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 (7)(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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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55458
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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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經協商一致就 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一、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本工程承包范圍內的所有工作。 二、質量保修期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2、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為5年;3裝修工程為2年;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2年;5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2年;7其他項目保修期限約定如下:擋墻工程2年。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三、缺陷責任期及質量保證金返還工程缺陷責任期(保修期)為12個月,缺陷責任期(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發包人在工程交付使用滿一年后,工程缺陷責任期滿,經發包人確認如果在工程缺陷責任期間無遺留質量保修問題,一個月內清算保證金,在清算后一個月內將剩余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3、保證金不計利息。如果在工程缺陷責任期間存在質量問題,則按相關法規及約定處理。若保證金不足以支付維修費用的,其差額部分仍由承包人承擔。每期保證金返還前承包人需辦理工程維保驗收記錄(由承包人申請,發包人組織,承包人與物業單位參加驗收),完成當期內所有相關保修工作后方可申請工程維保驗收;當期保修內容沒有完成或完成后沒有申請辦理工程維保驗收,則相應節點保修期限自動延長。 四、質量保修責任1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費用從質量保修金內扣除,保修費由受委托人在維修項目處理完畢后根據現場實際發生的費用進4、行申報,經發包人審核后無誤后雙方確認為準,另加收20管理費后作為實際扣款金額。承包人對保修費用標準不得異議。2承包人接到修理通知后應在10日歷天內完成保修內容,并辦理相關驗收記錄(物業單位需參加)。遇到復雜項目需多部門協調才能完成,超出期限應辦理工期順延手續。3.發生緊急事故需搶修的(如上水跑水、暖氣漏水漏氣、燃氣漏氣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承包人不派人修理,發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員修理,保修費用按四.1條約定計算。承包人對保修費用標準不得異議。非承包人施工質量引起的事故,搶修費用由發包人承擔。4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立即向5、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設計人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5.在國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內,承包人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6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包人組織驗收。五、保修費用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六、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無。工程質量保修書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