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掛靠有資質公司公司應否對掛靠者承擔連帶責任(2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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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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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掛靠有資質公司公司應否對掛靠者承擔連帶責任一、建筑工程掛靠有資質公司2010年7月初,被告曹某某承包某市某局舊樓改造工程,因被告曹某某沒有建筑資質,將該承包項目掛靠在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吳某某與吳某合伙承包曹某某的人工費工程。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根據自己以往承擔項目掛靠經驗,為避免同掛靠單位產生財務糾紛,與曹某某簽訂了一份“某市某局項目部(指曹某某承包的工程項目部)是財務獨立的項目部,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授權時,相互間不發生任何財務關系”的協議。吳某某與吳某合伙承包曹某某的人工費工程后,二被告雇傭原告婁某某參加舊樓改造工作。2010年7月22日,原告婁某某在四樓頂部蹲著砌女兒墻時,起2、身與力工劉某推磚的手推車相撞,導致原告婁某某從四樓頂部掉到二樓平臺,又從二樓平臺掉到地下。原告婁某某被及時送到醫院搶救無生命危險,后被法醫鑒定為:腰椎骨折,右踝關距骨、跟骨骨折。傷殘程度為拾級,傷后醫療終結時間為貳個月。2011年1月6日,原告婁某某以某市某局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曹某某,其將該項目掛靠在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吳某某、吳某合伙承包曹某某的人工費工程并雇傭原告為由,要求上述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誤工費、醫療費、護理費等合計21249.60元。二、公司應否對掛靠者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某市某局將本單位的舊樓改造工程發包給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雙方簽訂的建筑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某市某某建筑工3、程公司又將該工程發包給無建筑資質的被告曹某某,曹某某又將人工費轉包給被告吳某某、吳某,被告吳某某、吳某雇傭原告婁某某參加舊樓改造工作,原告婁某某在工作中與力工劉某嘻鬧時,劉某的手推車與原告身體發生碰撞,導致原告從樓上墜下的事實清楚。由于原告是在從事雇傭工作中遭受人身損害,且原告系高空作業環境危險,雇主應盡安全保障責任,應由雇主吳某某、吳某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曹某某做為分包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作為承包人將工程轉包給無建筑資質的個人按照法律規定對此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應依法判決被告吳某某、吳某賠償原告婁某某誤工費、醫療費、護理費等合計21249.60元,且吳某某、吳某互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曹某某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