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4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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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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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印發xx方案的通知發布部門: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號:冀建科2010206號日期:2010-04-26 00:00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建設)局: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號)要求,我廳制訂了河北省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落實。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xx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方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動我省綠色建筑健康發展,規范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和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2、)和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試行)(以下簡稱技術細則),制定本實施方案。第二條本方案所稱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以下簡稱“評價標識”),是指對申請進行綠色建筑等級評定的建筑物,依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和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試行),按照本實施方案確定的程序和要求,確認其等級并進行信息性標識的一種評價活動。標識包括證書和標志。第三條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是依據標準、技術細則和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補充說明(規劃設計部分),對處于規劃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辦法對其進行評價標識。標識有效期為2年。“綠色建筑評價標識”3、是依據標準、技術細則和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補充說明(運行使用部分),對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辦法對其進行評價標識。標識有效期為3年。第四條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和二星級2個等級。第五條評價標識的申請遵循自愿原則,評價標識工作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第二章組織管理第六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監督管理我省一星級、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制定管理辦法,監督實施,組成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審定通過評審的項目、公示,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編號后,頒發證書和標志。第七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托省粉煤灰綜合利用墻材革新和建筑節能領導小組辦公4、室(以下簡稱省建筑節能辦)承擔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具體組織實施等日常工作,并接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監督與管理。第八條省建筑節能辦負責組織一星級和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申報、專業評價和專家評審工作,建立并管理評審工作檔案,受理查詢事務,接受國家綠標辦的監督和管理。第三章申請條件及程序第九條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申請應由業主單位或房地產開發單位提出。鼓勵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物業管理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請。第十條申請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應當完成施工圖設計并通過施工圖審查,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管理規定,以及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第十一條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應當通5、過工程質量驗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符合國家相關政策,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無拖欠工資和工程款。第十二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于每年1月、5月、9月發布一星級和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報通知。申報單位根據通知要求填寫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報書(附件一),并按照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證明材料要求及清單(附件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證明材料要求及清單(附件三)要求附相關材料,經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后,一試二份連同電子版報省建筑節能辦。第十三條申請單位應當提供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填寫評價標識申報書,提供工程立項批件、申報單位的資質證書,工程用材料、產品、設備的合格證書、檢測報告等材料,以及必須的規劃、設計、施工6、驗收和運營管理資料。第十四條一星級和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請在通過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后,由組成的評審專家委員會對其進行現場核查、評審,并對通過評審的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經公示后無異議或有異議但已協調解決的項目,由建設部備案、編號后,頒發證書和標志。第十五條對有異議而且無法協調解決的項目,將不予進行審定并向申請單位說明情況,退還申請資料。第四章監督檢查第十六條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證書和標志(掛牌)由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監督使用。第十七條證書和標志(掛牌)應按綠色建筑評價標識使用規定(試行)使用,如出現違規行為,將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第十八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停使用7、標識:(一)建筑物的個別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不符;(二)證書或標志的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要求。第十九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標識,被撤銷標識的建筑物和有關單位,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評價標識申請。(一)建筑物的技術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有多項(三項以上)不符的;(二)標識持有單位暫停使用標識超過一年的;(三)轉讓標識或違反有關規定、損害標識信譽的;(四)以不真實的申請材料通過評價獲得標識的;(五)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檢查的。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標識進行虛假宣傳,不得轉讓、偽造或冒用標識。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一條三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直接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報書1、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申報書2、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報書二、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證明材料要求及清單1、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證明材料要求及清單(住宅)2、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證明材料要求及清單(公建)三、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證明材料要求及清單1、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證明材料要求及清單(住宅)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