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規民事糾紛處理的證據(5頁).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正***
編號:452287
2022-07-15
5頁
24.50KB
1、證據證據,是指在訴訟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資料。當事人要證明自己提出的主張,需要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資料。掌握證據的種類才能正確搜集證據;掌握證據的保全才能不使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滅失;掌握證據的應用才能真正發揮證據的作用。(一)掌握證據的種類 民事證據有以下7種,分別是: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1、書證和物證(1)書證,是指以所載文字、符號、圖案等方式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書證一般表現為各種書面形式文件或紙面文字材料(但非紙類材料亦可成為書證載體),如合同文件、各種信函、會議紀要、電報、傳真、電子郵件、圖紙、圖表等(2、2)物證物證,則是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及其痕跡,凡是以其存在的外形、重量、規格、損壞程度等物體的內部或者外部特征來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者全部的物品及痕跡,均屬于物證范疇。例如,在工程實踐中,在對建筑材料、設備以及工程質量進行鑒定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各種證據,往往表現為物證這種形式。2、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圖像以及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侵害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竊聽)取得的,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3、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述(1)證人證言3、證人是指了解案件情況并向法院、仲裁機構或當事人提供證詞的人。證人就案件情況所作的陳述即為證人證言。例: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 )可以作為民事訴訟證人。(09真)A、本案審判員B、涉及本案的鑒定人員C、本案原告訴訟代理人D、本案被告的親屬答案:D(2)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或仲裁中,就本案的事實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所作的陳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4、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1)鑒定結論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注意在舉證期限內提出4、。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1)鑒定程序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于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2)勘驗筆錄勘驗筆錄,是指的人民法院為了查明案件的事實,指派勘驗人員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并將查驗的情況5、與結果制成的筆錄。例1:民事訴訟的證據不包括( )(09真)A、書證B、物證C、視聽資料D、科學試驗答案:D例2、當事人提交給法院的以下材料中,不屬于民事訴訟證據的有( )。(10真)A、建筑工程法規B、建筑材料檢驗報告C、工程竣工驗收現場錄像D、雙方往來的電子郵件E、代理意見答案:AE(二)熟悉證據的保全和應用1、證據保全(1)證據保全的概念所謂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2)證據保全的申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仲裁6、法第46條也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3)證據保全的實施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用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2、證據的應用(1)證明對象(2)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不需證明的事實: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出的另一事實;已為法院發生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7、文書所證明的事實。例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事實有( )(09真)A、太陽自東方升起,自西方落下B、人受重傷后若得不到及時救治,會有生命危險C、人所共知的某項單位偷工減料D、已被仲裁機構生效的裁決書所確認的事實E、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答案:ADE例2、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需要運用證據加以證明的是()的事實。(10真)A、請求實體權益B、免除自己法律責任C、主張程序違法D、對方承認答案:D(3)證據的收集與固定(4)證明過程1)舉證時限所謂舉證時限,是指法律規定或法院、仲裁機構指定的當事人能夠有效舉證的期限。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8、確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內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2)證據交換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交換,是指在訴訟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之間相互明示其持有證據的過程。證據交換制度的設立,有利于當事人之間明確爭議焦點,集中辯論;有利于法院盡快了解案件爭議焦點,集中審理;有利于當事人盡快了解對方的事實依據,促進當事人進行和解和調解。3)質證質證,是指當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過程。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4)認證認證,即證據的審核認定,是指人民法院對經過質證或當事人在證據交換中認可的各種證據材料作出審查判斷,確認其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認證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前提和基礎,其具體內容是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審查確認。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3)證人提供的對與其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