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掛靠建筑公司從事建筑業如何納稅(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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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掛靠建筑公司從事建筑業如何納稅 字體:大 中 小 來源:中國稅網 作者:孫明軍 宋立軍 孫國利 日期:2009-12-30 現在建筑業存在著掛靠經營方式,個人以建筑公司名義對外承攬建筑工程后,向建筑公司按照工程收入的一定比例上交管理費,然后由個人單獨設置賬簿,有的不建帳,獨立核算,并按項目單獨以建筑公司的名義申報稅款,但所有應繳的稅款、規費、負債等全部由個人承擔。工程項目所有的收入及費用均未在建筑公司的賬務中反映。那么該工程項目收入誰納稅人,如何計算納稅呢?首先,靠掛經營的個人不是流轉稅的納稅主體。1、個人靠掛經營不具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2、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并接受稅務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強調承包人必須具備獨立的生產經營權,根據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因此,靠掛經營的個人只有具備獨立的生產經營權才能夠成為納稅主體。2、建筑公司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個人不是獨立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2009年1月13、日起施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除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第十一條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根據上述規定,掛靠經營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建筑公司才是稅法規定的納稅主體。不是靠掛經營的個人。其次,建筑公司以工程項目收入不包括管理費為申報納稅的計稅依據。1、對于工程4、項目收入,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所以,要按工程項目以甲公司的名義申報稅款。2、對于建筑公司的管理費收入不屬于價外費用。根據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因此對于工程項目收入要納入建筑公司的會計核算,以避免出現不利的法律后果。3,對個人取得的工程項目利潤所得,要按照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5、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79號)規定,(一)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后,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按照承包、承租經營合同(協議)規定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為:(1)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后,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6、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二)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后,如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的,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三)企業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后,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并依據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確定征收方式。關于個人所得稅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395號)進一步明確解釋,企業在職職工對企業下屬部門實行自籌資金、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方式,雖不是對整個企業的承包、承租7、經營,但其承包和經營的方式基本與上述規定(國稅發1994179號)文件規定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相同。為公平稅負,合理負擔,對在職職工從事承包、承租經營取得的所得,應比照“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最后,個人承包工程項目過程中的涉稅責任要由建筑公司承擔。因為建筑公司是稅法規定的納稅主體,所有法律后果都要由建筑公司來承擔,靠掛個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3條、第64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逃稅、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年月日國稅發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8、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現對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通知如下:一、建筑安裝企業離開工商登記注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以下簡稱所在地)到本縣(區)以外地區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出經營證),其經營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并計征所得稅。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施工地(以下簡稱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征收所得稅。二、建筑安裝企業申請開具外出經營證須具備以下條件:(一)中標通知書;(二)甲乙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三)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四)本系統的施工隊伍。所在地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申請后,9、經審核無誤應及時填發外出經營證。三、持有外出經營證的建筑安裝企業到達施工地后,應向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遞交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和外出經營證,并陸續提供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據以計算應繳納所得稅的完稅證明。施工地稅務機關接到上述資料后,經核實無誤予以登記,不再核發稅務登記證,企業持有所在地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進行經營活動。企業經營活動結束后,應向施工地稅務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外出經營證交原填發稅務機關。四、對外出施工的建筑安裝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主動與施工地稅務機關加強聯系,做好外出企業納稅的認定工作。施工地稅務機關應積極配合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工作,避免企業所得稅稅款10、的流失。五、外出經營證由縣(含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編號管理,縣(市)稅務機關要定期對下級征收單位填開的外出經營證情況進行檢查,切實加強對外出經營證的使用管理,保證稅款及時入庫。六、建筑安裝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稅收的有關規定設置帳簿,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稅率繳納所得稅。未按規定設置帳簿或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資料殘缺不全,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建筑安裝企業,稅務機關可依照有關規定,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七、本通知自年度起執行。抄送: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發布部門: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日期:1995年12月06日實施日期:1995年01月01日建筑企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11、定 - 1、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12、到預收款的當天。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財稅2006177號”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明確規定:二、建筑業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建筑業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一)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如合同明確規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動力和其他物資,不含預收工程價款)日期的,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合同未明確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13、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款項憑據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3、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由此可見,建筑企業從事的建筑工程勞務取得收入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其一,采取預收款方式收取工程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其二,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如合同明確規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其三,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施工單位收取工程價款時,應該開具建筑業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