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某園林局和某物流有限公司(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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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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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某園林局和某物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案情簡介 2009年某市園林局進行“花卉研究中心、地下停車場及相關公建配套設施”項目建設,某建筑公司經過法定的招投標程序,中標上述建設工程,中標總價9939285元。2009年12月1日,園林局和建筑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采用預算加簽證的方式確定預(結)算,工程款的支付是由某物流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同日,為保證該項目的順利實施、落實工程價款的支付等問題,該物流公司與該建筑公司又簽訂了一份內容相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12月1日,建筑公司依據園林局及監理單位簽署的工程開工報告,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施工作業。22、010年2月,建筑公司與園林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該市城市建設管理委員會進行了施工合同備案。2010年2月6日,建筑公司與物流公司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協議約定,金城盆景園花卉研究中心項目前期施工資金由建筑公司墊付施工,共計600萬元,建筑公司墊資按月進度計量確認并開始計息,同時按每月確認時間開始分別計付款期限(3年);工程進度完成600萬元后的剩余工程量,物流公司每月按實際完成工程量支付80%工程款;建筑公司前期墊資600萬元每年還款200萬元,三年內付清。2010年12月16日,建設方、施工方及監理方對該項目及后續的增補工程進行了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并于次年3月11日經市質量監督站驗收合3、格。2011年1月,建筑公司就該項目向物流公司報送了工程結算書,后經物流公司審定認為17121901.25元并要求重新報送。4月,建筑公司以雙方協定金額再次向物流公司報送了工程結算書,隨后又發出緊急催款函,但物流公司卻提出工程總價為1300萬元并不予結算,至此,物流公司已向建筑公司支付836萬元。由于建筑公司對價款不能接受,遂訴至法院,要求作為被告的園林局和物流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其利息(從交付之日起算);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其對該項目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等。物流公司答辯認為:原告的訴訟主體不明,沒有明確的被告和訴訟請求;自己作為項目發包人并無違約,項目中標價為9939285元,物流公司已向建筑公4、司支付836萬元,扣除自己代繳的電費、欠款及質保金,原告尚欠自己40多萬,且雙方存在墊資協議,物流公司不應當承擔付款責任。法院判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對該項目工程量進行審價,經過法院委托的工程造價機構審定工程款為15879863.84元。 法院判決:1、被告應支付原告工程欠款7519863.84元(工程造價鑒定金額減去已付工程款)。2、關于利息的計算,從涉案工程交付之日起計算。3、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由于超過行使期限,不予支持。案件分析本案是一個典型的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從根本上講就是一個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案件。案件的爭議焦點很明顯,主要有:兩份建設施工合同及其后續協議的效力、工5、程價款的結算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等問題,下面我們結合本案重點分析以上幾個問題。一、兩份建設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的效力通過上述案件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到存在兩份建設施工合同,項目立項單位、建設單位、招標人、業主單位、發包人皆為園林局,故園林局系真正、合法的業主及發包人。對于園林局與建筑公司簽訂的這份合同,我們可以肯定它的存在是合法有效的。然而,對于建筑公司與物流公司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因物流公司并不是適格的發包人,其僅僅是付款義務人,且該合同未經法定的招投標程序,根據招投標法規定,應當屬于無效合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沒有提及第二份合同的性質及效力,對于補充協議及其墊資條款我6、們認為是無效的。因簽訂該協議的兩個主體是物流公司和建筑公司下屬的工程公司,而非合同的發包單位園林局與施工單位建筑公司,物流公司根本不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且合同履行過程中并沒有按月進度計量工程量,物流公司亦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在實際履行合同中已經對合同條款發生了變更,協議中關于墊資六百萬的約定應屬無效條款。二、工程價款是應按中標價結算還是以實際施工量為準進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是指依據合同中有關建設工程價款的約定對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進行結算的活動。本案中雖然工程中標價為900多萬,但是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結算卻是預算加簽證方式。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對工程7、設計及施工圖進行了變更,故應當按照實際施工量(即造價機構確定的工程量)進行確定。因雙方對實際施工量的結算存在爭議,故建筑公司申請法院委托工程造價鑒定機構對實際施工量進行了審定,后法院亦最終按照工程造價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進行了判決。三、工程價款的利息計算 關于工程價款利息的計算,根據解釋第18條的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對于工程進度款利息的計算,采取的是分段式計息。從每個月發包人8、應付工程進度款之日起算。對于工程竣工價款,如果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建設施工合同201版33.3款) 如果發包人以不同意結算價款為由一直拒付工程款,則依據上述解釋進行利息的計算。本案中,被告因不同意結算價款一直尚未進行結算,但因原告將涉案工程于2010年12月16日交付被告使用,故利息應從2010年12月16日起計算。四、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關于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主要規定于合同法第286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9、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這里的六個月為出斥期間,無中斷、中止。如果對竣工之日有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4條有明確的規定。本案中,法院之所以駁回了優先權的訴訟請求主要是因為超過了六個月的行使期限,依法10、我們沒有理由反駁,但是我們應該仔細想一下,關于優先權的行使期限的起算點能否真正的保證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如果一項工程竣工后,發包人以“各種正式理由”對工程款不進行結算,那么承包人怎么可能在六個月內充分行使該項權利呢?所以我個人認為,對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應該自工程價款結算確定后起算,這樣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護承包人的權利和利益。 通過上述案件的介紹和分析,我們發現,如果想讓付款方依約支付建設工程價款,作為承包人應該保證工程按時完成、質量過關,保存好各種簽證以備結算,這才能減少糾紛,最大限度的保護自身利益。所涉法規、解釋及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