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營改增差額計稅處理(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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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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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08-01 一、建筑企業適用差額計稅的情形 應稅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理道提示: 對于建筑企業,適用簡易計稅的項目,不論在異地預繳還是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均可采用差額計稅;而適用一般計稅的項目,僅在異地預繳時可采用差額計稅,在機構所在地仍需要全額計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17號第四條 二、建筑企業預收款而開發票給業主或發包方的稅務風險及控制策略 1、建筑企業預收款而開發票給業主或發包方的稅務風險 建筑企業預收款而開發票給業主或發包方的稅收風險是:當施工企業只有一個項目的情況下,而且工程還沒有動工,由于稅法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先開發票的,為開2、發票的當天。而造成了建筑企業收到預收款時,確認銷項稅額,沒有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造成了建筑施工企業工程沒有開工前,就要繳納增值稅,占用了施工企業的資金流。 案例分析:某建筑企業預收賬款預繳增值稅的稅收風險分析(1)案情介紹 甲建筑公司通過招投標,承攬了一條省道建設工程,工程總造價6.6億元。按合同約定,此合同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且在開工之前,建設方即政府先撥付工程啟動資金1.11億元。請分析政府先撥付工程啟動資金1.11億元的稅務處理中的納稅風險。 (2)納稅風險分析 相關的稅收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包工包料的建筑工3、程必須選擇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第(一)的項規定,先開具發票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缈h(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 法,向建筑服務發生4、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稅務處理 施工企業在納稅申報期內需要在勞務發生地預繳2個點的增值稅:增值稅銷項稅額=1.11億元(1+11%)2%=200萬元。同時,在納稅申報期內需要在機構所在地申報9個點的增值稅: 當期銷項稅額=1.11億元(1+11%)11%=1100萬元; 由于沒有開工建設,所以當期進項稅額=0; 應納稅款=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預繳稅款=1100萬元-0-200萬元=900萬元 由于建筑工程就本工程項目未開工就收到了啟動資金 1.11億元,因為沒有進項稅額抵扣,同時施工企業又沒有別的施工項目,只有一個施工項目的情況下,該施工企業只能把5、1.11億元確認的銷項稅額1100萬元作為應納稅額完稅。 因此,建筑企業收到業主的預收款,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的倒掛,增加了收到預收賬款當期的增值稅負擔,嚴重影響了施工企業的資金流。 2、建筑企業預收賬款稅收風險的控制措施 從以上分析可知,建筑企業為了規避收到業主預收款,產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的倒掛問題,節約資金流,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必須采用以下控制辦法: 一是,建筑企業收到業主或發包方的預付款或開工保證金,根據財稅201758號文件第二條的規定,建筑企業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建筑企業向業主或發包方開具收據,不開發票處理。 二是,建筑企業收到業主或發包方的預付款或開工保證金6、時,如果業主或發包方強行要求施工企業開具發票,則施工企業為了規避提前繳納增值稅的風險,可以采用以下個規避措施:第一,當施工企業只有一個項目(該項目建筑企業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情況下,而且工程還沒有動工,建筑企業提前做采購計劃,與供應上簽訂采購合同。合同中約定:預付一部分貨款或定金給供應商,供應商必須在建筑施工企業工程未開工前收到業主支付預付款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內(一般在收到預收賬款的下個月的15日之前),向施工企業開具17%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如果建筑企業已經有正在施工的項目,但是該項目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建筑企業為該簡易計稅項目所發生的采購材料或設備,可以要求供應商先開17、7%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來抵扣,然后等到該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已經開工,產生增值稅進項稅額有抵扣時的增值稅申報當月,把前面簡易計稅項目發生的已經抵扣過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三、建設單位提供主材情況下,總包單位必須選擇簡易計稅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在甲供材的情況下,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必須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而不能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一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8、計稅方法計稅?!被诖艘幎?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過程中,只要建設單位采用“甲供材”方式,甲供“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該工程項目就“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即,只能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計征增值稅”,而不能再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 另外,根據財稅201758號)第一條規定有關“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行。 房地產企業與建筑企業合作時,要慎重選擇甲供材模式。根據稅法的規定,建筑企業“可9、以”(注意是“可以”而不是 “必須”)選擇簡易計稅方式征收增值稅的情況只限于四種情況: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10、工程項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四條、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一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意思就是,建筑總承包企業從事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工程服務,只要存在甲供材的情況下,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必須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而不能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