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施工組織設計及方案審批管理辦法(5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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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79276
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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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四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審批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大慶煉化公司煉油化工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審批管理,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和工期要求,節約工程投資,保證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大慶煉化公司新建、改擴建、 及股份公司其他資本性支出 3000 萬元以上或公司安排的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第二章管理職責第三條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的審批管理歸口基建管理部負責。第三章管理內容第四條施工組織設計包括施工組織總設計和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兩種形式。第五條施工組織總設計是以整個建設項目或群體工程為編制對象,規劃其施工全過程中各項施工活動的技術經濟文件,帶有全局性和控制性,其目的是對2、整個建設項目或群體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通盤考慮,全面規劃, 總體控制。 施工組織總設計一般是在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被批準后,由工程總承包公司或大型項目經理部(或工程建設項目指揮部)的總工程師主持,會同建設、 設計和分包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進行編制的。一般由總承包單位編制。第六條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是在施工圖階段以單位工程為對象編制的,其目的在于為各單位工程的施工做具體部署,用以直接協調組織單位工程的施工。 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在施工組織總設計和承包商總的施工部署指導下,具體地安排人力、物力和建筑安裝工作的步驟,是承包商編制作業計劃和制定季度施工計劃的重要依據。一般由分包商編制。第七條施工方案是單3、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核心。所選定的施工方案應在施工上可行、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安全上可靠,而且符合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 為了防止施工方案的片面性,必須對擬定的幾個方案進行分析比較。施工方案的選擇一般包括:確定施工程序,確定單位工程起點和流向,確定施工順序, 合理選擇施工機械和施工方法,相應的技術組織措施等。第八條承包商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應涵蓋的內容:1. 編制說明:編制說明、編制原則、編制依據2. 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工程性質、建設規模、總投資、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總工期要求、工程生產流程及工藝特點等3. 施工總體部署和施工方案:(1)項目組織機構(2)方針目標( 3)施工部署(4、 4)主要項目的原則性施工方案(5)施工順序安排(6)施工階段劃分 (7)施工總進度計劃及保證工期的施工組織措施(8)勞動力計劃安排(9)施工機械、器具使用計劃(10)主要材料、設備、配件計劃(11)工程材料的進場計劃及控制與管理(12)施工平面布置圖及建設規劃4. 技術組織措施和技術經濟指標:(1)技術組織措施應包括:確保工程質量、確保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冬雨季施工以及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研制、試驗、試用、推廣等。(2)技術經濟指標常用的包括:工期、勞動生產率、臨時工程費用比、機械化施工程度、專業化施工水平、 流水施工不均衡系數、節約三大材料百分比、安全指標及工程質量等。5. HSE5、 施工保證措施:(1)安全總則( 2)廢棄物管理( 3)風、雨季施工措施( 4)其它安全技術措施(5)保衛管理(6)施工過程中應急消防措施等。6. 質量控制及質量保證措施;(1)基本原則和方針、目標(2)質量管理、質量保證、質量檢驗組織機構設置(3)質量保證的主要措施( 4)質量通病的防止措施第八條施工方案應涵蓋的內容:1. 工程概況2. 編制依據3. 確定施工程序4. 確定單位工程流向5. 確定施工順序6. 確定施工方法及主要施工機械7. 質量控制計劃8. 勞動力需求計劃9. 安全技術措施10.危險辨認與風險削減措施表第四章管理規定第十條未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6、未經審批的工程,不得開工。第十一條承包商內部對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的審批要求執行其內部管理規定。第十二條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的審批要求:(一)對于施工組織設計和較大的重要施工方案,工程承包單位應在收到施工圖紙后,由項目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負責編制,項目經理審核,十五內天報基建管理部項目組審查備案,項目組應在一周內審查完并給予明確的批復意見。(二)對于常規或一般性的施工方案,工程施工單位應在收到施工圖紙后,由項目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負責編制,項目經理審核,七天內報基建管理部項目組審查備案,項目組應在三天內審查完并給予明確的批復意見。第十三條審批時間要求:施工組織設計應在單項或單位工程開工前七7、天審批完,施工方案應在單位工程開工前三天審批完。第十四條審批程序: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均執行三級審批程序。施工組織設計審批程序:基建管理部項目經理-基建管理部工程科負責人 -基建管理部主管領導。施工方案審批程序:基建管理部項目組負責專業人 -基建管理部項目經理-基建管理部工程科負責人。第十五條施工方案不作為結算依據,涉及到工程費用的增加應以簽證的形式予以確認。第十六條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均應在執行完成后一周內回簽完。第五章罰則第十七條對于連續兩次上報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不合格的施工單位,處以2000 元的罰款。第十八條對于不按時上報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的施工單位處以500 元的罰款。第十九條對于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未經審批,而自行執行的施工單位處以 1000 元的罰款。第二十條對于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不按要求會簽的施工單位處以 500 元的罰款。第二十一條經濟處罰條款在簽設計合同中必須約定。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基建管理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