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天承財務咨詢有限公司建筑行業合理避稅統籌(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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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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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行業合理避稅統籌建筑行業繳納的稅種主要包括3%營業稅、25%所得稅、0.03%印花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而其中,對企業影響最大的主要是營業稅以及所得稅。如何合理減少營業稅的納稅額?營業稅一般是直接以本公司的銷售額乘以適用的稅率而得出的,對于凡是經過本公司賬戶而取得的收款,很難進行避稅,這里我們主要需要提到的是差額營業稅的應用。建筑行業的差額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 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根據該條文,可以看出只有“建筑工程分包業務”才可以實行差額征稅。而轉包業務是不可以實行2、差額征稅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1997第91號)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顯然,工程轉包屬于違反建筑法的非法行為,新營業稅條例因此也刪除了關于轉包工程可以實行營業稅差額納稅的特殊規定。另外,結合新營業稅條例第六條也可以看出,在實踐中轉包行為想實現差額納稅也往往“此路不通”。所以企業要想實行差額征稅,必須將本企業的業務由轉包轉變為分包。不過轉包業務本就是違法行為。轉包與分包的區別轉包: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3、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分包:(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作為分包作業的總承包人,可以實行差額營業稅具體操作:1、 各分包主體(個體操作者),憑身份證、合同去地稅局代開發票。需繳納的稅金:(1)、開票金額的3%征收營業稅; (2)、營業稅額的7%征收城建稅; (3)、營業稅額的3%征收教育費附加; (4)、營業稅額的2%征收地方教育費附加; (5)、開票收入的0.1%征收堤圍費;4、 (6)、合同金額的0.03%征收印花稅 (7)、工程收入的0.4%征收個人所得稅。據此計算,如果一個分包主體一個月取得的分包收入100萬元,稅局代開發票時,其應該繳納的各項稅收共計38,900元。具體計算如下:項目基數稅率稅額營業稅 1,000,000.00 3% 30,000.00 城建稅 30,000.00 7% 2,100.00 教育費附加 30,000.00 3% 900.00 地方教育費附件 30,000.00 2% 600.00 堤圍防護費 1,000,000.00 0.1% 1,000.00 印花稅 1,000,000.00 0.03% 300.00 個人所得稅 1,000,05、00.00 0.4% 4,000.00 合計 38,900.00 2、 憑發票入賬。3、 本公司營業稅計稅。計算方法,需要扣減分包主體交來的營業稅票票面金額后,計算本公司應繳納的營業稅額。如本公司開出的發票總金額為200萬,分包主體的發票金額為100萬,則其應該繳納的各項稅額為34,900 元,項目基數稅率稅額營業稅 1,000,000.00 3% 30,000.00 城建稅 30,000.00 7% 2,100.00 教育費附加 30,000.00 3% 900.00 地方教育費附件 30,000.00 2% 600.00 堤圍防護費 1,000,000.00 0.1% 1,000.00 印6、花稅 1,000,000.00 0.03% 300.00 合計 34,900.00 如果不能確認為分包,則不可實行差額營業稅,其應該繳納的各項稅額為:項目基數稅率稅額營業稅 2,000,000.00 3% 60,000.00 城建稅 60,000.00 7% 4,200.00 教育費附加 60,000.00 3% 1,800.00 地方教育費附加 60,000.00 2% 1,200.00 堤圍防護費 2,000,000.00 0.1% 2,000.00 印花稅 2,000,000.00 0.03% 600.00 合計 69,800.00 如何合理減少所得稅的納稅額? 目前各企業實行的所得稅率7、均為25%,企業只有將該入賬的各項費用真實的反應在賬面,才能夠有效達到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目的。對于建筑業分包給個體操作者的業務,必須要求個體操作者到稅局代開發票,企業才能夠以此發票作為費用入賬,并用以扣減所得稅費用。 我們繼續以上述例子進行說明,如果企業取得個體操作者交來的稅局代開的稅票100萬,企業本身發生的各項支出50萬,則企業應該繳納的所得稅費用為(200萬-100萬-50萬)*25%=12.5萬。 如果由于個體操作者沒有去稅局代開發票,以致企業無法取得相應的發票作為費用入賬,則企業應該繳納的所得稅費用為:(200萬-50萬)*25%=37.5萬。 37.5萬-12.5萬=25萬,等于由此8、企業多負擔了25萬的所得稅費用。即使退一步講,個體操作者因為繳納稅金的原因而不愿意去稅局代開發票,企業可以考慮將這100萬需要繳納的稅金由本企業返還給個體操作者,即使如此,企業仍舊可以少負擔所得稅費用25萬-3.89萬=21.11萬元。 作為提供勞務的處理 由于區分轉包與分包其中一個重要的環節是分包只能包含兩級承包,為此,為了不違反分包的操作原則,所以,一旦出現第三級承包,只能作為個人提供勞務來處理,但是,一旦作為個人提供勞務來處理,則不可以享受差額營業稅的政策,必須按照本公司的開票金額,全額計算營業稅。具體文件規定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釋義對此條款的解釋,納稅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不能適用此項規定。 因此,企業將承攬的建筑工程勞務分包給個人的,在計算企業應納營業稅稅額時,應按取得的該工程項目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額繳納營業稅,不能扣除支付給個人的分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