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建設導則(5頁).docx
下載文檔
上傳人:正***
編號:462508
2022-07-19
5頁
22.59KB
1、北京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建設導則(試行)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設施規模與構成第三章廠址選擇第四章工藝與裝備第五章輔助生產與配套設施第六章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第七章主要技術要求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建設的科學性,規范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建設,推動資源的循環利用,提高投資效益,特制定本導則。第二條本導則適用于固定式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建設的新建工程和改擴建工程。第三條本導則是編制設施建設新建工程和改擴建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項目申請報告等及監督檢查的依據。第四條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的建設除執行本導則外,尚應執行國家和北京市現行有關標準及規范。第五條2、設施投入運營之前,應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驗收,并取得設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納場的許可,未達到本導則要求的不應投入使用。第二章設施規模與構成第六條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建設規模按日處理量分為四檔,如下表:噸投資額(萬級別日處理量(噸)元)(不含土地費用)建設用地(畝)建筑面積(M2)人員編制45003000-45001500-30001500444414030000200100-14025000-35000100-15060-10015000-2500050-1006010000-2000050第七條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建設規模的確定應與建筑垃圾來源預測和再生產品銷售市場預測相適應。第八3、條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的構成:(一)建筑垃圾堆場、骨料堆場、產品堆場;(二)建筑垃圾分選和破碎設施;(三)再生產品生產設施,其中可包括混凝土制品生產線、無機混合料攪拌站、混凝土攪拌站、預拌砂漿生產線。隨著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利用技術的進步還可以增加其他的生產設施,其產品和設施必須經過相關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和通過評審鑒定;(四)再生產品輔助生產與配套設施。輔助生產設施包括噴淋系統(除濕法破碎外),水循環利用系統(濕法破碎),混凝土制品太陽能養護窯及各類倉庫和再生產品堆場;配套設施包括試驗室、圍護設施、磅秤站、進出場車輛車輪沖洗站、廠區道路、室外夜間照明、給水、排水、消防、供電、機修、交通、通信4、設施等;(五)在線監管系統、行政管理及生活福利設施。第三章廠址選擇第九條廠址選擇要求(一)應符合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布局要求;(二)應距離機關、學校、醫院和居民住宅500米以上;(三)應距離人畜引用水源地500米以外(四)交通方便,可通行重載卡車,滿足通行能力要求,運輸車輛不宜穿行居民區;(五)水電供應滿足生產要求;(六)土地使用應符合相關規定。第四章工藝與裝備第十條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應采用先進、成熟、可靠、高效節能的工藝技術和設備,設備選用宜立足于國內,必須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與關鍵設備時應作充分的技術經濟論證并按規定經主管部門批準辦理。第十一條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的生產工藝應根據產品方案確5、定,其設備應滿足協調、平衡生產的要求。第十二條主要生產工藝及設備(一)建筑垃圾預處理,包括分類和除土,根據生產工藝配備相應的設備;(二)建筑垃圾分選破碎工藝應具有能滿足產品性能及保證產品質量的破碎、篩分和分選設備;(三)應在混凝土制品、無機混合料、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四個再生產品系列中選擇兩種以上產品,按產品配備生產設備。現階段應優先選擇無機混合料和混凝土制品系列;(四)堆場容量應滿足生產及產品質量要求。堆場封閉設施高度應滿足裝卸要求;(五)鼓勵組建綠色運輸車隊,運輸能力不宜低于年處理量的30%,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采取全密閉。第十三條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的機修、消防、交通、供電、給水、排水6、及生活福利設施等宜充分利用當地提供的社會協作條件,改擴建工程應充分利用原有設施。第五章輔助生產與配套設施第十四條輔助生產與配套設施應與主要生產設施相適應,保證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的正常運行。在建設時應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社會協作條件。第十五條給水設施應滿足生產、消防及生活需要;排水設施應滿足生產生活污水及廠區地面水的排放要求;廠區內應設貯水池,建立水循環系統。第十六條廠區布置要求(一)廠區內主干道寬度不小于6米,可采用高級路面;(二)地面必須硬化,避免揚塵;(三)廠界應采用實體圍墻,高度不低于2.5米;(四)廠區人流、物流通道分開設置;(五)廠區綠化率不低于30%(廠界范圍應設隔離綠化帶)。第7、六章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第十七條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應執行行業環境保護、噪聲控制、安全衛生等規定,采取切實可行的治理措施,嚴格控制污染。污染物的排放應達到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法規,保護環境和職工健康,確保安全生產。第十八條生產車間應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廠界噪聲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要求。第十九條分選破碎生產設施、細骨料堆場、輕飄物堆場應采取全封閉措施,并設有噴淋設施及除塵裝置;其他揚塵部位可使用灑水車降塵。第二十條在沒有生活污水市政排放管線的區域,應自備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第二十一條生產車間通風采光應符合國家工業企業有關標準,機械傳動部位應有安全防護設施。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應符合消防要求;建筑物及構筑物應按規定設置防雷設施。第七章主要技術要求第二十三條主要技術要求(一)再生產品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二)分選破碎設施運行驗收應達到72小時連續運行無故障要求。(三)進場建筑垃圾的資源化率應不低于90%,其余的實行無害化處置。 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