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建筑業“營改增”稅負測算分析(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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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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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業“營改增”稅負測算分析 隨著建筑業“營改增”的臨近,建筑企業稅負變化到底如何,將面臨哪些變化是必須考慮的問題。本文以實地調研數據為樣本,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明確的建筑業適用11%稅率,對“營改增”后可能引起的稅負變化進行了分析,供納稅人參考。 一、建筑業特點及主要風險 建筑業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后,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交增值稅,與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相比,目前建筑業存在以下主要特點及涉稅風險: (一)建筑業財務核算不規范。據了解,建筑業的財務核算主要由工程項目部門按預算成本提供報賬憑證,并非按照實際采購業務據實計賬。這一做法2、對營業稅直接依工程收入按適用稅率計稅影響不大。“營改增”后,工程成本及其原始憑證直接影響增值稅稅款計算,工程項目部門某些采購業務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將直接影響稅款的抵扣,而工程項目部門為報賬虛構購進業務取得扣稅憑證將涉嫌偷逃增值稅。 (二)建筑業人工費用占比高。建筑業屬于勞動密集型行業,人工費用占總成本的比例相對較高。經測算,建筑企業人工費用約占全部成本的30%。與其他行業相比,建筑業人工費用占營業收入的比例較高,建筑業工程收入中增值較多,“營改增”后稅負可能上升較多。 (三)建筑業采購市場不規范。建筑企業的多數大型設備,如挖掘機、吊機等是通過租賃得來,有的則是由勞務工隊帶機作業,不少主材如3、砂石、磚等以及一些輔料,如鐵絲、扣件等是向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導致建筑業“營改增”后稅負增加。 二、建筑業“營改增”稅負測算方法 為了便于對“營改增”前后稅負變化進行對比,我們將“營改增”后的增值稅稅負界定為應納增值稅額與含稅工程收入之比。即: 增值稅稅負=增值稅應納稅額含稅工程結算收入 增值稅應納稅額=工程銷項稅額-工程進項稅額 工程銷項稅額= 工程結算收入(1+11%)11% 工程進項稅額=材料等含稅成本(1+材料等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全部實施“營改增”后,增值稅鏈條會逐步健全,建筑業進項稅抵扣范圍會逐步擴大并完善,因此區分兩種情況分別測算建筑業“營改增”后4、的稅負情況。 第一種情況,假定除人工費用外的全部材料費用都可以取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因為隨著“營改增”的推行,建筑企業為了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必然會選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購材料,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扣稅。 第二種情況,按照建筑企業估計,目前只有部分項目可以取得增值稅扣稅發票。 三、建筑業營改增稅負的具體測算 我們選擇了省內較大建筑企業,其業務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以下是根據近年兩個已完工項目的相關數據指標進行的稅負測算。 (一)“營改增”稅負測算 wy項目工程結算收入87,200,000元,工程成本為80,077,897元。 yw項目工程結算收入128,500,255.27元,工程成本為118,985、3,295.46元。 1.銷項稅額的測算 wy工程銷項稅額= 87,200,000(1+11%)11%=8,641,441(元) yw工程銷項稅額=128,500,255(1+11%)11%=12,734,260(元) 2.進項稅額的計算 分全部材料可扣稅和部分材料可扣稅兩種情形,其中混凝土、預拌砂漿、磚、砂石按3%征收率扣稅,其他材料按17%稅率扣稅計算如下: 根據上表計算,wy項目全部可以取得進項稅的情況下進項稅6,837,820.17元,部分取得進項稅的情況下,進項稅3,493,419.67元;yw項目全部可以取得進項稅的情況下進項稅9,942,917.66元,部分取得進項稅的情況下,進6、項稅5,105,454.77元。 3.“營改增”后的稅負變化 情形之一:材料可全部扣稅情況的稅負 Wy項目應交增值稅額= 8,641,441-6,837,820=1,803,621(元) 增值稅稅負=1,803,62187,200,000=2.07% Yw應交增值稅額=12,734,260-9,942,915=2,791,345(元) 增值稅稅負=2,791,345128,500,255=2.17% 情形之二:部分材料可扣稅情況的稅負 wy應交增值稅額=8,641,441-3,493,420=5,148,021(元) wy增值稅稅負=5,148,02187,200,000=5.90% yw應交7、增值稅額=12,734,260-5,105,454=7,628,806(元) 增值稅稅負=7,628,806128,500,255=5.94% 4.“營改增”后保持原稅負不變的稅率 “營改增”之前,建筑企業營業稅的實際稅負率為3%。假設稅負平衡點的增值稅稅率為x,如果維持改革前后的稅負不變,那么:工程結算收入3%=工程結算收入(1+x) x-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 A.在全部材料可以扣稅情況下,維持原營業稅稅負水平,計算出wy項目 x=12.16%,即建筑企業營業稅保持原稅負3%不變的情況下,wy“營改增”后增值稅稅率應設計為12.16%;計算出yw項目x=12.03%,即建筑企業營業稅保持原稅負8、3%不變的情況下,yw“營改增”后增值稅稅率應設計為12.03%; B.在部分材料可以扣稅情況下,維持原營業稅稅負水平,計算出wy項目 x=7.49%,即建筑企業營業稅保持原稅負3%不變的情況下,wy項目“營改增”后增值稅稅率為7.49%,yw項目的x=7.53%,即建筑企業營業稅保持原稅負3%不變的情況下,yw項目“營改增”后增值稅稅率為7.53%。 (二)分析與結論 在前述wy和yw兩個項目中,假定全部材料可以扣稅,其應納增值稅占含稅工程收入的比率分別為2.07%和2.17%,明顯低于改革前3%的營業稅稅負率。但是如果按照只有部分材料可以取得扣稅憑證的情形測算,企業的實際稅負率分別達到了5.90%和5.94%,遠遠高于“營改增”之前3%的稅率。如果要達到改革前營業稅的稅負水平,兩個項目的增值稅率分別為7.56%和7.49%。 由此可見,建筑業稅負的高與低,關鍵取決于專用發票的取得和進項稅扣除額的大小。在現有環境下,不是所有涉及建筑成本供貨企業都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非每項支出都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發票取得不易。如果出現甲供料或者部分支出項目沒有增值稅發票,這就直接導致一些項目不能抵扣,造成企業實際稅負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