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的安全疏散設施的設置(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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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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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的安全疏散設施的設置靠近外墻設置。這種布置方式有利于采取安全性最大的帶開敞前室的疏散樓梯間形式,并便于自然采光、通風和消防隊的救援行動。樓梯間(除與地下室相連的樓梯、通向高層建筑避難層的樓梯外)豎向要保持上下直通,在各層的位置不應改變。避免人流交叉。(半)地下室樓梯間與首層之間應有防火分割措施,且不宜與地上層共用樓梯間。一般應在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與其他部位隔開,并宜直通室外。必須在隔墻上開設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疏散樓梯間和走道上的階梯應符合安全疏散要求,不應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樓梯間內不應有影響安全疏散的突出物。樓梯間及其室內不應附設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非封閉的電2、梯井,可燃氣體及甲、乙、丙類液體管道。首層樓梯間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居住建筑內的可燃液體管道不應穿過樓梯間,如必須局部穿過時,應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如設置敞開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室外疏散樓梯等。2疏散走道及設置要求安全疏散距離直接影響疏散所需時間和人員安全。它包括房間內最遠點到房間門或住宅戶門的距離和從房間門到疏散樓梯間或外部出口的距離。為使室內人員能夠迅速撤離,從房間內最遠點到房間門或住宅戶門的直線距離不應超過15m;對于低層民用建筑,根據其耐火等級不同,該距離可適當放寬。對附設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如商業營業廳、劇院觀眾廳、餐廳、多功能廳閱覽室、會議室等,考慮其3、特殊需要,該距離不宜超過30m。3安全出口及設置要求安全出口包括疏散樓梯和直通室外的疏散門。設置要求為: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供人員疏散的門不應采用懸吊門、側拉門,嚴禁采用旋轉門,自動起閉的門應有手動開啟裝置;當門開啟后,門扇不應影響疏散走道和平臺的寬度;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的入場門、太平門,不應設置門檻,門內外140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太平門應為推閂式外開門;建筑物內安全出口應分散不同方向布置,且相互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m;汽車庫中的人員疏散出口與車輛疏散出口應分開設置。在公共建筑、人防工程,乙、丙類高層廠房中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前室,避難層,消防控制室,自4、備發電機房,防煙排煙機房。消防水泵房、觀眾廳、展覽廳、商業營業廳、餐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地下室,設有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建筑的疏散走道,以及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內走道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地下汽車庫與多層汽車庫內應設應急照明。在商場、影劇院、娛樂廳、體育館、醫院、飯店、旅館、高層公寓和候車室大廳等人員密集的公開場所的緊急出口、疏散通道外,地下汽車庫與多層汽車庫內的疏散通道與出口,層間錯位的樓梯間,大型公共建筑的光感應自動門或360旋轉門旁設置的一般平開疏散門應設置疏散指示標志。遠離出口的地方,應將“出口”標志與“疏散通道方向”指示標志聯合設置,箭頭需指向通往出口的方向。除5、二類居住建筑外的高層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處、人防工程的疏散走道及其交叉口、拐彎處、安全出口等處應設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影劇院、體育館、多功能禮堂、醫院的病房等的疏散走道和疏散門應設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單向門必須在門上設置“推開”標志,在其反面應設“拉開”標志。疏散門應設“禁止鎖閉”標志。疏散通道或消防車道的醒目處應設“禁止阻塞”標志。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要求是:疏散標志牌應用不燃燒材料制作,否則應在其外面加設玻璃或其他不燃燒透明材料制成的保護罩。應急照明燈和燈光指示標志應在其外面加設玻璃或其他不燃燒透明材料制成的保護罩。疏散通道中,疏散指示標志(包括燈光式)宜設在6、通道兩側及拐彎處的墻面上。標志牌的上邊緣距地面應不大于100m。也可把標志設在地面上,上面加蓋牢固的不燃燒透明保護板,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m,袋形走道的盡頭離標志的距離應不大于10m。疏散通道出口處的疏散指示標志應設在門框邊緣或門的上部。標志牌的上邊緣距天花板小應小于0.50m;位于門邊時,其下邊緣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2.00m。如天花板的高度較小,也可在疏散門的兩側墻上設置,標志的中心點距地面高度應在130150m之間。懸掛在室內大廳或走道處的疏散指示標志的下邊緣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2m。疏散用應急照明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0.5lx。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可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且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20min;建筑高度超過l00m的建筑,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發生火災時,正常照明電源切斷的情況下,應在5s內自動切換成應急電源。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配電室、自備發電機房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場所的應急照明,仍應保持與該部位平時工作面上的正常工作照明的照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