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1(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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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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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此版本在07年政府令中部分條款已廢止,使用時請來電咨詢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居住建筑的間距第三章公共建筑的間距第四章遮擋現狀居民住房陽光的處理第五章附則附:關于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的若干解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衛生環境和方便的生活條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規劃區域內二層和二層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本規定所稱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稱居住建筑)和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醫療病房、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影劇院等建筑(以下稱公共建筑)。第三條居住建筑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單元戶型為三個或三個以2、下居室時至少有一個居室,單元戶型為四個或四個以上居室時至少有兩個居室,處于朝向南偏東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圍內。二、處于朝向南偏東或偏西各105度范圍內的居室窗數,必須大于該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數的一半。第四條兩棟四層或四層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一棟為居住建筑)的間距,采用規定的建筑間距系數仍小于以下距離的,按下列規定執行。一、兩建筑的長邊相對的,不小于18米。二、一建筑的長邊與另一建筑的端邊相對的,不小于12米。三、兩建筑的端邊相對的,不小于10米。四、四層或四層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與三層或三層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間距,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劃要求確定。第五條建筑間距符合本規定,但小于建筑防火3、間距時,須按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居住建筑的間距 第六條板式居住建筑群體布置時,建筑間距根據其朝向和與正南的夾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規定的建筑間距系數。第七條單棟塔式居住建筑在兩側無其他遮擋陽光的建筑(含規劃建筑)時,與其他居住建筑的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0。第八條多棟塔式居住建筑成東西向單排布置時,與被其遮擋陽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間距,按下列規定執行:一、相鄰塔式居住建筑的間距小于單棟塔式居住建筑的長度時,塔式居住建筑長高比的長度,應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長度和間距之和計算,并根據其不同的長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規定的建筑間距系數;二、相鄰塔式居住建筑的間距等于或大于單棟塔式居住建筑4、的長度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2。第九條其他建筑遮擋居住建筑陽光時,按本章規定執行。第三章公共建筑的間距 第十條板式建筑遮擋中小學教室、托兒所和幼兒園的活動室、醫療病房等公共建筑的陽光時,須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三規定的建筑間距系數。塔式建筑遮擋中小學教室、托兒所和幼兒園的活動室、醫療病房等建筑的,建筑間距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于第七條和第八條關于塔式居住建筑間距的規定。第十一條板式建筑遮擋辦公樓、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等建筑的陽光時,除第十二條規定的情況外,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3。塔式建筑遮擋前款所列建筑的陽光時,按第七條和第八條關于居住建筑間距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5、下列建筑被遮擋陽光時,其建筑間距系數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劃要求確定:一、二層或二層以下的辦公樓、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等建筑。二、商業、服務業、影劇院、公用設施等建筑。三、與遮擋陽光的建筑屬于同一單位的辦公樓、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等建筑。第四章遮擋現狀居民住房陽光的處理 第十三條凡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新建筑遮擋現狀居民住房陽光的,建設單位(含建房的個人,下同)應主動按下列規定辦理:一、被遮擋陽光的現狀居民住房在規定的建筑間距之內的,應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拆遷范圍進行拆遷。二、被遮擋陽光的現狀居民住房,以居室窗臺中心點(均以外墻面計),在冬至日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每戶6、按其居室被遮擋狀況給予一次性補償800元至2000元。違法建設和處于新建建筑高度二倍水平距離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補償。日照時間計算辦法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規定。第十四條由同一個建筑單位建設的居住區或居住小區邊建邊搬進住戶的,建設單位已向被遮擋陽光的住戶講明遮擋情況并同居民簽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沒有協議的,按本章規定辦理。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對遮擋陽光的現狀居民住房不按本章規定執行的,當事人可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建設單位拒不執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決定的,停止核發該單位其他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責令停止施工。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定技術用語定義如下:建筑間距系數7、:指遮擋陽光的建筑與被遮擋陽光的建筑的間距為遮擋陽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數。建筑的長高比:指遮擋陽光的建筑的正面長度為該建筑高度的倍數。第十七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修訂。附:關于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的若干解釋 (根據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六次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意見修改后定稿)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以下稱規定)是在總結本市生活居住建筑建設實踐基礎上,依據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居住建筑日照衛生要求,并考慮居民的生活習慣等制定的。因此,本規定是為新建的生活居住8、建筑間距和解決新建建筑遮擋現狀居民房陽光問題提供法律依據。為更好地執行本規定,對規定中的若干條款作以下解釋。一、第二條一款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規劃區域內二層和二層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本規定是對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或間距系數)的規定,由于一層建筑情況比較復雜,因此沒有做硬性的規定,可按下列情況執行:1、新建、擴建、翻建平房時,由規劃管理機關視具體情況合理確定間距;2、建筑工程與居住平房的東西廂房,公共建筑平房并列布置時,可視具體情況按規劃要求確定拆遷范圍;3、建筑工程南側、東側或西側的平房,可按房屋使用性質等具體情況按規劃要求確定拆遷范圍;4、新建的一層建筑工程遮擋現狀住房陽光的,必須按第四章9、的規定處理。二、第四條各項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執行。1、塔式建筑的側面視同長邊。2、各項規定中所稱“相對”系指生活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雙方都有窗戶時的相對,如一建筑無窗戶與另一居住建筑有窗戶相對的,可比規定的距離適當減少,但須符合消防間距的要求。三、第二、三章各項建筑間距系數(或間距)規定的執行。1、三個附表的執行附表一、三是按建筑朝向與正南夾角規定的間距系數。在群體布置的居住建筑或板式建筑遮擋居住建筑,均須按表中的間距系數辦理。群體布置系指并列布置,在各間距系數相應的夾角范圍內皆看作并列布置。為了嚴肅執法,在規劃管理中,要特別注意兩個臨界角度(20、60)的準確性。單棟塔式居住建筑的長高比小于110、。對于長高比大于1的單棟塔式公共建筑遮擋居住建筑的,可按附表二辦理。非并列布置的建筑,可視具體情況按規劃要求辦理。但是在規劃管理的實際工作中,要特別注意對現狀居民樓盡量減少陽光遮擋。2、凡須執行規定間距系數的工程,拆遷范圍按規劃要求確定。但處于間距系數計算出的間距范圍內,均須拆遷。3、第十條第二款的執行第十條第二款關于“建筑間距由城市規劃管理機關視具體情況確定”的規定,是指塔式建筑遮擋并列的中小學教室、托兒所和幼兒園的活動室、醫療病房時,若能保證上述建筑在冬至日有兩小時日照情況下,可采用小于附表三的間距系數,但不得小于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的關于塔式居住建筑的間距系數。4、第十一條第二款的執行塔式11、建筑遮擋辦公樓、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等建筑的陽光時,按“第七條和第八條關于居住建筑間距的規定執行”,系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間距系數小于1.3的,若大于1.3的按不小于1.3執行。5、兩棟建筑間有地平差的執行當兩棟建筑有室外地平差時,其差額小于1M時不計地平差,若等于、大于1M時,可將遮擋陽光的建筑工程提高或降低到相差高度計算間距。四、“每戶按其居室遮擋狀況給予一次性補償”的執行。1、給予補償是指經濟補償,條件是:住戶是居室窗戶在冬至日原有一小時以上陽光,因新建、擴建建筑而被遮擋,造成冬至日不足1小時陽光,并且該住戶的居室窗戶處于遮擋陽光建筑高度兩倍水平距離范圍內才給予一次性補償,但被遮擋的12、建筑屬于違章建筑的不予補償。2、一次性經濟補償800-2000元的執行根據我市目前的實際情況,一次性經濟補償一律付給擁有戶口的住戶,不給產權所有者。經過補償以后,住戶變更,新住戶不予補償。補償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按戶計,冬至日原有一小時或一小時以上陽光的居室窗戶因新建建筑遮擋陽光,全部不足一小時的,或者半數以上居室窗戶大寒日也不足一小時的,屬嚴重被遮擋陽光戶,給予一次性補償2000元;冬至日原有一小時或一小時以上陽光的居室窗戶,被遮擋半數窗戶陽光不足一小時的,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1400元;冬至日原一小時或二小時以上陽光的居室窗戶,半數以下或只有一個居室窗戶被遮擋陽光不足一小時的,給予一次性經濟13、補償800元,其它情況按具體情況確定。3、建設單位(含建房個人)須主動負責對遮擋現狀居民樓陽光的處理凡城市規劃管理機關批準建設的新建建筑遮擋現狀居民樓陽光的,建設單位必須主動按規定辦理。換句話說,建設單位對新建的建筑高度兩倍范圍內的住戶要主動提前做好妥善處理工作。如未提前做工作,當住戶提出遮擋陽光問題時必須負責按照規定給予解釋或補償。五、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前后建設工程的執行。1、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后列入城市建設計劃的建設工程一律按本規定執行。2、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前列入城市建設計劃的建設工程,凡城市規劃管理機關已經確定建設地址的,或報過建設規劃方案的,或審定設計方案,或發給規劃設計條件的,或核14、發建設工程許可證的,可按規定要求繼續辦理。但是,這些建設工程如遮擋現狀居民住房的,按以下原則辦理:1、建設工程在十月一日前已經竣工,而被遮擋住戶在十月一日后才新提出遮擋陽光問題的,一律不處理。若建設工程在十月一日前雖已竣工,但被遮擋住戶在十月一日前已提出遮擋陽光的,由建設單位和住戶協商解決。經雙方同意可參照本規定處理,或由法院裁決。2、建筑工程在十月一日前尚未竣工而又遮擋現狀居民樓陽光的,按本規定補償辦法處理。六、城市規劃管理局實施規定的措施1、市規劃局各規劃管理處,區縣規劃局的管理科在經辦建設工程中,對規定要做好宣傳工作。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后審批建設工程時,對在建設工程建筑高度兩倍水平距離內有被遮擋陽光的現狀住戶的,要求建設單位主動處理,對有大量被遮擋住房的,要在核發的建設工程許可證中注明,責成建設單位研究處理。2、建設單位或建設工程附近居民提出遮擋陽光問題的,一般由審批單位按照規定予以解釋,有些難以解釋的,目前可由規劃法制處統一研究解釋。3、建設單位對遮擋居民住房陽光的狀況弄不清的,可向規劃局規劃法制處提出,該處負責解釋性咨詢。問題比較復雜的,需要分析研究,可委托咨詢部門經過計算提出咨詢報告。規劃法制處可根據咨詢報告對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前已經竣工的提出咨詢意見,對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尚未竣工的,區別情況提出咨詢意見或處理意見。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