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間建筑退距全國各地地方規定參考 (2)(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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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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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地下空間退讓的地方規定參考源至小小吐血整理兗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第二十二條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綠地規劃綠線及其用地邊界的距離,不得小于3米。陜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4.2 地下建筑物退讓建筑基地邊界的距離,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離)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四)地下建筑物的離界間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離)的0.7倍;按上述離界間距退讓邊界,或后退道路規劃紅線距離要求確有困難的,應采取技術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經相應的施工技術論證部門評審,并由原設計單位2、簽字認定后,其距離可適當縮小,但其最小值應不小于3米,且圍護樁和自用管線不得超過基地界限。相鄰新建高層商業辦公建筑地下室按規劃應設置連接通道的,通道寬度不小于4米,凈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關建設單位負責實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十堰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4、地下建筑的離界距離,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離)的0.7倍,且最小不得小于5米。南昌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第三十三條修建臨時建筑物的,退讓主、次干道道路規劃紅線不小于1.5米,其他道路不小于1米。臨街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建筑(含高層建筑裙樓),其退讓道3、路規劃紅線的距離除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12米,并應當留出與城市道路相連的臨時停車或者回車的場地。第二十七條道路交叉口周邊的建筑物退讓道路規劃紅線距離,在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基礎上至少增加3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四條沿建設用地邊界建設的建筑物,應當按照規定退讓;相鄰公共綠地的,退讓距離按照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讓距離執行;退讓距離小于消防間距的,按照消防間距執行。第二十五條臨街建筑物的退讓應當符合南昌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的要求,其中50米以下高層建筑(含臺階、有柱雨棚,下同)在主干道兩側退讓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不得少于10米,在次干道兩側不得少于8米;50米以上高層建筑主樓退讓距離,4、在以上規定的基礎上,建筑每增加一層增加0.25米。第五章建筑物退讓第二十八條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綠地規劃綠線及其用地邊界的距離,不得小于3米。建筑物的圍墻、基礎、臺階、管線、陽臺檐口和附屬設施,不得逾越道路規劃紅線。在退讓道路規劃紅線的范圍內,不得建設或者設置雨篷、陽臺、招牌、燈飾等建筑物和構筑物。第二十九條在公路兩側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劃定隔離控制帶:(一)國道、高速公路防護欄兩側不小于30米;(二)省道路基邊緣兩側各20米;(三)縣道路基邊緣兩側各10米;公路隔離帶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第三十條沿河道規劃藍線兩側新建建筑物,其退讓河道規劃藍線的距離按照批準的規劃執行;沒有規劃5、的,不得小于10米。第三十一條沿鐵路干線兩側新建建筑物,距最外側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30米;沿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新建建筑物的,不得小于15米;沿鐵路兩側修建圍墻的,不得小于10米。在鐵路道口附近進行建設,應當符合鐵路道口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在電力架空線路保護區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建筑物與電力架空線路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一)0.5至10千伏的線路,距塔基中心線不得小于5米;(二)35至110千伏的線路,距塔基中心線不得小于10米;(三)220千伏的線路,距塔基中心線不得小于15米。市區和城鎮人口密集地區電力架空線路保護區的范圍可以略小于上款規定,具體標準由城市規6、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電力管理部門確定。廈門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用)第四十三條 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讓道路紅線或用地紅線距離不小于其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7倍,且最小退距不得小于5米。 其它地下構筑物、管井、管溝等退讓城市主、次干路道路紅線的凈距不得小于3米;退讓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紅線不得小于2米。崇州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二、利用臨規劃道路、河道集中綠地的地下空間進行建設,其地下建筑物板頂標高應低于相鄰規劃道路路面標高0.6米以上。德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九)地下建筑物的離界距離,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定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離)7、的0.7倍,按上述離界間距退讓邊界,或后退道路規劃紅線距離要求確有困難的,應采取技術安全措施的有效的施工方法,經相應的施工技術論證部門評審,并由原設計單位簽字認可后,其距離可適當縮小,但其最小值應不小于2米,且圍護樁和自用管線不得超過基地界限。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第四十二條 超出建筑外框(地上部分)的地下建筑物,后退公共綠化(帶)的距離不應少于3米;后退城市道路、相鄰建設用地和已建用地邊界的距離,不應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離)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少于3米。按上述要求退讓確有困難的,應采取技術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技術鑒定部門鑒定,8、向周邊用地單位或個人公示后,報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適當縮小后退距離,但最小值不應少于3米。當界外建(構)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時,應視建筑結構設計及場地地質情況,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地界的距離。當相鄰地塊兩個或兩個以上建設項目協商謀求地下建筑聯體建造時,可不按上表控制連接處離界距離,但應滿足其它相關規范要求。浙江省樂清經濟開發區新區三期控制性詳規(4)地下建筑物的離界距離應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地板底部的距離)的0.7倍,且不得小于3m(不含相鄰地塊的地下連通空間)。遵義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送市法制辦審核征求意見稿(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的地下室9、與用地紅線的距離,必須滿足周圍建筑的安全和施工安全要求,并不得小于3米。 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第三十八條地下建(構)筑物除城市基礎設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時,其地下建(構)筑物不準超越建筑紅線。 第三十九條地下建(構)筑物與用地邊線的距離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的地下部分與用地紅線的距離,必須滿足安全的要求,并不得小于3米。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四) 地下建筑物的離界距離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離)的0.7倍,且其最小值為3米。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五十六條地下建筑離用地邊界距離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離)的.倍。按上述距離要求退讓相鄰用地邊界確有困難的,其距離可適當縮小,但應不小于米,且圍護樁和自用管線不得超過基地界限。沿城市道路兩側,地下建筑退讓道路紅線應不小于米。沿路地下建筑退讓小于主體建筑退讓的,其頂面標高應設在地面正負零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