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產品不合格之處罰規定(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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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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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五十二條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第五十五條 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第五十七條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2、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第五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第五十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七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3、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六條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云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4年)云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年月日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4、通過年月日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號公布根據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16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建設工程活動各方及工程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安裝、管線敷設、建筑裝飾等工程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批準的設計文件和依法訂立的合同中,對建設工程以及建設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5、設備的安全、適用、耐久、經濟、美觀,體現地方特點和民族特色等綜合要求。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地、州、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六條 交通、郵電、鐵路、民航、水利、電力、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專業建設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 第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綜合監督檢查; (二)負責核查與受監督建設工程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建筑6、構配件、金屬結構門窗生產等單位的資質,并對其質量保證體系的完善和實施進行監督; (三)對竣工的建設工程進行質量等級評定,核發建設工程質量等級證書; (四)處理一般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參與處理重大建設工程質量事故。 第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建設工程進度和實際需要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和抽查,重點檢查施工中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及其他主要部分。 第十一條 未經驗評質量等級或者驗評為不合格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和技術要求,按有關規定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并依法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合同中必須有質量條款,明確質量責任。 因建設單位的原因造7、成的質量問題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的房屋,應當符合設計要求,提供有關使用、保養和維護的說明;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負責維修,影響日常生活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維修。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試驗。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三十五條 在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內因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合格造成質量問題的,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質量責任及返修費用: (一)屬于施工單位采購的,由施工單位承擔; (二)屬于建設單位自行采購或者指定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三)屬于檢測、試驗單位提供數據有誤的,由提8、供數據單位承擔。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未按規定選擇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建設工程投資預算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工程的,處建設工程投資預算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并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不按規定解決用戶投訴質量問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規定退還質量保修保證金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按規定退還保修保證金外,并處一萬9、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上述行為之一的,除給予上述處罰外,還可提請房地產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施工任務的,予以取締,并處承包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施工任務,轉讓、轉借施工資質證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承包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三)未按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質量標準、規程、規范、設計文件及合同規定施工的,責10、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承建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四)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及設備的,責令改正,處所用材料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五)轉包、違法分包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轉包、違法分包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產品質量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所稱產品是11、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12、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二條服務業的經營者將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用于經營性服務的,責令停止使用;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使用的產品屬于本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的,按照違法使用的產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產品)的貨值金額,依照本法對銷售者的處罰規定處罰。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自年月日起實施。該法對于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保13、證法律的正確貫徹實施,解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具體問題,做好質量監督和行政執法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三、關于建設工程中使用的產品的監督問題產品質量法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適用本法規定。因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責任依據產品質量法對上述產品進行監督。對在施工現場發現的產品質量問題,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進行處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施工現場發現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應當依法予以查封、扣押,防止該類產品用于建設工程或者流入市場;并及時通過建設單位(業主)或者建設施工單位等追蹤該類產品的來源。建設單位或者建設施工單位如實提供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追究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建設單位或者建設施工單位拒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生產者、銷售者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使用該產品。對建設施工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產品為法律禁止銷售的產品的,按照法律第六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理。對建設單位購進并要求建設施工單位使用的,或者該產品已使用到建設工程中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理;并以此為線索,追究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責任。
建筑培訓
上傳時間:2021-01-26
11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