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地基基礎質量抽檢指南(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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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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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地基基礎質量抽檢指南1 一般規定 1.1 地基基礎工程驗收檢測的抽檢數量應按單位工程計算。當單位工程由若干個子單位工程組成時,抽檢數量宜按子單位工程計算。1.2 同一單位工程中采用不同地基基礎類型時,應分別確定檢測方法和抽檢數量。同一單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樁型或不同地基處理方法的,宜分別確定檢測方法和抽檢數量。1.3 小區工程中,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丙級,且各單位工程的工程樁總數少于30根或地基面積小于300 m2,經工程質量各方責任主體共同確認,可將地質條件相近、施工工藝相同的若干個單位工程合并起來確定抽檢數量,但應對每個單位工程進行承載力抽檢,承載力的抽檢數量:當采用單樁靜載試驗時不得少2、于1根、當采用平板載荷試驗時不得少于2點。1.4 對地基處理面積超過20000 m2或工程樁總數超過2000根的大型單位工程,超過部分的抽檢數量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少于相應規定抽檢數量的50%。 1.5 樁基工程質量檢測包括混凝土成樁質量檢測和承載力檢測,一般應先進行成樁質量檢測,后進行承載力檢測。當基礎埋深較大時,樁身完整性檢測宜在基坑開挖至基底標高后進行。對補樁加固處理后的樁基應采用合適的檢測方法,檢測加固補強效果是否滿足設計要求。1.6 對樁基工程進行豎向承載力的檢測,必須優先采用豎向靜載法。并應以豎向靜載法的檢測結果為準。1.7 對基樁采用低應變法的檢測結論有懷疑或爭議時,可采用鉆芯法或3、直接開挖進行驗證,對鉆芯法和聲波透射法檢測結果有懷疑或爭議時,可在同一基樁中增加鉆孔取芯驗證。1.8 地基基礎工程采用鉆芯法、豎向靜載法、聲波透射法等檢測項目受檢樁的樁位和地基工程采用豎向靜載法檢測項目受檢點的位置,由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會同設計、勘察等有關部門共同確定。填寫建設工程地基基礎質量檢驗方案備案表一式七份,加蓋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公章后,報市質量監督站備案,一份備案委托表和地基基礎施工記錄、地質勘察資料、施工平面圖等有關資料一起送質量檢測機辦理委托手續,對該地基基礎工程進行質量檢測。1.9 樁基工程鉆孔抽芯和承載力檢測項目受檢樁樁位應按下列原則確定:a 基樁的承載力檢測,應首選成樁質量4、較差的基樁;b 當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檢測方法進行成樁質量檢測時,應依據前一種檢測方法的檢測結果選擇成樁質量較差的基樁;c 選擇對施工質量有懷疑的樁;d 選擇設計方面認為重要的樁;e 選擇巖土特性復雜,可能影響施工質量的樁;f 選擇代表不同施工工藝條件、規格和不同施工單位的樁;g 同類型的樁宜均勻分布。1.10 經檢測,如發現地基基礎承載力或基樁混凝土成樁質量的檢測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時,不得僅對不合格的位置進行處理即予以驗收。應分析原因并按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數量加倍擴大抽檢。驗證檢測和首次擴大抽檢后應根據全部檢測結果,由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會同勘察設計、施工和檢測等單位共同研究確定處理方案或進一步抽5、檢的檢測方法和數量,并報市質量監督站。擴大抽檢,應采用原抽檢用的檢測方法或準確度更高的檢測方法。2 地基質量檢測2.1 天然土地基、處理土地基每一單位工程同一條件下的檢測項目和抽檢數量1 平板荷載試驗前的標準貫入試驗,抽檢數量為每200 m2不少于1孔,且總數不得少于10孔,每個獨立柱基下不得少于1孔,基槽每20延米不得少于1孔;2 平板荷載試驗,抽檢數量為每500 m2不應少于1個點,且不得少于3點。對于復雜場地或重要建筑地基應增加抽檢數量。3 換填地基必須分層進行壓實系數檢測,抽檢數量:對大基坑每50100 m2面積內不得少于1個檢測點;對基槽每1050 m不得少于1個檢測點;每個獨立柱基6、不得少于1個檢測點。2.2 巖石地基每一單位工程同一條件下的檢測項目和抽檢數量1 用鉆芯法檢測,抽檢數量不得少于6孔,鉆孔深度應滿足設計要求,每孔截取一組三個芯樣試件;對于各類巖石均應進行抽檢;地質條件復雜的工程還應增加抽樣孔數。2 平板荷載試驗,抽檢數量為每500 m2不應少于1個點,且不得少于3點。對于各類巖石均應進行抽檢;對于復雜場地或重要建筑地基應增加抽檢數量。2.3 復合地基工程每一單位工程同一條件下的檢測項目和抽檢數量1 復合地基平板荷載試驗,單位工程抽檢試驗點數應為總樁數的,且不得少于點。同一單位工程復合地基平板荷載試驗形式可選擇多樁復合地基平板荷載試驗或單樁復合地基平板荷載試驗7、,也可一部分試驗點選擇多樁復合地基平板荷載試驗而另一部分試驗點選擇單樁復合地基平板荷載試驗;2 復合地基的樁體質量檢測,當采用鉆芯法時,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0.5,且不得少于根;3 復合地基的水泥土攪拌樁和豎向承載旋噴樁應進行單樁豎向抗壓載荷試驗,抽檢數量不應少于工程總樁數的0.5,且不得少于根。3 樁基質量檢測3.1混凝土樁的樁身完整性檢測,每一單位工程在同一條件下,抽檢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 柱下三樁或三樁以下的承臺,每個承臺抽檢樁數不得少于根;2 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的混凝土灌注樁,柱下四樁或四樁以上承臺抽檢樁數不應少于相應總樁數的30%,且單位工程抽檢總樁數不得少于20根。其他樁基8、工程,柱下四樁或四樁以上承臺抽檢樁數不應少于相應總樁數的20%,且單位工程抽檢總樁數不得少于10根;1)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樁基工程;2)場地地質條件復雜的樁基工程;3)施工工藝導致施工質量可靠性低的樁基工程;4)本地區采用的新樁型或采用新工藝施工的樁基工程。3 對于直徑大于等于800mm的端承型混凝土灌注樁,應在上述兩款規定的抽檢樁數范圍內選用鉆芯法或聲波透射法對部分受檢樁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3.2 混凝土樁的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檢測,每一單位工程在同一條件下,抽檢樁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 用豎向靜載法檢測,其抽檢數量不應少于工程總樁數的1%,且不得少于根。9、當工程總樁數在50根以內時,不得少于根;2 對于大直徑的端承型混凝土灌注樁,經工程建設、設計、質監、檢測等有關部門共同確認,因試驗設備或現場條件限制,確實無法進行豎向靜載法檢測單樁豎向承載力的樁基工程,必須采用低應變法、鉆芯法、聲波透射法進行混凝土成樁質量和樁端持力層的巖(土)性狀和沉渣厚度的檢測。檢測項目和抽檢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用低應變法檢測,每根柱下承臺的灌注樁,抽檢樁數不得少于根。2)用鉆芯法檢測,抽檢樁數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當工程總樁數在50根以內時,不得少于5根。鉆芯法檢測每根受檢樁鉆芯孔數,樁徑小于1.2m,每樁不得少于孔;樁徑1.2m1.6m,每樁不得10、少于孔;樁徑大于1.6m,每樁不得少于孔。對樁端持力層的鉆探深度,一般應不小于倍樁徑且不應少于m;3)用聲波透射法檢測,抽檢數量不應少于該總樁數的20%,且不應少于10根。其檢測埋管應符合下列規定:樁徑小于或等于0.8m,埋設雙管;樁徑0.8m2.0m,埋設三管;樁徑大于2.0m,埋設四管;3.3 承受水平荷載的樁基工程,應根據設計要求,進行單樁水平承載力檢測。用水平靜載法檢測,每一單位工程同一條件下,其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且不少于根。3.4 承受抗拔荷載的樁基工程,應根據設計要求,進行單樁抗拔承載力檢測。用抗拔靜載法檢測,每一單位工程同一條件下,其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且不少于根。3.5 基礎錨桿應進行抗拔試驗,每一單位工程在同一條件下,抽檢數量不應少于錨桿總數的5%,且不得少于6根。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