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對建筑業及上下游企業的影響(4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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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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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改增”對建筑業及上下游企業的影響提要 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財稅201636號文件,拉開建筑業“營改增”的序幕。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建筑業由征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本文基于產業鏈視角,指出建筑業產業鏈中的上下游企業結構,案例分析“營改增”對建筑業稅負的影響及對上游企業選擇和下游企業定價的影響。關鍵詞:產業鏈;“營改增”;建筑業;上下游企業;影響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收錄日期:2017年4月24日一、產業鏈及“營改增”相關概念綜合國內外學者的觀點,產業鏈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產業鏈是從原材料一直到終端產品制造的各生產部門的完整鏈條,主要面向生產制造環節;廣義的產業鏈是在2、狹義的產業鏈的基礎上向上下游延伸,實質是不同產業的企業之間的關聯關系,也即各產業中企業之間的供需關系。借鑒上述產業鏈的概念,狹義建筑業產業鏈是建筑業各部門之間基于一定的技術經濟關聯,并依據特定的邏輯關系和時空布局關系客觀形成的鏈條式關聯關系形態;廣義建筑業產業鏈是建筑業與其他行業之間或建筑業企業與其他行業企業之間形成的鏈條式關聯關系形態。“營改增”全稱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營業稅就營業額全額納稅,增值稅就增值額納稅,我國“營改增”前實行兩稅并征,存在重復征稅問題,破壞了增值稅抵扣鏈條。2011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首次發文,提出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就交通運輸業和部門現代服3、務業進行“營改增”試點;隨后“營改增”范圍逐漸推廣到全國,至2016年5月1日,原征收營業稅的所有行業全部改征增值稅。“營改增”的最大特點是減少重復征稅,旨在降低企業稅收負擔,但究竟效果如何,每個行業情況不盡相同,建筑業作為“營改增”政策的閉關之作,著重探究此次稅改對該行業及其上下游企業的影響。二、建筑業產業鏈結構分析(一)建筑業簡介。建筑業是專門從事土木工程、房屋建設和設備安裝以及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的生產部門。其產品是各種工廠、礦井、鐵路、橋梁、港口、道路、管線、住宅以及公共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建筑要素包括鋼筋、混凝土、沙、石、磚、瓦等建筑材料、人工、土地、機器設備及其他。(二)建筑業4、產業鏈的結構。從建筑業簡介不難看出,建筑業上游行業主要有鋼鐵、水泥、磚瓦、建筑陶瓷、平板玻璃、鋁材加工、化工、紡織、五金、電梯等行業以及辦公材料及設備供應商;建筑業下游行業主要有:一是與房屋建筑相關的房地產行業;二是與基礎交通設施建筑相關的交通運輸業;三是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相關的市政工程建設行業。另外,建筑業自身包括五大單位,分別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勘察單位。建設單位發起建設項目;設計單位負責設計;勘察單位做地勘;施工單位負責施工,需完成主體結構施工,其余分包給具有專業資質的施工單位,如土方開挖、幕墻施工等;監理單位代表建設單位做現場監理,最后竣工驗收五方都須簽字確認。具5、體建筑業產業鏈結構圖如圖1和圖2所示,其中,圖2中上游企業三角形代表鋼鐵、水泥、磚瓦等建筑原材料提供企業及辦公材料、設備供應商,下游企業三角代表房地產企業、交通運輸企業、市政工程建設企業。(圖1、圖2)三、“營改增”對建筑業及上下游企業的影響(一)“營改增”對建筑業企業稅負的影響。“營改增”前建筑業企業提供的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等服務就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稅率3%;“營改增”后建筑業企業就取得的增值額繳納增值稅,建筑業一般納稅人稅率11%,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3%。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營業稅是價內稅,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實際征收率為3%/(1+3%)6、2.91%,較“營改增”前稅率降低;一般納稅人稅率升高,但由于存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所以建筑業一般納稅人稅負升降還取決于準予抵扣進項稅額的多少。下面以某建筑企業某年從事建筑業務的數據資料為例,分別闡述“營改增”前后對該企業稅負的影響。例1:甲建筑公司,機構所在地在A市。201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到B市承接a工程項目,并將a項目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乙公司,5月30日發包方按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22萬元。當月該項目甲公司購進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48萬元,稅額8.16萬元;5月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萬元,乙公司開具給甲公司增值稅發票,稅額4.95萬元。“營改增”前:甲建筑7、公司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且工程所用原材料應并入營業額,因此,甲建筑公司應納營業稅=(222+48-50)3%=6.6萬元;應納城建稅=6.67%=0.462萬元;應納教育費附加=6.63%=0.198萬元;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計入稅金抵減應納稅所得額7.26(6.6+0.462+0.198)萬元,減少企業所得稅1.815萬元。不考慮土地增值稅影響,總稅負=R+6.6+0.462+0.198-1.815=R+5.445萬元。“營改增”后:假設甲建筑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正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提出“試點納稅人8、中的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r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甲建筑公司應納增值稅=(222-50)/(1+3%)3%5.0097萬元;應納城建稅0.3507萬元;應納教育費附加0.1503萬元;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計入稅金抵減應納稅所得額0.501萬元,減少企業所得稅0.1253萬元。不考慮土地增值稅影響,總稅負=R+5.0097+0.3507+0.1503-0.1253=R+5.3854,較“營改增”前總稅負降低。 假設甲建筑公司9、為一般納稅人且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因此,甲建筑公司5月在B市需預繳增值稅=(222-50)(1+2%)(2%3.3725萬元;甲公司5月銷項稅額=222(1+11%)(11%=22萬元,進項稅額=8.16+4.95=13.11萬元,所以增值稅為8.89萬元,甲建筑公司5月在A市應補繳增值稅稅款5.5175萬元。甲公司應納城建稅0.6223萬元;應納教育費附加0.2667萬元;計算企業所10、得稅時可計入稅金抵減應納稅所得額0.889萬元,減少企業所得稅0.2223萬元。不考慮土地增值稅影響,總稅負=R+9.5567萬元。較“營改增”前總稅負上升。假設甲建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根據規定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應按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納稅申報。甲建筑公司5月在B地應預繳增值稅=(222-50)(1+3%)(3%5.0097萬元,回A地納稅申報,不需補繳增值稅。甲公司應納城建稅0.3507萬元;應納教育費附加0.1503萬元;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計入稅金抵減應納11、稅所得額0.501萬元,減少企業所得稅0.1253萬元。不考慮土地增值稅影響,總稅負=R+5.3854萬元,較“營改增”前總稅負下降。總結上述計算,建筑業企業中“營改增”后小規模納稅人和選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一般納稅人總稅負降低,而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一般納稅人總稅負上升。(二)“營改增”對建筑業上下游企業的影響1、“營改增”后建筑業對上游企業的選擇。本文第二部分提出建筑業上游企業主要包括鋼鐵、水泥、磚瓦、建筑陶瓷、平板玻璃、鋁材加工、化工、紡織、五金、電梯等行業企業以及辦公材料及設備供應商,“營改增”后出于稅負的考慮,建筑業企業將優先考慮從能夠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上游企業選購材料、設備等,從12、而作為進項抵扣增值稅。基于建筑業行業上游企業有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就下游小規模納稅人而言,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營改增”后其下游行業企業流失,業務受限,不利于長遠發展,但如果其下游建筑業企業也為小規模納稅人,則不受影響;就一般納稅人而言,其會計核算健全,“營改增”后能夠向其下游建筑業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等條件下,建筑業企業會選擇定價低的上游企業。2、“營改增”后建筑業對下游企業的定價影響。本文第二部分提出建筑業行業下游行業有房地產行業、交通運輸業、市政工程建設行業,下面以一個案例,闡述“營改增”前后建筑業企業對下游企業定價的不同。例2:某市甲建筑公司承接下游某企業乙建筑公司項目13、,甲給乙的報價為P1,假設建筑工程成本等支出相同,考慮建筑業“營改增”前后報價及凈利潤的變化,計算過程如表1所示。(表1)若乙建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當P2/P10.72525/0.668243時,“營改增”后甲建筑公司能獲得更多的利潤,顯然“營改增”后為了維持或超過原來的利潤水平,甲建筑公司定價要不小于原來定價的0.72525/0.668243倍。若乙建筑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當P3/P10.72525/0.725971時,“營改增”后甲建筑公司能獲得更多的利潤,顯然“營改增”后為了維持或超過原來的利潤水平,甲公司定價要不小于原來定價的0.72525/0.725971倍,可見“營改增”后甲公司定14、價可小于原來定價。四、結論本文將產業鏈與“營改增”相結合,著重分析建筑業“營改增”相關影響,通過分析得出“營改增”后小規模納稅人和選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一般納稅人總稅負降低,而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一般納稅人總稅負上升。“營改增”后建筑業企業會選擇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上游企業,對下游企業的定價取決下游企業的納稅人性質,若下游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則稅改后定價高于稅改前;若下游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則稅改后定?r可小于稅改前。主要參考文獻:1李紅艷.“營改增”對行業企業及上下游相關企業的影響J.財會月刊,2015.13.2王凱,范鵬飛,黃衛東.產業鏈視域下電信運營商發展物聯網的商業模式研究J.重慶郵電大學學報,2013.1.16.3劉愛,俞秀英.“營改增”對建筑業企業稅負及盈利水平的影響以滬深兩市上市公司為例J.財會月刊,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