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混凝土試塊制作、養護及送檢的有關規定(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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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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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 為了加強我市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提高工程的實體質量,規范有關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凝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等國家標準、規范的要求,特制定黃石市建筑工程混凝土試塊制作、養護及送檢的有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黃石市建筑工程混凝土試塊制作、養護及送檢的有關規定 黃石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二六年七月一日 黃石市建筑工程混凝土試塊黃石市建筑工程混凝土試塊制作、養護及送檢的有關規定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和混2、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的有關要求,加強本市建筑工程的質量管理,提高工程的實體質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均應執行本規定。第三條:建筑工程結構構件混凝土試塊,應在混凝土的澆筑地點隨機抽取。取樣與試件留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每拌制100盤且不超過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取樣不得小于一次;3、當一次連續、澆筑超過1000m3時,同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樣不得少于一次;4、每一樓層、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3、得少于一次;5、一柱一樁的樁基工程及大孔直徑樁,每根樁必須留置試塊一組.非一柱一樁的樁基工程每50m3混凝土必須留置試塊一組;6、每一次取樣應至少留置一組標準養護試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組數應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要求。第四條:混凝土分項工程驗收中以標準養護的試塊作為驗收的依據施工現場應設立標準養護室,標準養護室應滿足溫度202、濕度95%以上的要求,并應做好溫、濕度記錄。施工現場未設立標養室的,該建筑工程的試塊應送有養護條件的檢測機構進行養護。第五條:混凝土驗收批及分項工程驗收中混凝土的試塊檢測齡期為28天,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30天。第六條:同條件養護試塊的留置方式和取樣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14、結構施工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應根據工程的結構特點及結構的重要部位共同確定同條件養護試塊留置方案。2、對混凝土結構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強度等級,均應留置同條件養護試塊;3、同一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護試塊,其留置的數量應根據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確定,不宜少于10組,且不應少于3組。4、同條件養護試塊拆模后,應放置在靠近相應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的適當位置,并應采取相同養護方法。第七條:同條件自然養護試塊的等效養護齡期及相應的試件強度代表值,按下列規定確定:等效養護齡期可取按日平均溫度逐日累計達到600.d時所對應的齡期,0及以下齡期不計入;等效養護齡期不應小于14d,不應大于60d。同條件養護試塊的等效5、養護期齡期應做好日平均溫度記錄。第八條:混凝土試塊應真實的反映混凝土結構的施工質量。混凝土試塊的制作應符合規范要求。混凝試塊強度出現異常數據,必須復核。 樁基礎結構驗收中,混凝土強度超過設計強度三個等級以上的按一定數量由檢測機構進行抽測,10組以上的按30%抽測,10組以下的抽測3根,3組以下的抽測1根。主體結構混凝土試塊強度超三個等級以上,按試塊所代表的構件批量由指定的檢測機構抽取不少于5個構件進行檢測。沒有同條件養護試塊強度報告或同條件養護試塊強度未達到設計要求的,在進行主體結構驗收前,應由指定的檢測機構對涉及結構安全的柱、梁、墻等構件進行驗證性檢測。第九條:見證人員應由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的監理單位中具備建筑施工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并應由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的監理單位書面通知施工單位、檢測單位和負責該項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第十條:企業內部實驗室負責承擔本企業承建的工程質量檢測任務時,其30%見證取樣試塊(件)應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測。第十一條:檢測機構應按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立不合格試塊的臺賬并及時報告黃石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二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