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工人受傷如何處理(2頁).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正***
編號:449079
2022-07-13
2頁
82KB
1、建筑工地工人受傷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領域(房屋、公路、橋梁、鐵路修建等)都是有資質的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下整個工程,再按不同的工種分包給勞務公司或者包工頭,勞務公司或者包工頭再招工人進行施工,工人由包工頭管理,工資也由包工頭發放,那一旦工人受傷,應由誰負責賠償責任?工人應如何維權?這些法律問題存在很大的爭議,相關規定尚欠統一和明晰,各地的勞動局和法院處理方式不一,基本上有以下兩種途徑: 一是走工傷認定程序,讓有資質的工程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二是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起訴包工頭和有資質的工程公司,要求包工頭和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在實踐中,按工傷認定處理程序處理,一般工傷認定部門需要先確定工人與有2、資質的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按現行的法律規定是比較困難的,除非建筑工程公司在工傷認定申請表上蓋章,如果無法蓋章的情況下,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起訴更為便捷。 關于建筑工地工人受傷處理相關的法律法規節選: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42條第2款:非法承包建筑工程發生工傷事故,勞動者的工傷待遇應當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后有權向發包方追償。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94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3、責任。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建筑施工、礦山 企業 等用人單位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廣東高院、廣東省仲裁委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13條:發包單位將建設工程非法發4、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或者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分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其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不予支持,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認定工傷的除外。勞動者依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或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與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直接主張由發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與實際施工人連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26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5、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第28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6、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第一百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