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分項工程施工方案(9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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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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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方分項工程施工方案依據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1、范圍本工藝標準適用于工業和民用建筑物、構筑物的大型基坑(槽)、管溝以及大面積平整場地等機械挖土。2、施工準備2.1主要機具:2.1.1挖土機械有:挖土機、推土機、鏟運機、自卸汽車等。2.1.2一般機具有:鐵鍬(尖、平頭兩種)、手推車、小白線或20號鉛絲和鋼卷尺以及坡度尺等。2.2作業條件:2.2.1土方開挖前,應根據施工方案的要求,將施工區域內的地下、地上障礙物清除和處理完畢。2.2.2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位置或場地的定位控制線(樁),標準水平樁及基槽的灰線尺2、寸,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并辦完預檢手續。2.2.3夜間施工時,應有足夠的照明設施;在危險地段應設置明顯標志,并要合理安排開挖順序,防止錯挖或超挖。2.2.4開挖有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溝時,應根據當地工程地質資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開挖面以下0.5m,然后才能開挖。2.2.5施工機械進入現場所經過的道路、橋梁和卸車設施等,應事先經過檢查,必要時要進行加固或加寬等準備工作。2.2.6選擇土方機械,應根據施工區域的地形與作業條件、土的類別與厚度、總工程量和工期綜合考慮,以能發揮施工機械的效率來確定,編好施工方案。2.2.7施工區域運行路線的布置,應根據作業區域工程的大小、機械性能、運距和3、運形起伏等情況加以確定。2.2.8在機械施工無法作業的部位和修整邊坡坡度、清理槽底等,均應配備人工進行。2.2.9熟悉圖紙,做好技術交底。3、操作工藝3.1工藝流程:確定開挖的順序和坡度分段分層平均下挖修邊和清底3.2坡度的確定:3.2.1在天然濕度的土中,開挖基坑(槽)和管溝時,當挖土深度不超過下列數值的規定,可不放坡,不加支撐。3.2.1.1密實、中密的砂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1.0m;3.2.1.2硬塑、可塑的粘質粉土及粉質粘土1.25m;3.2.1.3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1.5m;3.2.1.4堅硬性粘土2.0m。3.2.2超過上述規定深度,在5m以內時,4、當土具有天然濕度,構造均勻,水文地質條件好,且無地下水,不加支撐的基坑(槽)和管溝,必須放坡。邊坡最陡坡度應符合表1.3的規定。各類土的邊坡坡度表1.3項次土的類別邊坡坡度(高:寬)坡頂無荷載坡頂有靜載坡頂有動載1中密的砂土1:1.001:1.251:1.502中密的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1:0.751:1.001:1.253硬塑的輕亞粘土1:0.671:0.751:1.004中密的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1:0.501:0.671:0.755硬塑的亞粘土、粘土1:0.331:0.501:0.676老黃土1:0.101:0.251:0.337軟土(經井點降水后)1:1.00注:當有成熟經驗5、時,可不受本表限制。3.2.3使用時間較長的臨時性挖方邊坡坡度,應根據工程地質和邊坡高度,結合當地同類土體的穩定坡度值確定。如地質條件好,土(巖)質較均勻,高度在10m以內的臨時性挖方邊坡坡度應按表1.4確定:各類土的挖方邊坡坡度表1.4項次土的類別邊坡坡度(高:寬)1砂土(不包括細砂、粉砂)1:1.251:1.152一般粘性土堅硬1:0.751:1.00硬塑1:1.01:1.253碎石類土充填堅硬、硬塑性粘土1:0.51:1.00充填砂土1:1.001:1.50注:有成熟施工經驗時,可不受本表限制。3.2.4挖方經過不同類別土(巖)層或深度超過10m時,其邊坡可做成折線形或臺階形。3.2.56、城市挖方因鄰近建筑物限制,而采用護坡樁時,可以不放坡,但要有護坡樁的施工方案。3.3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合理確定開挖順序、路線及開挖深度。3.3.1采用推土機開挖大型基坑(槽)時,一般應從兩端或頂端開始(縱向)推土,把土堆向中部或頂端,暫時堆積,然后再橫向將土推離基坑(槽)的兩側。3.3.2采用鏟運機開挖大型基坑(槽)時,應縱向分行、分層按照坡度線向下鏟挖,但每層的中心線地段應比兩邊稍高一些,以防積水。3.3.3采用反鏟、拉鏟挖土機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其施工方法有兩種;3.3.3.1端頭挖土法:挖土機從基坑(槽)或管溝的端頭以倒退行駛的方法進行開挖。自卸汽車配置在挖土機的兩側裝運土。7、3.3.3.2側向挖土法:挖土機一面沿著基坑(槽)或管溝的一側移動,自卸汽車在另一側裝運土。3.3.4挖土機沿挖方邊緣移動時,機械距離邊坡上緣的寬度不得小于基坑(槽)或管溝深度的1/2。如挖土深度超過5m時,應按專業性施工方案來確定。3.4土方開挖宜從上到下分層分段依次進行。隨時作成一定坡勢,以利泄水。3.4.1在開挖過程中,應隨時檢查槽壁和邊坡的狀態。深度大于1.5m時,根據土質變化情況,應做好基坑(槽)或管溝的支撐準備,以防坍陷。3.4.2開挖基坑(槽)和管溝,不得挖至設計標高以下,如不能準確地挖至設計基底標高時,可在設計標高以上暫留一層土不挖,以便在抄平后,由人工挖出。暫留土層:一般鏟運8、機、推土機挖土時,為20cm左右;挖土機用反鏟、正鏟和拉鏟挖土時,為30cm左右為宜。3.4.3在機械施工挖不到的土方,應配合人工隨時進行挖掘,并用手推車把土運到機械挖到的地方,以便及時用機械挖走。3.5修幫和清底。在距槽底設計標高50cm槽幫處,抄出水平線,釘上小木橛,然后用人工將暫留土層挖走。同時由兩端軸線(中心線)引樁拉通線(用小線或鉛絲),檢查距槽邊尺寸,確定槽寬標準,以此修整槽邊。最后清除槽底土方。3.5.1槽底修理鏟平后,進行質量檢查驗收。3.5.2開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場地有條件堆放時,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應一次運走,避免二次搬運。3.6雨、冬期施工:3.6.19、土方開挖一般不宜在雨季進行,否則工作面不宜過大,應逐段、逐片分期完成。3.6.2雨期施工在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注意邊坡穩定。必要時可適當放緩邊坡坡度,或設置支撐。同時應在坑(槽)外側圍以土堤或開挖水溝,防止地面水流入。經常對邊坡、支撐、土堤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3.6.3土方開挖不宜在冬期施工。如必須在冬期施工時,期施工方法應按冬施方案進行。3.6.4采用防止凍結法開挖土方時,可在凍結以前,用保溫材料覆蓋或將表層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應根據當地氣溫條件確定。一般不小于30cm。3.6.5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必須防止基礎下基土受凍。應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適當厚度的松土。或用其他保10、溫材料覆蓋。如遇開挖土方引起領近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地基和基礎暴露時,應采取防凍措施,以防產生凍結破壞。4、質量標準要求符合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的規定4.1土方工程4.1.1一般規定4.1.1.1土方工程施工前應進行挖、填方的平衡計算,綜合考慮土方運距最短、運程合理和各個工程項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調配,減少重復挖運。土方平衡調配應盡可能與城市規劃和農田水利相結合將余土一次性運到指定棄土場,做到文明施工。4.1.1.2當土方工程挖方較深時,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免危害周邊環境。4.1.1.3在挖方前,應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11、作。4.1.1.4平整場地的表面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如設計無要求時,排水溝方向的坡度不應小于2。平整后的場地表面應逐點檢查。檢查點為每100400m2取1點,但不應少于10點;長度、寬度和邊坡均為每20m取1點,每邊不應少于1點。4.1.1.5土方工程施工,應經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標高和邊坡坡度。平面控制樁和水準控制點應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定期復測和檢查。土方不應堆在基坑邊緣。4.1.1.6對雨季和冬季施工還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4.1.2土方開挖4.1.2.1土方開挖前應檢查定位放線、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統,合理安排土方運輸車的行走路線及棄土場。4.1.2.2施工過程中應檢查平面位12、置、水平標高、邊坡坡度、壓實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統,并隨時觀測周圍的環境變化。4.1.2.3臨時性挖方的邊坡值應符合表6.2.3的規定。表4.1.2.3臨時性挖方邊坡值土的類別邊坡值(高:寬)砂土(不包括細砂、粉砂)1:1.251:1.50一般性粘土硬1:0.751:1.00硬、塑1:1.001:1.25軟1:1.50或更緩碎石類土充填堅硬、硬塑粘性土1:0.501:1.00充填砂土1:1.001:1.50注:1設計有要求時,應符合設計標淮。2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應計算復核。3開挖深度,對軟土不應超過4m,對硬土不應超過8m。4.2.4土方開挖工程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13、合表4.1.2.4的規定。表4.1.2.4土方開挖工程質量檢驗標準(mm)項目序號項目允許偏差或允許值檢驗方法柱基基坑基槽挖方場地平整管溝地(路)面基層人工機械主控項目1標高-503050-50-50水準儀2長度、寬度(由設計中心線向兩邊量)+200-50+300-100+500-150+100經緯儀,用鋼尺量3邊坡設計要求觀察或用坡度尺檢查一般項目1表面平整度2020502020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檢查2基底土性設計要求觀察或土樣分析注:地(路)面基層的偏差只適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層。4.2基坑工程4.2.1一般規定4.2.1.1在基坑(槽)或管溝工程等開挖施工中,現場不宜進14、行放坡開挖,當可能對鄰近建(構)筑物、地下管線、永久性道路產生危害時,應對基坑(槽)、管溝進行支護后再開挖。4.2.1.2基坑(槽)、管溝開挖前應做好下述工作:基坑(槽)、管溝開挖前,應根據支護結構形式、挖深、地質條件、施工方法、周圍環境、工期、氣候和地面載荷等資料制定施工方案、環境保護措施、監測方案,經審批后方可施工。土方工程施工前,應對降水、排水措施進行設計,系統應經檢查和試運轉,一切正常時方可開始施工。有關圍護結構的施工質量驗收可按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第4章、第5章及本章7.2、7.3、7.4、7.6、7.7的規定執行,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土方開挖。4.15、2.1.3土方開挖的順序、方法必須與設計工況相一致,并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后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4.2.1.4基坑(槽)、管溝的挖土應分層進行。在施工過程中基坑(槽)、管溝邊堆置土方不應超過設計荷載,挖方時不應碰撞或損傷支護結構、降水設施。4.2.1.5基坑(槽)、管溝土方施工中應對支護結構、周圍環境進行觀察和監測,如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待恢復正常后方可繼續施工。4.2.1.6基坑(槽)、管溝開挖至設計標高后,應對坑底進行保護,經驗槽合格后,方可進行墊層施工。對特大型基坑,宜分區分塊挖至設計標高,分區分塊及時澆筑墊層。必要時,可加強墊層。4.2.1.7基坑(槽)、管溝土方工程驗收16、必須確保支護結構安全和周圍環境安全為前提。當設計有指標時,以設計要求為依據,如無設計指標時應按表7.1.7的規定執行。表4.2.1.7基坑變形的監控值(cm)基坑類別圍護結構墻頂位移監控值圍護結構墻體最大位移監控值地面最大沉降監控值一級基坑353二級基坑686三級基坑810lO注: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一級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護結構做主體結構的一部分;2)開挖深度大于10m:3)與臨近建筑物,重要設施的距離在開挖深度以內的基坑;4)基坑范圍內有歷史文物、近代優秀建筑、重要管線等需嚴加保護的基坑。2三級基坑為開挖深度小于7m,且周圍環境無特別要求時的基坑。3除一級和三級外的基坑屬二級基坑。4當17、周圍已有的設施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這些要求。5、成品保護5.1對定位標準樁、軸線引樁、標準水準點、龍門板等,挖運土時不得撞碰,也不得在龍門板上休息。并應經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標高和邊坡坡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定位標準樁和標準水準點也應定期復測和檢查是否正確。5.2土方開挖時,應防止鄰近建筑物或構筑物,道路、管線等發生下沉和變形。必要時應與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協商,采取防護措施,并在施工中進行沉降或位移觀測。5.3施工中如發現有文物或古墓等,應妥善保護,并應及時報請當地有關部門處理,方可繼續施工。如發現有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或地質、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點等,應加以保護。在敷設地上或地下管道18、電纜的地段進行土方施工時,應事先取得有關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施工中應采取措施,以防損壞管線,造成嚴重事故。6、應注意的質量問題6.1基底超挖:開挖基坑(槽)管溝不得超過基底標高。如個別地方超挖時,其自理方法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不得私自處理。6.2基底未保護:基坑(槽)開挖后應盡量減少對基土的擾動。如遇基礎不能及時施工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留出30cm土層不挖,待做基礎時再挖。6.3施工順序不合理:應嚴格按施工方案規定的施工順序進行土方開挖施工,應注意宜先從低處開挖,分層、分段依次進行,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6.4施工機械下沉:施工時必須了解土質和地下水位情況。推土機、鏟運機一般需要在地下水19、位0.5m以上推鏟土;挖土機一般需要在地下水位0.8m以上挖土,以防機械自重下沉。正鏟挖土機挖方的臺階高度,不得超過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6.5開挖尺寸不足,邊坡過陡:基坑(槽)或管溝底部的開挖寬度和坡度,除應考慮結構尺寸要求外,應根據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寬度,如排水設施、支撐結構等所需的寬度。6.6雨季施工時,基槽、坑底應預留30cm土層,在打混凝土墊層前再挖至設計標高。7、質量記錄7.1工程地質勘察報告。7.2工程定位測量記錄。8、施工安全8.1進入現場必須遵守安全生產六大紀律。 8.2挖土中發現管道、電纜及其他埋設物應及時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8.3挖土時要注意土壁的穩定性,發現有裂縫及20、傾坍可能時,人員要立即離開并及時處理。 8.4.人工挖土.前后操作人員間距離不應小于23m,堆土要在1m以外,并且高度不得超過1.5m。 8.5每日或雨后必須檢查土壁及支撐穩定情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繼續工作,并且不得將土和其他物件堆在支撐上,不得在支撐下行走或站立。混凝土支撐梁底板上沾粘物必須及時清除。 8.6機械挖土,啟動前應檢查離合器、鋼絲繩等,經空車試運轉正常后再開始作業。 8.7機械操作中進鏟不應過深,提升不應過猛。 8.8機械不得在輸電線路下工作。在輸電線路一側工作。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機械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應符合安全操作規程要求。 8.9機械應停在堅實的地基上,如基21、礎過差,應采取走道板等加固措施,不得將挖土機履帶與挖空的基坑平行2m停、駛。運土汽車不靠近基坑平行行駛.防止塌方翻車。 8.10電纜兩側1m范圍內應采用人工挖掘。 8.11配合挖土機的清坡、清底工人,不準在機械回轉半徑下工作。 8.12向汽車上卸土應在車子停穩定后進行,禁止鏟斗從汽車駕駛室上越過。 8.13基坑四周必須設置1.2m高護欄并進行圍檔,要設置一定數量臨時上下施工樓梯。 8.14場內道路應及時整修。確保車輛安全暢通,各種車輛應有專人負責指揮引導。 8.15車輛進出門口的人行道下,如有地下管線(道)必須鋪設鋼板,或澆筑混凝土加固。 8.16在開挖基坑時,必須設有確實可行的排水措施,以免22、基坑積水,影響基坑土結構。 8.17基坑開挖前,必須摸清基坑下的管線排列和地質開采資料,以利考慮開挖過程中的意外應急措施(流砂等特殊情況)。 8.18清坡、清底人員必須根據設計標高組織設計堆放,不得堆于基坑外側,以免引起地面堆載超荷引起土體位移、板樁位移或支撐破壞。 8.19開挖土的土方。要嚴格按照組織設計堆放,不得堆于基坑外側,以免引起地面堆載超荷引起土體位移、板樁位移或支撐破壞。8.20挖土機械不得在施工中碰撞支撐,以免引起支撐破壞或拉損。8.21開挖土方必須有挖土令。9、環保措施9.1及時清理施工現場周圍的泥土、泥水,保證施工現場周圍的清潔衛生。9.2做好土方運輸車輛的清理工作,避免車輛污染城市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