方會購買劣質建筑材料從事施工 的考慮而由建設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單位僅提供建筑勞務的一種建筑工程現象。由于“甲供 材”涉及到建筑業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問題,對甲方和施工方雙方來講,都存在一定的稅收 風險,有鑒于此筆者就”甲供材”中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風險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一定 的應對策略。一.甲供材”的營業稅風險分析甲供材的營業稅風險體現在施工方沒有就甲方提供給其進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價格 沒有并入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由于甲供材中的建筑材料是建設方或甲方購買的,建 筑材料供應商肯定把材料發票開給了甲方,甲方2、然后把購買的建筑材料提供給施工企業用于 工程施工,在實踐中,大部分施工企業就甲供材部分沒有向甲方開具建安發票而漏了營 業稅。例如,甲方與施工企業鑒定了一份100萬元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 材料的價款為40萬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勞務款為6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很多施工企 業向甲方開具的建安發票是60萬元而不是100萬元,如果開具60萬元建安發票,則施工 企業就是漏了 40萬元的營業額計算建筑業的營業稅,應該向甲方開具100萬元的建安發票 就沒有營業稅的稅收風險,為什么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 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3、飾勞務) 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 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基于此規定,除了裝飾勞務以外的建筑業的甲供材,但不包括建設 方或甲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計稅營業額征收營業稅,否則存在漏報建筑 業營業稅的稅收風險。二甲供材的企業所得稅風險分析甲供材中的企業所得稅風險主要體現在施工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由于沒有甲 供材部分的材料發票而不能夠在稅前扣除,從而要多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甲供材中 的材料是甲方購買的,材料供應商把材料銷售發票開給了甲方,在實踐當中,施工企業基于 營業稅風險的控制考慮,往往會把甲供材”中的材料價款和建筑勞務價款一起4、開建安發票 給甲方進行工程結算。例如,一項100萬元的甲供材合同,其中甲方購買的材料為40萬元, 建筑勞務款為60萬元,施工企業必須向甲方開具100萬元的建安發票進行工程結算,才不 會有40萬元材料款漏繳營業稅的風險。可是,施工企業開出100萬元的建安發票,必須按 照100萬元記收入,基于此,施工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沒有40萬元的材料發票成本, 盡管實踐當中不少施工企業會憑從甲方領取材料的材料領料單和甲方購買材料發票的復印 件進成本,但是,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稅務當局是不認可材料令料單甲方提供的材 料發票復印件進成本的,因此,甲方需要多繳納40萬元乘以25%的企業所得稅。基于以上 分析5、,甲供材對施工企業來講,企業所得稅風險較大。三甲供材”稅收風險的應對策略針對甲供材中的稅收風險問題,施工企業應該如何應對,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二方面 來規避。第一,施工企業不能與甲方簽訂純建筑勞務的合同,因為,除了安裝企業和裝修企業外 的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是”甲供材的營業稅那是義務人。(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 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 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 價款。)例如,一份建筑合同,材料款為30萬元,建筑勞務款為70萬元,施工企業與甲方 簽訂70萬元的純建筑勞務合同,這樣的話,施工企6、業只收取了甲方70萬元勞務款,開70 萬元的建安發票給甲方,按照營業稅法的規定,材料價款30萬元應繳納的營業稅,在實踐 征管中也存在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發 包人或者岀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岀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 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擔人承擔納 稅連帶責任。),甲方也有連帶繳納甲供材的營業稅的責任。第二,施工企業應該爭取與甲方簽訂包工包料的合同。只有簽訂包工包料的合同,施工 企業才不會存在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風險。如果甲方不同意與施工企業簽訂包工包料的合 同,那施工企業該怎么辦?7、我認為應該按照以下力法來操作:1、首先,施工企業與甲方必須簽訂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2、其次,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甲方去選擇材料供應商,有關材料采購事宜都由甲 方去操辦,但是,簽訂材料采購合同時,必須在合同中蓋施工方的公章而不能夠蓋甲方的公 章;3、再次,材料采購款必須由甲方支付給材料供應商”但是施工企業、甲方和材料供應 商三者間必須共同簽訂三方協議,即施工方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購款支付給材料供應商的委托 支付令;4、最后,材料供應商必須把材料銷售發票開給施工方,然后由甲方交給施工方。如果按照以上四個步驟操作,施工方與甲方簽訂的合同形式上是包工包料的合同,實質 上是甲供材的合同,這對于甲方和施工方8、雙方來講都沒有風險,因為,材料是甲方購買 的,消除了對施工方會購買劣質建筑材料的嫌疑,對于施工方來講,沒有以上分析的營業稅 和企業所得稅風險。如果按照以上四個步驟操作,一方面可以消除甲方對施工方會購買劣質建筑材料的顧 慮,另一方面可以使施工方不存在以上分析的甲供材存在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風險。 但是,這種操作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相關規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中 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 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 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基于此規定,甲方如果與施工方簽定包工包9、料合同,就不能要求施工方到甲方指定的材 料供應商那里購買材料。然而,該條規定是基于建筑承包人(施工企業)在與甲方簽定包工 包料合同的情況下為保護施工承包者自行購買建筑材料而不受甲方扌旨定材料供應商的干擾 所進行的立法。如果施工方自愿放棄購買建筑材料而從中賺取材料差價的好處,與甲方達成 協議按照以上分析的四個步驟進行操作,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當事人自愿協 商一致的合同訂立原則,同時,對甲方購買材料部分依照稅法履行營業稅納稅義務 堤合法 合理的。因此,建筑承包人(施工企業)在與甲方簽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況下,只要施工方 自愿放棄購買建筑材料而由甲方購買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相悖, 可以按照以上四個步驟操作起到規避甲供材”給施工方造成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