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日照間距規定(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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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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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節 建筑間距2.4.1 定義建筑間距:指兩棟建筑物或構筑物外墻外皮最凸出處(不含居住建筑陽臺)之間的水平距離。規劃設計時應綜合考慮防火、防震、日照、通風、采光、視線干擾、防噪、綠化、衛生、管線埋設、建筑布局形式以及節約用地等要求,確定合理的建筑間距。遮擋建筑:指對相鄰現狀或規劃建筑的日照條件產生影響,且與日照受到影響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離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被遮擋建筑:日照條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設而受到影響的建筑。建筑間距系數: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東西方向上出現重疊的建筑之間,遮擋建筑與被遮擋建筑在正南北或正東西方向上的水平距離與遮擋建筑高度的比值。(只有在同期規劃建設的平行相對的板式建筑2、之間,指遮擋建筑與被遮擋建筑在平行相對的垂線方向上的水平距離與遮擋建筑高度的比值。)計算建筑間距系數的范圍:1、二層和二層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東(或偏西)60105度范圍內時,只計算其居室窗朝向正東(或西)方向上板式遮擋建筑的間距系數。二層和二層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東(或偏西)小于60度范圍內時,只計算其居室窗朝向方向上平行相對的板式遮擋建筑和正南方向上遮擋建筑的間距系數。當被遮擋建筑朝向相互垂直的居室窗數量相差10倍以上時,只計算多數居室窗所在朝向上遮擋建筑的間距系數。2、平房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東(或偏西)小于105度范圍內時,只計算該居室正南方向上遮擋建筑3、的間距系數。3、公共建筑只有在工作用房開窗位于朝向南偏東(或偏西)小于45度范圍內時,計算其正南方向上遮擋建筑的間距系數。計算日照影響建筑的范圍:對擬測建筑法定時限內產生日照影響的所有建筑。 建筑的長高比:指建筑的長度與該建筑高度的比值。塔式建筑:指各面長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墻均為長邊。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當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長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長度兩倍以上時,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墻稱長邊,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墻稱端邊。當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長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長度兩倍以下時,其各朝向的建筑外墻均為長邊。板式建筑群體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對布置,鑒于沒有絕對4、平行相對的建筑,在相關建筑之間基本平行時(兩建筑夾角小于5時),可按照群體布置的間距系數計算建筑間距。長度:指塔式建筑正面長度(建筑平面剖切線在正南北方向的水平投影長度)和側面長度(建筑平面剖切線在正東西方向的水平投影長度)中最長的一邊。復雜形體的塔式建筑的長度,可以采取在建筑平面中逐點剖取正面長度和側面長度的方法取得。用“L”表示。遮擋建筑北 側面長度 正面長度 虛線內為一般情況下計算建筑間距系數范圍建筑物的兩側:指該建筑物東西兩側2倍(含)其長度的范圍。2.4.2 建筑間距的系數1、 居住建筑間距的系數(1)遮擋建筑為板式建筑板式居住建筑的長邊平行相對布置時,建筑間距根據其朝向和與正南的夾5、角不同,長邊之間的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下表規定的建筑間距系數。群體布置時板式居住建筑的間距系數建筑朝向與正南夾角02020以上6060以上新建區1.71.41.5改建區1.61.41.5北1.7H(1.6H) 1.4H1.5H 020 20以上60 60以上在規劃設計中要特別注意兩個臨界角度(20、60)的準確性。在正南北向按照1.6(改建區)或1.7(新建區)間距系數計算后,建筑間距大于120米時,可按120米控制建筑間距。在正東西向按照1.5間距系數計算后,建筑間距大于50米時,可按50米控制建筑間距。(2)遮擋建筑為塔式建筑單棟建筑在兩側無其它遮擋建筑(含規劃建筑)時,與其正北側居住建筑6、的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0。在正南北向按照1.0間距系數計算后,建筑間距大于120米時,可按120米控制建筑間距。北 兩側 1H L 單棟塔式遮擋建筑 2L L 2L 多棟塔式建筑成東西向單排布置時,與其北側居住建筑的建筑間距系數,按下列規定執行:相鄰塔式建筑的間距等于或大于單棟塔式建筑的長度時(該間距范圍內無其它遮擋建筑),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2。相鄰塔式建筑的間距小于單棟塔式建筑的長度時(該間距范圍內無其它遮擋建筑),塔式居住建筑長高比的長度,應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長度和間距之和計算,并根據其不同的長高比,采用不得小于下表規定的建筑間距系數;如相鄰建筑與其兩側相鄰建筑的間距小于該相鄰建筑的7、長度時,應計算全部相關建筑的長度和間距之和。計算建筑間距系數北 遮擋建筑 L L 間距 L 間距 L多棟塔式居住建筑的間距系數遮擋陽光建筑群的長高比1.0以下1.02.02.0以上2.52.5以上新建區1.01.21.51.7改建區1.01.21.51.6 長高比大于1且小于2的單棟建筑與其北側居住建筑的間距,可按上述規定執行。在正南北向按照相應間距系數計算后,建筑間距大于120米時,可按120米控制建筑間距。2、公共建筑間距的標準(1)板式建筑與中小學教室、托兒所和幼兒園的活動室、醫療病房等公共建筑的建筑間距系數,須采用不得小于下表規定的建筑間距系數。中小學教室、托兒所和幼兒園的活動室、醫療8、病房建筑的間距系數建筑朝向與正南夾角02020以上6060以上建筑間距系數1.91.61.8(2) 塔式建筑與中小學教室、托兒所和幼兒園的活動室、醫療病房等建筑的建筑間距系數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確定,即若能保證上述建筑在冬至日有兩小時日照情況下,可采用小于上表的間距系數,但不得小于關于塔式居住建筑間距系數的規定。(3) 板式建筑與辦公樓、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等建筑的建筑間距系數,除特殊情況外不得小于1.3。(4)塔式建筑遮擋前款所列建筑的陽光時,按塔式居住建筑間距的規定執行。但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3。(5)下列建筑被遮擋陽光時,其建筑間距系數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劃要求確9、定:二層或二層以下的辦公樓、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等建筑。商業、服務業、影劇院、公用設施等建筑。與遮擋陽光的建筑屬于同一單位的辦公樓、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等建筑。四層或四層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與三層或三層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間距。2.4.3 建筑間距的計算方法1建筑間距系數的規定系指被遮擋建筑有窗戶時的情況,如一建筑無窗戶與另一居住建筑有窗戶相對的,可比規定的距離適當減少,但須符合消防間距的要求。2當遮擋建筑與被遮擋建筑有室外地平差時,遮擋建筑的建筑高度從被遮擋建筑的室外地坪計算。與遮擋建筑同期規劃的被遮擋建筑底層為非居住用房時,可將遮擋建筑的高度減去被遮擋建筑底層非居住用房的層高后計算建筑間距10、。被遮擋建筑 遮擋建筑 地形高差 底層非居住用房的居住建筑3板式建筑遮擋北側居住建筑陽光時,按照正南北向間距1.6計算建筑間距。4在計算復雜形體的遮擋建筑與其正北方向被遮擋建筑的間距時,可采取對遮擋建筑從北至南做東西向剖面的方式,剖面的長高比小于1時,按塔式計算;大于1時按板式計算。5在計算復雜形體的遮擋建筑與其正東西方向被遮擋建筑的間距時,可采取對遮擋建筑從東至西做南北向剖面的方式,剖面的長高比小于1時,按塔式計算;大于1時按板式計算。6兩棟四層或四層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一棟為居住建筑)的間距,采用規定的建筑間距系數仍小于以下距離的,應先按照間距系數核算后,對照本條規定取最大值;在沒有建筑間距系數規定時,可直接取本條規定的相應數值。兩建筑的長邊相對的,不小于18米。(A)一建筑的長邊與另一建筑的端邊相對的,不小于12米。(B)兩建筑的端邊相對的,不小于10米。(C)以上規定為居住建筑在相對邊上有居室窗,另一建筑也同時開窗的情況下的六層以下建筑之間的建筑間距。C BA B7應對新建建筑周圍現狀或規劃居住建筑的日照情況進行測算,其測算結果應滿足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有關標準。8按照建筑間距系數核算建筑間距時,應從遮擋建筑的屋頂的垂直投影處計算。
建筑培訓
上傳時間: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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