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筑控制區與公路保護空間范圍(5頁).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正***
編號:455138
2022-07-18
4頁
34.50KB
1、公路保護的空間范圍混亂的概念與條例的規定一、為什么需要明確公路保護的空間問題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暢通”是公路管理與路政執法的中心任務,然而我們傳統上的路政管理是以公路的路基、路面、附屬設施為核心的,側重于公路設施本身的完好,這反映在工作中就是“保護路產”,但是對公路的“暢通與安全”關注不夠。例如,對與公路凈空與地下部分的保護并未有明確的規定,但實際上這是與公路的安全暢通密切相關的內容。這與公路保護的空間范圍密切相關。從法律上看,處理公路保護的空間問題,關鍵是調整公路的相鄰關系。條例在公路法規定的基礎上,將原來標準規范中存在的“公路建筑限界”和“保安礦(煤)柱”上升到法律層面,并擴大了重要公2、路設施的特殊保護范圍,形成了以“公路路線”為中心的立體式保護空間,這個空間具體分為公路凈空區、公路建筑限界、路面地下保護區、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區、公路集鎮控制區、橋隧等特殊設施的保護區等。這幾個概念在實際運用中,也是比較混亂的,條路對此進行了界定。二、公路凈空區關于公路凈空區,在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部標準公路工程名詞術語(JTJ002-87)中,就有明確的定義。標準是在對“公路建筑限界”的定義里明確公路凈空概念的。公路建筑限界是指“為保證車輛、行人通行的安全,對公路和橋面上以及隧道中規定的高度和寬度范圍內不允許有任何障礙物的空間界限,又稱公路凈空。”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公路3、凈空是一個空間立體概念。在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中,也涉及到了公路凈空保護,并給出了明確的定義與邊界。公路建筑限界一般特指公路車道和硬路肩以上的一定空間范圍。必須注意的是,公路凈空區是在路面之上的范圍內,也就是“路內”。建筑限界的管理,注意四個方面:1) 公路標志管理:不得侵入。不管新建,還是增補。2) 非公路標志:公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非公路標志設置設計規范非公路標志管理辦法3) 跨越公路設施管理:安全技術評定。4) 路面障礙物管理:三、公路地下范圍的保護 公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在大中型公路4、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但這里規定的保護范圍是一個平面保護規定,現實中,有煤礦采空導致公路沉陷、損壞的案例。引入概念:保安煤柱、保安礦柱。保安煤柱就是煤礦的保安礦柱保安礦柱(safety pillar): 為保護地表地貌、 地面建筑、構筑物和主要井巷,分隔礦田、井田、含水 層、火區及破碎帶等而留下不采或暫時不采的部分礦體。四、公路用地保護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公路用地”是指公路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及邊溝(或者截水溝)以外5、不少于一米范圍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體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注意,公路管理機構具有公路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管理方式:分類進行禁止與許可。禁止: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許可: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6、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五條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注意:公路用地與公路建筑限界之間還有一定空間。包括公路邊溝、邊坡、土路肩。管理強度介于二者之間,比用地嚴格,比凈空區寬松。五、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