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領、變更及補(4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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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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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建筑工程重新申領、變更及補發施工xx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規范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重新申領、變更及補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重新申領、變更及補發工作由原發證機關負責辦理,并可根據需要對建筑工程現場進行踏勘。第三條發證機關發放新證的同時收回舊證,補發新證的,原證廢止,并在新證備注欄中注明發放新證書的原因及原證書的編號。證書內容(除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外)變更的,發證機關可在原證書備注欄中更改,注明更改的原因,并在更改部分加蓋專用印章。第四條原發證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做2、出是否變更、補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決定。第五條原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失效,再次申請開工的,建設單位應按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第六條建設單位變更的,建設單位重新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下列文件:(一)變更情況說明及法人委托書;(二)原施工xx正本、副本;(三)重新填寫、xx的施工xx申請表;(四)質量監督xx;(五)已變更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六)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監理合同變更備案表;(七)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合同終止備案登記表;(八)3、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掘路占道證明;(九)需要提交資金證明的,續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續建工程合同價款的50;續建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續建工程合同價款的30;第七條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新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下列文件:(一)變更情況說明及法人委托書;(二)原施工xx正本、副本;(三)質量監督xx;(四)重新填寫、xx的施工xx申請表;(五)直接發包的工程,應提交與原施工單位合同解除協議;招標確定施工單位的工程,應提交與原施工單位施工合同解除協議和合同解除備案表;(六)建設單位與原施工單位共同確認的原施工單位已退出施工現場4、的聲明;(七)與新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的合同備案表或直接發包登記表。第八條監理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一)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托書;(二)原施工xx正本、副本;(三)質量監督xx;(四)與原監理單位合同解除協議;(五)與新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的合同備案表或直接發包登記表。第九條設計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一)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托書;(二)原施工xx正本、副本;(三)質量監督xx;(四)建設單位與設計合同解除協議;(五)已變更設計單位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六)變更為新設計單位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第十條工5、程名稱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一)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托書;(二)原施工xx正本、副本;(三)質量監督xx;(四)已變更的建筑工程規劃xx;(五)在建工程,還應提交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重新簽訂合同的合同備案表或直接發包登記表。第十一條建筑規模變更的,發證機關可依據工程合同變更合同價格。(一)建筑規模增加的,建設單位應提交下列文件: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托書;2、原施工xx正本、副本;3、質量監督xx;4、已變更的建設工程規劃xx;5、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增加裝修規模的證明;6、需要進行施工圖審查的,應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有人防6、工程的,要提交施工圖備案通知單;7、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重新簽訂合同的合同備案表或直接發包登記表;8、需要挖掘道路的,道路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掘路占道證明;9、提交資金證明,增加建筑規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新簽訂工程合同價款的50;增加建筑規模部分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新簽訂工程合同價款的30。(二)建筑規模減小的,建設單位提交下列文件: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托書;2、原施工xx正本、副本;3、質量監督xx原件;4、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減小裝修規模證明;5、已變更的建設工程規劃xx;6、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重新簽訂合同的合同備案7、表或直接發包登記表;7、需要進行施工圖審查的,應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有人防工程的,要提交施工圖備案通知單;第十二條合同開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一)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托書;(二)原施工xx正本、副本;(三)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開、竣工日期變更協議。第十三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的,建設單位提出補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文件:(一)補發申請及法人委托書;(二)建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三)刊登在市級以上報紙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聲明。第十四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1號實施前,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提出變更或補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的,發證機關審查后,可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不再變更或補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xx實行。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