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運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管理辦法試行浙交〔2010〕236號1(8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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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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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路水運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管理辦法(試行)浙交2010236號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技術管理,規范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論證及審查工作,預防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境內列入國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設計劃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新建、改建和擴建等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2、社會影響的工程(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1)。本辦法所稱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是指在公路水運工程建設中,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分部、分項工程為單元,依據有關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和規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第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2)。第五條 施工單位在提交開工報告前,應當向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提供本合同段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3、清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監理、施工等單位對本項目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清單進行審核確認,并據此進行管理。第六條 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編制,主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編制說明:編制依據、編制目的、適用范圍等;(二)工程概況:工程簡介、水文地質條件、施工平面布置、施工準備情況等;(三)施工工藝:主要施工技術方案、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施工要求等;(四)施工計劃: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勞動力計劃等;(五)危險因素分析:危險源辨識、危險因素評估等;(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監測監控措施、安全應急措施等;(七)安全檢查和驗收:檢查方法、內容、程序驗收等;(八)4、安全驗算及相關圖紙;(九)其它需要說明的內容。第七條 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在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對于未超過一定規模但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認為有必要進行專家論證審查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也應當按照本辦法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第八條 專項方案編制完成后首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技術、安全、質量等相關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對于不需要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后,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對于需經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在施工單位相關技術人員審核后,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根據專家的書面論證審查意見對專項方案進行修5、改完善,完善后的專項方案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再報建設單位審批。專項方案未經審批,不得組織實施。第九條 專家論證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專家論證會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二)專家組應當由不少于5名具有相關專業資格及相關經驗的專家組成。專家組成員應當事先征得建設單位同意,本分部分項工程的參建各方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三)建設、監理、施工、設計等相關單位應當參加論證會,涉及鐵路、海事、交警等相關部門的應邀請其參加論證會。(四)需論證審查的專項方案應當在論證會召開3天前送達專家組成員及參加論證會相關單位部門。第十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6、:(一)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安全控制措施是否可行;(二)專項方案計算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具備,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情況等。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如在施工過程中確需作重大或實質性修改、調整專項方案的,修改調整后的專項方案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重新審批。對于已由專家論證審查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第十二條 專項方案實施前,施工單位項目部技術負責人應當對相關施工技術、安全管理及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在施工過程中,應當指派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7、要求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并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應當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編制安全監理細則,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當責令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做好專項方案編制8、論證及實施工作,督促監理單位加強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的檢查。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具體工程實際和特點進一步細化具體的操作規定。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范圍一、土石方開挖工程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工程。二、滑坡處理及邊坡防護工程(一)滑坡體處治工程。(二)高度超過6米(含6米)的邊坡處理工程。(三)高度超過3米(含3米)的支擋工程。(四)大型或復雜的邊坡防護工程(預應力錨索、抗滑樁等)。三、基坑開挖、支護、降水工程(一)人工挖孔樁工程、巖溶段樁基工程。(二)開挖9、深度超過3米(含3米)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三)地質條件不良或周圍環境及地下光纜、管線復雜的基礎開挖工程。(四)水深超過5米(含5米)的樁基礎、擋墻基礎、地下連續墻、沉井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五)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四、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一)高度超過5米的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工程。(二)跨度超過10米的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工程。(三)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m2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工程。(四)集中線荷載大于15KN/m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工程。(五)工具式模板工程(滑模、爬模、大型模板等)。(六)特殊結構模板工程。(七)用于鋼結構安裝的滿堂模板支撐工10、程。五、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二)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塔吊、大型門吊、架橋機等)。(三)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工程。(四)特殊環境下的吊裝工程。(五)打樁機械、鉆孔機械等大型機械裝拆工程。(六)瀝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拌和設備裝拆工程。六、水上及水下工程(一)外海作業工程。(二)碼頭、水工結構物、邊通航邊施工航道作業工程。(三)內河深水超過2米作業工程。(四)內河打樁船作業、施工船作業、水上平臺作業工程。(五)水下混凝土澆筑工程。(六)水下打撈、拆除、焊接、設置設施等工程。七、架設、拆除與爆破工程(一11、)拆除拱、梁等較易墜落、坍塌的工程。(二)拆除高度5米(含5米)以上的墻、立柱等易坍塌的工程。(三)大型支架、模板、便橋、設備架設拆除工程。(四)橋梁、碼頭加固與拆除工程。(五)港口、碼頭大型設備的安裝與拆除工程。(六)有特殊要求的架設工程(七)所有涉及爆破的工程。八、橋梁工程(一)懸澆、懸拼施工的橋梁工程。(二)轉體、頂推施工的橋梁工程。(三)斜拉橋、懸索橋塔、索施工工程。(四)跨線施工橋梁工程。(五)跨徑10米以上圬工拱橋拱圈施工工程。(六)跨徑20米以上鋼筋混凝土拱橋拱圈施工工程。(七)高度超過5米(含5米)的柱、墩、塔等構件工程。(八)預應力結構張拉、壓漿工程。(九)支架法現澆梁、拱工12、程。九、隧道工程(一)隧道出渣、運輸工程。(二)隧道初期支護、二襯工程。(三)隧道洞口、明洞施工工程。(四)隧道圍巖突變區段掘進工程。(五)豎井、斜井、輔助坑道工程。(六)隧道預應力錨桿工程,盾構隧道深基坑施工,盾構設備安裝、拆卸,盾構進出洞施工,特殊地質、環境區域盾構隧道掘進施工,盾構隧道掘進施工常見問題處理等工程。(七)溶洞、暗河、瓦斯、巖爆、涌水突泥、斷層等不良地質隧道,淺埋段、偏壓嚴重段隧道掘進工程。(八)沉管隧道施工中沉管浮運、就位、對接等水上、水下作業工程。(九)長隧道和級及以下圍巖的短隧道初期支護工程。十、其它(一)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13、工程。(二)20米以上高空作業工程。(三)邊通車(通車公路為二級及以上)邊施工作業工程。(四)特種設備施工工程。(五) 施工臨時用電工程(用電設備5臺以上或總容量50KW以上)。(六)其他危險性較大工程視具體情況而定。附件2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范圍一、滑坡處理及邊坡防護工程(一)滑坡體處治工程。(一) 巖質邊坡高度超過30米、土質邊坡超過15米邊坡處理工程。二、基坑開挖、支護、降水工程(一)開挖深度20米以上的人工挖孔樁工程。(二)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基坑開挖、支護、降水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一)高度超過8米的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工程。(二)跨度超過18米的水平14、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工程。(三)施工總荷載大于15kN/m2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工程。(四)集中線荷載大于20KN/m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工程。四、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一) 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五、水上及水下工程(一)外海作業工程。(二)碼頭、水工結構物、邊通航(通航航道等級四級及以上)邊施工的航道工程。六、架設、拆除與爆破工程(一)有特殊要求的架設工程。(二)所有涉及爆破的工程。七、橋梁工程(一)懸澆、懸拼施工的橋梁工程。(二)轉體、頂推施工的橋梁工程。(三)斜拉橋、懸索橋塔、索施工工程。(四)跨高速公路、一級公路、鐵路的跨線橋梁工15、程。(五)高度超過15米柱、墩、塔等構件工程。(六)跨徑15米以上圬工拱橋拱圈施工工程。(七)跨徑30米以上鋼筋混凝土拱橋拱圈施工工程。八、隧道工程(一) 盾構隧道深基坑施工,盾構設備安裝、拆卸,盾構進出洞施工,特殊地質、環境區域盾構隧道掘進施工,盾構隧道掘進施工常見問題處理等工程。(二)溶洞、暗河、瓦斯、巖爆、涌水突泥、斷層等不良地質隧道,淺埋段、偏壓嚴重段隧道掘進工程。(三)沉管隧道施工中沉管浮運、就位、對接等水上、水下作業工程。(四)長隧道和級及以下圍巖的短隧道初期支護工程。九、其它(一)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工程。(二)30米以上高空作業工程。(三)邊通車(通車公路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邊施工作業工程。(四)其他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視具體情況而定。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