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出現安全事故責任的認定與追究(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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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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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工程安全事故責任的認定與追究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首先需要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一 事故責任的種類與劃分 (一)安全責任的設定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對安全責任的設定主要有:行政首長負責制;層級責任制;崗位責任制;技術責任制四種。 (二)事故責任的種類與劃分 1、按違法行為的性質、產生危害后果的大小來劃分有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行為人有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行政責任制裁的方式有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 a)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又稱紀律處2、分,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根據行政隸屬關系,依據有關行政法規或內部規章對犯有違法失職和違紀行為的下屬人員給予的一種行政制裁。 b) 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由特定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托授權的管理機構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給予的一種行政制裁。 (2)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合同或不履行其法律義務,侵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財產,他人的人身權利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即違反民事規范和不履行民事義務的法律后果。生產安全事故的民事責任屬于侵權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賠償責任和人身傷害民事責任。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違3、反刑事法律規定已構成犯罪所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2、按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來劃分有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 (1)直接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一般根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確定直接責任者。 (2)間接責任 間接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有著間接的因果關系。一般根據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確定間接責任者。 3、按事故責任人的過錯嚴重程度來劃分有主要責任與次要(重要)責任,全部責任與同等責任。 (1)主要責任 主要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事故的直接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一般由肇事者或有關人員負主要責任。 (2)次要(重要)責任 次要(重要)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一定導致4、事故的發生,但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其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起重要作用或間接作用。 (3)全部責任 全部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事故的直接發生,與其他行為人的行為無關。 (4)同等責任 同等責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為人的行為共同導致事故的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起同等的作用,承擔相同的責任。 4、按領導的隸屬關系或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來劃分有直接領導責任與領導責任。 (1)直接領導責任 直接領導責任是指事故行為人的直接領導者對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的責任。 (2)領導責任 領導責任是指除事故行為人的直接領導外的有層級管理關系的其他領導者對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的責任。 5、按行政機關、職能部門、管理機構的職責來劃5、分有監管不力責任。行政機關、職能部門、管理機構對職責范圍的安全生產有監管職責,如果工作不力或玩忽職守就要負監管不力責任。 6、按建設工程的安全責任主體來劃分有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安拆起重機械或整體腳手架等有關服務單位的安全責任。 二、事故責任的認定 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規定,對建設工程安全事故責任的認定,一般為: (一)建設工程各責任主體間的事故責任認定1、建設單位承擔事故責任的認定 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相應管理責任:(1)工程沒有領取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2)建設單位違章指揮; (3)提出壓縮合同工期等不符合建設工程安6、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 (4)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或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施工; (5)將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 (6)施工前未按要求向承包方提供與工程施工作業有關的資料,致使承包方未采取相應安全技術措施; (7)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施工單位與同一施工現場其他施工單位進行交叉作業或建設單位直接將分包工程發包給分包施工單位(總承包方又不收取管理費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2、勘察單位承擔事故責任的認定勘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相應勘察責任或主要責任:(1)在勘察作業時,未采取相應安全技術措施,致使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或構筑物破壞或坍塌;7、 (2)未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實或嚴重錯誤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3、設計單位承擔事故責任的認定 設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相應設計責任或連帶責任:(1)未根據勘察文件或未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提供的設計文件不實或嚴重錯誤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2)對涉及施工的重點部位、環節在提供的設計文件中未注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意見; (3)指定的建筑材料、構配件是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因素。4、監理單位承擔事故責任的認定 監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相應監理責任或連帶責任:(1)未對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簽字;(2)未對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項目經理、技術負8、責人等資格進行審查; (3)發現安全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企業整改或暫停施工;(4)施工企業對安全隱患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時,未及時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 (5)為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5、施工單位承擔事故責任的認定(1)總承包與分包施工單位間的事故責任的認定 按下列不同情形認定: a) 總承包方向分包方收取管理費用,分包方發生安全事故的,總承包方負連帶管理責任,分包方負主要責任; b) 總承包方違法分包或轉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或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施工發生安全事故的,總承包方負主要責任; c) 總承包方在施工前未按要求向分包方提供與工程施工作業有關的資料,致使分包方未采取相9、應安全技術措施發生安全事故的,總承包方負主要責任; d) 總承包方與分包方在同一施工現場發生塔吊碰撞的,總承包方負主要責任,但由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發生塔吊碰撞的,由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人員所在單位負主要責任; e) 作業人員任意拆改安全防護設施發生安全事故的,由拆改人員所在單位負主要責任; f ) 由于前期施工質量缺陷或隱患發生安全事故的,由前期施工的單位負主要責任。 (2)非總包與分包關系,在同一施工區域的兩個施工單位間的事故責任認定 按下列不同情形認定: a) 雙方未履行職責有過錯的,由雙方共同承擔事故責任; b) 由于安管責任不落實或安全技術措施不當發生安全事故的,由肇事單位負全部責任或10、主要責任; c) 發生塔吊碰撞的,由后安裝塔吊的單位負主要責任。 (二)安全責任人的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的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違章指揮、違章冒險作業造成安全事故; (2)忽視安全、忽視警告,操作錯誤造成安全事故; (3)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三、事故責任的追究 (一)追究的原則 1、因果原則 有因果關系的才認定與追究,無因果關系的不認定與追究。 2、法定原則 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不定罪。 3、公開、公正原則 執法的依據、程序事先公開公布,責任與違法行為相衡相當。 4、及時原則 追究應在法定的時效內進行。 (二)建設工程事故責任追究的依據 現行的法律法規主要有:行11、政監察法公務員法關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刑法等。對事故責任的追究,要從其規定。 四、事故責任認定案例 (一)事故經過 2006年12月14日,由中建三局一公司總承包的國電長源荊門發電有限公司2600MW機組主廠房及爐后工程,江蘇天目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分包的鋼煤斗制作與安裝工程,江蘇天目建設集團公司1名施工人員(鄧兵)在樓面傳遞物品,3名施工人員(史雨生、劉德林、余12、長奇)在鋼煤斗頂部進行7#機組第6個煤斗的蓋板安裝焊接施工。兩邊的兩塊扇型蓋板已就位固定,中間兩塊梯形蓋板分別擱置于兩邊扇形蓋板之上,需要將其向圓心移動就位后焊接固定。在用葫蘆牽引就位的過程中導致第三塊和第四塊鋼板從兩側同時向中間移動,余長奇先隨一塊鋼板墜落于煤斗中,又從煤斗口墜落于地,后史雨生、劉德林隨之墜落,并被鋼板卡住,3名當事人2死1傷。 (二)責任認定 1、史雨生、劉德林、余長奇3人未配套好個人防護用品、違章操作,對此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2、江蘇天目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操作人員疏于管理,安全施工措施不到位,對此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3、江蘇天目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項目負責人楊建方,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放任自流,對此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4、中建三局一公司未安排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未嚴格履行總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對此事故負有連帶責任。 5、中建三局一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張云紅,未嚴格履行項目的安全監管職責,對此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6、中建三局一公司的安全管理責任人楊明洲,未嚴格履行現場安全管理職責,對此事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7、湖北鄂電建設監理公司未履行安全監理職責,對此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 8、項目總監張安祖履行安全監理職責不到位,對此事故負有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