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節能工程監理要點xxx(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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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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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節能工程監理要點一、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一)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從事建筑節能工程監理的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建筑節能標準與技術等專業知識的培訓。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工程師應當參加建筑節能執業繼續教育。(二)監理機構在建筑節能工程施工現場,應備有國家和本市有關建筑節能法規文件與本工程相關的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三)建筑節能工程施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監理人員熟悉設計文件,參加施工圖會審和設計交底。1施工圖會審,應審查建筑節能設計圖紙是否經過施工圖設計審查單位審查合格。未經審查或審查不符合強制性建筑節能標準的施工圖不得使用。2建筑節能設計交底。項目監理人員應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建筑節能設計技2、術交底會,總監理工程師應對建筑節能設計技術交底會議紀要進行簽認。并對圖紙中存在的問題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四)建筑節能工程施工前 ,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編制建筑節能監理實施細則。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設計文件,編制符合建筑節能特點的、具有針對性的監理實施細則。監理實施細則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建筑節能專業工程的特點;2建筑節能監理工作的流程;3建筑節能監理工作的控制要點及目標值;4建筑節能監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五)建筑節能工程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承包單位報送建筑節能專項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提出審查意見。二、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一)監理工程師應按下3、列要求審核承包單位報送的擬進場的建筑節能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包括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采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等)及其質量證明資料,具體如下:1質量證明資料(保溫系統和組成材料質保書、說明書、型式檢驗報告、復驗報告,如:現場攪拌的粘結膠漿、抹面膠漿等,應提供配合比通知單)是否合格、齊全,是否與設計和產品標準的要求相符。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注明的性能指標是否符合建筑節能標準。2是否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構配件、設備。3有無建筑材料備案證明及相應驗證要求資料。4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約定及建筑節能標準有關規定的比例,進行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送樣檢測。對未經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4、格的建筑節能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對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構配件、設備,監理人員不得簽認,并應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書面通知承包單位限期將不合格的建筑節能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撤出現場。(二)當承包單位采用建筑節能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時,應要求承包單位報送相應的施工工藝措施和證明材料,組織專題論證,經審定后予以簽認。(三)督促檢查承包單位按照建筑節能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建設單位或施工承包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發現有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應提出書面意見加以制止。(四)對建筑節能施工過程進行巡視檢查。對建筑節能施工中墻體、屋面等隱蔽工程的5、隱蔽過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難以檢查的重點部位,進行旁站或現場檢查,符合要求予以簽認。對未經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序,監理人員不得簽認,承包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對承包單位報送的建筑節能隱蔽工程、檢驗批和分項工程質量驗評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簽認。對承包單位報送的建筑節能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質量驗評資料進行審核和現場檢查,應審核和檢查建筑節能施工質量驗評資料是否齊全,符合要求后予以簽認。 (六)對建筑節能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應及時下達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要求承包單位整改,并檢查整改結果。 三、竣工驗收階段的監理工作(一)參于建設單位委托建筑節能測評單位進行的建筑節6、能能效測評。(二)審查承包單位報送的建筑節能工程竣工資料。(三)組織對包括建筑節能工程在內的預驗收,對預驗收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承包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簽署建筑節能工程竣工報驗單。(四)出具監理質量評估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在監理質量評估報告中必須明確執行建筑節能標準和設計要求的情況。(五)簽署建筑節能實施情況意見。工程監理單位在建筑節能備案登記表上簽署建筑節能實施情況意見,并加蓋監理單位印章。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質量責任和義務:1、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實施監理,針對工程的特點制定符合建筑節能要求的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2、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對建筑節能專項施工技術方案審7、查并簽字認可。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當對工程使用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采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以及涉及建筑節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質量檢查驗收并簽字認可。3、對易產生熱橋和熱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墻體、屋面等保溫工程隱蔽前的施工,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當采取旁站形式實施監理。4、應當在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中明確建筑節能標準的實施情況。河北省新型墻體材料質量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新型墻體材料質量監督管理,確保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質量和建筑工程質量,根據國經貿產業2000962號、省政府1998第11號令和冀經貿資源20016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新型墻體材料生產、銷售8、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河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全省新型墻體材料質量管理的監督檢查;河北省建材工業辦公室責成省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墻改辦)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各市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墻改辦)在省墻改辦的組織指導下,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工作。第四條 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工藝裝備和質量檢驗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技術和質檢人員,加強生產過程中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各道工序的質量控制,確保產品質量。第五條 企業應當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一)新建的各類混凝土砌塊企業,其生產線年生產能力不得低于6萬立方米;新建的加氣混凝土砌塊企業,其9、生產線年生產能力不得低于10萬立方米;新建的石膏砌塊企業,其生產線年生產能力不得低于5萬立方米。(二)新建的各類燒結多孔磚企業,其年生產能力不得低于3000萬塊標磚。(三)新建的建筑板材企業,其年生產能力不得低于15萬平方米。第六條 現有企業工藝條件和生產規模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應在市墻改辦規定的期限內改進工藝條件和擴大生產規模。第七條 企業要建立、健全各項質量管理制度,對原材料、生產工藝過程和產品出廠進行有效的質量控制,建立并執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各部門、崗位質量責任制度(二)原材料、產品檢驗制度;(三)生產工藝流程控制圖表;(四)檢驗原始記錄、臺帳與檢驗報告填寫、審核制度;(五)主要工序10、(設備)技術操作規程;(六)儀器設備檔案及使用、維護、校驗制度;(七)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售后服務制度;(八)崗位人員培訓及勞動考核制度;(九)質量事故分析制度。第八條 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生產,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對引進國外的新型墻體材料生產線,其產品應采用與國際標準等同的技術標準。 第九條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沒有產品標準或產品質量達不到標準的新型墻體材料。第十條 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出廠必須進行檢驗,檢驗項目和檢驗批量應符合產品標準對出廠檢驗的規定。產品經出廠檢驗合格及企業質量主管人批準才能出廠。禁止不合格產品出廠。第十一條 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實行全省統一11、資質認證制度。申報河北省墻體材料生產資質證(新型墻體材料類) (以下簡稱新墻材生產資質證)的程序如下:(一)企業應具備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所規定的工藝條件和生產規模;(二)企業必須向所在市墻改辦提交新墻材生產資質證 審查表,并附有市級以上質檢部門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產品生產標準、新墻材生產統計(季)年度報表及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各項管理制度等有關資料;(三)經市墻改辦出具初審意見后,上報省墻改辦;(四)省墻改辦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查,合格的,頒發新墻材生產資質證;(五)新墻材生產資質證實行三年復審換證制度,持證有效期滿后,企業應主動到所在市墻改辦理復審換證登記,墻改辦統一報省墻改辦辦理復審換證手續12、。(六)省墻改辦將資質認證結果匯總后,由省建材工業辦公室上報省經貿委備案,并將取得新墻材資質證的企業和產品在全省范圍內公布、推薦。第十二條 企業應向工程使用單位提供出廠產品合格證及新墻材資質證復印件。出廠產品合格證應包含以下內容:生產單位、產品名稱、產品規格、強度(注明承重或非承重)、生產日期、資質證書編號、商標、檢驗員。第十三條 經省墻改辦資質認證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進入建筑市場。第十四條 建筑設計、施工和建設開發單位應當拒絕使用未經資質認證或新墻材生產資質證過期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第十五條 省墻改辦或省墻改辦委托的單位有權對持證企業生產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進行質量監督抽檢。新型墻體材料抽檢不合13、格的,按下列情況進行處理:新墻材生產資質證有效期內初次抽檢不合格的,向企業發出產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附抽檢報告,同時責令其進行整改,整改期間,其產品不得進入建筑市場;新墻材生產資質證有效期內兩次抽檢不合格的,省墻改辦注銷該企業的新墻材生產資質證,并將抽檢情況進行通報公布。一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申辦新墻材生產資質證,在此期間,其產品不得進入建筑市場。第十六條 采用具有新墻材生產資質證的產品是建設單位辦理河北省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暫行規定(1998第212號令)返還部分專項資金的必備條件。市墻改辦在辦理返還專項資金的審查時,應重點審查是否采用了經資質認證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對無新墻材生產資質證或新墻材生產資質證失效的產品,不予返還專項資金。第十七條 具有新墻材生產資質證的利廢新墻材產品,應按照河北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冀經貿資源199990號文)進行認定,取得河北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后,方可辦理免稅手續。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墻改辦負責解釋,自文件發布之日起施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