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的房屋屬于違章建筑買房者如何維權(2頁).docx
下載文檔
上傳人:正***
編號:454950
2022-07-18
2頁
21.37KB
1、購買的房屋屬于違章建筑買房者如何維權案例簡介:購買房屋部分屬于違章建筑,原告請求解約并雙倍返還定金2013年10月27日,原告經上海仁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居間,至寶山區新二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602室房屋)看房,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稱該房屋“六復七”,七樓是合法配送的,不計入建筑面積。當日,原、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由原告以人民幣222萬元的價格購買602室房屋,并支付了被告定金3萬元。2013年11月12日,上海市寶山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對602室房屋進行了“附有違法建筑”的登記。原告認為602室房屋附有違法建筑,無法進行交易,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起訴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協議2、,被告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被告辯稱,被告收取的定金3萬元中的1萬元作為傭金支付給了中介公司,被告實際收到2萬元。原告兩次至現場看房,被告均明確告知搭建部分的情況,原告在2013年10月30日發給被告的手機短信也反映原告對此情況是明知的,原告不能以此作為解約的理由。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發給被告的短信中稱貸款有風險,不愿意簽訂買賣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真實原因是其貸款出現了問題。原告在被告答復不愿意解約后,為了不履行協議,向相關部門舉報602室房屋上存在違法建筑,導致該房屋在2013年11月12日被作出“附有違法建筑”的登記。原告嚴重違背誠信原則,導致協議無法履行,被告同意解除協議,但3、要求沒收定金3萬元。法院判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原告返還定金原告對602室房屋進行了實地看房,核實了房屋面積,對該房屋面積及布局應該是明知的,且原、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時,該房屋上并不存在“附有違法建筑”的登記,因此,被告在簽訂協議時沒有隱瞞、欺詐原告的行為,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現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協議,本院予以確認。協議約定,原、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前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即發送短信,告知被告其貸款有風險,拒絕簽訂合同,故原告已經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本院不予準許。雖原告先構成違約,但602室房屋上“附有違法建筑”的登記,4、原、被告實際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原告的合同目的亦無法實現,被告應將3萬元定金返還給原告。律師說法:購買的房屋屬于違章建筑,買房者如何維權違章建筑,簡單說就是,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違章建筑的房屋是不可以買賣的,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也是無效。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訂立的合同無效。據此,在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并經房產管理部門確認產權之前,若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當然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但是對于購買者來說,損失是可以得到彌補。根據我國合同法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購買者若不知道所購買的房屋是違章建筑,購買者為法律中的善意第三人,自然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則出賣人應當返還購買者已經繳納的購房款,并賠償自繳款次日至付清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反之,購買者對房屋的違法性可能是知曉的,具有過錯,則其應該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