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水工程金禹獎(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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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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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建筑防水工程金禹獎評選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動實施建筑防水行業“十二五”發展規劃,落實轉變方式、調整結構,把防水工程技術和工程質量的提升作為行業發展的重要支撐和發展源動力,提升工程質量和工程管理水平,推動防水行業持續健康的發展,提高企業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中國建筑防水協會設立了“中國建筑防水工程金禹獎”(以下簡稱“金禹獎”),并制定本管理辦法,決定自2014年起由中國建筑防水協會與中國建筑防水雜志社聯合在全行業開展“金禹獎”評選活動。第二條“金禹獎”是我國建筑防水工程領域最高獎,是授予建筑防水企業在防水工程領域的設計、施工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榮譽。第三條“金禹獎”的評選工作要堅持“優中2、選優”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第四條“金禹獎”每年評選一次,獲獎單位為獲獎工程的主要承建單位、參建單位。第五條“金禹獎”由企業自愿申報。地方防水協會可推薦本地區已評出的優秀防水工程。第二章評選組織機構及職責為使評選工作有序進行并使其具有科學、客觀、公正、公平和權威性,中國建筑防水協會和中國建筑防水雜志社聯合設立“金禹獎”評審委員會,為“金禹獎”的最高管理機構,委員會下設工作辦公室。第六條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負責對“金禹獎”評獎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指導;2.審查、通過由工作辦公室提出的評審工作計劃、經費預算、決算、工作總結等;3.負責“金禹獎”申報項目的評審、復查,回訪等;4.處理評審工作3、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和有關異議; 5.獲獎工程的授獎和表彰。第七條工作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1.在評審委員會的領導下,建立評審、復查專家庫;2.對照申報條件和形式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3.組織評審委員會評審和復查等日常工作;4.統計評審委員會評審和復查結果,協助評審委員會形成評審結論和抽查報告等;5.在評審委員會的領導下,對評獎工作進行總結和對獲獎工程進行表彰和宣傳等。第三章評選工程范圍第八條“金禹獎”的評選工程為我國境內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新(擴)建工程。第九條“金禹獎”的評選工程分為:(一)住宅工程;(二)公共建筑工程;(三)工業、交通、水利工程;(四)園林、綠化工程;(五)建筑密封工程。4、以上五類工程的評選范圍和規模應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各類工程的獲獎比例視當年實際情況確定。第十條已參加過“金禹獎”評選而未獲獎的工程,不再列入評選范圍。第十一條評選工程規模要求(一)屋面防水工程要求防水施工總面積不少于20000平方米,種植屋面防水施工面積可放寬至不少于10000平方米;(二)墻體防水工程要求防水施工總面積不少于20000平方米;(三)地下防水工程要求防水施工總面積不少于20000平方米;(四)隧道防水工程要求防水施工總面積不少于10000平方米;(五)道路、橋梁防水工程要求防水施工總面積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六)幕墻防水工程要求防水施工總面積不少于10000平方米;(七5、)水利工程要求防水施工總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八)環保工程要求防水施工總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九)廁衛間、門窗、陽臺及其他特殊防水工程要求防水施工總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第四章申報條件第十二條申報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符合法定建設程序、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有關省地、節能、環保的規定,工程設計先進合理,并已獲得本地區或本行業最高質量獎;(二)工程項目應已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并經過三年使用沒有發現質量缺陷和質量隱患;(三)工業、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園林工程除符合本條(一)、(二)項條件外,其技術指標、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應達到本專業工程國內領先水平;(四)申報單位應沒有不符合誠6、信的行為。(五)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其中有1項國內領先水平的創新技術或至少采用1項建設部“建筑業10項新技術”。第十三條申報企業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具有國家認可的建筑防水施工資質的法人單位;(二)參加過“全國建筑防水材料工程應用調查”的單位;(三)未曾因防水工程質量低劣、管理混亂、安全事故、環境污染等遭媒體曝光或業主投訴。第十四條地方協會推薦的優秀防水工程,必須是已獲當地最高工程獎的工程。第十五條申報工程的主要承建單位,是指與申報工程的建設單位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的獨立法人單位。第十六條申報工程的主要參建單位,是指與承建單位簽訂分包合同的獨立法人單位,其完成的建安工作7、量應占10%以上。第十七條兩家以上建筑業企業聯合承包一項工程,并簽訂聯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聯合申報”金禹獎”。對于大型建設工程,兩家以上建筑業企業分別與建設單位簽訂不同標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可共同申報。第十八條申報工程在建設過程中,發生過質量事故、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以及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其他事件的,不得申報”金禹獎”。第五章申報和初審第十九條防水企業直接申報的,由工作辦公室根據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級審查,審查合格的項目進入復評;地方防水協會推薦已獲當地最高工程獎的項目直接進入復評,由獲獎單位按要求填報“金禹獎”申報書。申報工程由承建單位提出申請,主要參建單8、位的資料由承建單位統一匯總申報。第二十條申報資料的主要內容和要求如下:(一)主要內容1.申報工程、申報單位及相關單位的基本情況;2.工程立項批復、承包合同及竣工驗收備案等資料;3.工程彩色數碼照片20張及5分鐘工程DVD錄像。(二)要求1.申報資料需要提供”金禹獎”申報表2份和申報材料1套,以及以上資料電子版1套;2.”金禹獎”申報表中需由相關單位簽署意見的欄目,應寫明對工程質量具體評價意見;3.申報資料中提供的文件、證明材料和印章應清晰,容易辨認;4.工程照片、示意圖、DVD錄像的內容主要包括:施工特點、施工關鍵技術、施工過程控制、新技術推廣應用等情況,要充分反映工程質量過程控制和隱蔽工程的9、檢驗情況。第二十一條工作辦公室依據本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和要求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告知申報單位。初審不收取任何費用,通過初審的項目收取評審費,如項目抽中工程復查,復查費用由申請單位負責。第六章工程復查第二十二條評審委員會組織若干復查組對通過初審的工程按照一定比例進行隨機復查。第二十三條工程復查的內容和要求:(一)聽取申報單位對工程施工和質量的情況介紹。(二)聽取建設、使用、設計、監理及質量監督單位對工程質量的評價意見。復查組與上述單位座談時,受檢單位的人員應當回避。(三)查閱工程建設的前期文件、施工技術資料及竣工驗收資料等。(四)實地檢查工程質量。申報單位對復查組要求查看的工程內容和部位應予滿10、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絕。(五)復查組對工程復查情況進行現場講評。(六)復查組向評審委員會提交復查報告。復查報告要對工程的整體質量狀況做出“上好”、“好”、“較好”三類的評價,并提出“推薦”或“不推薦”的意見。第七章工程評審第二十四條評審委員會通過審查申報資料、觀看工程照片/錄像、質詢評議和聽取復查組匯報,最終以項目評分方式評出獲獎工程。評選結果在“中國防水網”和“中國防水在線”網站上公示。第八章異議及處理第二十五條“金禹獎”評審工作實行公示、異議制度。任何單位或個人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之日起20日內向工作辦公室提出;除特殊情況外,逾期不予受理。第二十六條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11、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第二十七條工作辦公室在接到異議材料后,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屬于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述情況,并能提供充分證據的,予以受理。第二十八條申報單位接到異議通知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提出答復意見。申報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撤消本次評審資格。第九章表彰第二十九條評審委員會每年在中國建筑防水協會會員大會上召開頒獎典禮,向榮獲”金禹獎”的獲獎單位授予獎杯和獲獎證書。中國建筑防水協會、地方協會和12、獲獎單位可根據行業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對獲獎單位和有關人員給予獎勵。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偽造、復制“金禹獎”獎杯和證書。如有違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第三十一條為交流和推廣創“金禹獎”工程經驗,促進防水工程質量水平的提高,中國建筑防水協會、中國建筑防水雜志社將組織編輯、出版獲獎工程經驗匯編、專輯以及組織召開獲獎工程技術交流研討會等。第十章紀律第三十二條“金禹獎”復查工作與評選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規范、規程。凡參與”金禹獎”工程復查與評選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紀律規定,嚴禁收取任何單位或個人贈送的任何禮品、紀念品和現金13、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第三十三條工程復查和評審專家實行回避制度。復查專家不得參與復查本單位的申報工程。評審專家不得選自當年申報的企業。第三十四條申報”金禹獎”工程的受檢企業不得弄虛作假。申報企業和工程復查、評審專家以及參與相關工作的所有人員,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為申報工程拉選票。第三十五條凡違反本辦法及有關紀律規定,情節嚴重的,對申報企業取消參評資格,五年內不得再次參與評選,并在公眾媒體上予以曝光;對復查、評審專家取消復查或評審資格;對工作人員建議所在單位給予嚴肅處理,屬中國建筑防水協會和中國建筑防水雜志社的工作人員,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第十一章附則第三十六條獲獎工程如發現質量問題的,評審委員會要組織專家進行鑒定,經鑒定確實不符合“金禹獎”評選條件的,有權做出取消該工程“金禹獎”稱號的決定。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金禹獎“金禹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