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1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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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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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鳳臺淮河公路二橋建設工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二0一三年五月目 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組織及職責第三章 應急響應第四章 后期處置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六章 附 則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第一章 總 則一、編制目的為了有效預防鳳臺淮河公路二橋建設工程項目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發生,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并使應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學、高效地實施,特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編制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373號令);(三)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三、搶險目2、標1、快速搶救受傷人員;2、快速疏散人員。四、工作原則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以及項目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應急救援體系力求職責明確、規范有序,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五、應急區域范圍劃定(一)工地現場內應急區域范圍制定。建筑起重機械事故,以事故危害形成后的任何安全區域為應急區域范圍。(二)工地場外應急區域范圍的劃定對事故可能波及工地(圍檔)外,引起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需要當地政府的協調,在事故(危害)發生后及時通報政府或相關部門,以確定應急區域和范圍。3、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組織及職責一、成立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及其人員組成組 長:肖正恩副組長:蔣新聞 陳江艷組 員:徐忠偉 錢 勇 李德榮 章文洪 王金龍 孟海民 夏建明 蘭開良 薩龍泉二、應急組織的分工職責(一)組長職責:1、決定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緊急事故,要求應急服務機構提供幫助并實施場外應急計劃,在不受事故影響的地方進行直接操作控制;2、復查和評估事故(事件)可能發展的方向,確定其可能的發展過程;3、指導設施的部分停工,并與領導小組成員的關鍵人員配合指揮現場人員撤離,并確保任何傷害者都能得到足夠的重視和救助;4、與場外應急機構取得聯系及對緊急情況的記錄作出安排;5、4、在場(設施)內實行交通管制,協助場外應急機構開展服務工作;6、在緊急狀態結束后,控制受影響地點的恢復,并組織人員參加事故的分析和處理。 (二) 副組長(即現場管理者)職責:1、評估事故的規模和發展態勢,建立應急步驟,確保員工的安全和減少設施和財產損失;2、如有必要,在救援服務機構來之前直接參與救護活動;3、安排尋找受傷者及安排非重要人員撤離到集中地帶;4、設立與應急中心的通訊聯絡,為應急服務機構提供建議和信息。(三)通訊聯絡組職責:1、確保與最高管理者和外部聯系暢通、內外信息反饋迅速;2、保持通訊設施和設備處于良好狀態。3、負責應急過程的記錄與整理及對外聯絡。(四)技術支持組職責1、提出搶險搶5、修及避免事故擴大的臨時應急方案和措施。2、指導搶險搶修組實施應急方案和措施。3、修補實施中的應急方案和措施存在的缺陷。4、繪制事故現場平面圖,標明重點部位,向外部救援機構提供準確的搶險救援信息資料。(五)消防保衛組職責1、事故引發火災,執行防火方案中應急預案程序。2、設置事故現場警戒線、崗,維持工地內搶險救護的正常運作。3、保持搶險救援通道的通暢,引導搶險救援人員及車輛的進入。4、搶救救援結束后,封閉事故現場直到收到明確解除指令。(六)搶險搶修組職責1、實施搶險搶修的應急方案和措施,并不斷加以改進。2、尋找受害者并轉移至安全地帶。3、在事故有可能擴大進行搶險搶修或救援時,高度注意避免意外傷害。6、4、搶險搶修或救援結束后,直接報告最高管理者并對結果進行復查和評估。(七)醫療救治組1、在外部救援機構未到達前,對受害者進行必要的搶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傷部位受污染等)。2、使重度受害者優先得到外部救援機構的救護。3、協助外部救援機構轉送受害者至醫療機構,并指定人員護理受害者。(八)后勤保障組職責1、保障系統內各組人員必須的防護、救護用品及生活物質的供給。2、提供合格的搶險搶修或救援的物質及設備。第三章 應急響應一、事故報告(一)起重機械發生安全事故后,項目部應當按照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處、當地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最遲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直接報告上一級7、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二)事故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發生地點及時間(年、月、日、時、分);設備名稱;事故類別;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三)事故報告流程(詳附表2)二、分級響應程序(一)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的項目部應當立即啟動本項目部應急預案開展自救。(二)當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時,應迅速逐級上報,請求啟動公司應急救援預案,公司的應急救援預案仍不能進行處理,則向當地政府管理部門請示啟動上一級救援預案。三、現場緊急處置工作程序及要求(一)對事故危害情況的初始評估。先期處置隊伍趕到事故現場后,應當盡快對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做出初始評估,8、包括事故范圍及事故危害擴展的趨勢以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等。(二)封鎖事故現場。嚴禁一切無關的人員、車輛和物品進入事故危險區域,開辟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及物資進出的安全通道,維持事故現場的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三)探測現場危險源。根據發生事故的建筑起重機械的結構、特點以及所發生事故的類別,迅速展開必要的技術檢驗、檢測工作,確認危險類型和特性,制定并采取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擴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響,并防止可能發生的次生災害。(四)建立現場工作區域。應當根據事故的危害、天氣條件等因素,設立現場搶險救援的安全工作區域。對特種設備事故引發的危險應當設立三類工作區域,即危險區域、9、緩沖區域和安全區域。(五)搶救受害人員。及時、科學、有序地開展受害人員的現場搶救或者安全轉移,盡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員的傷亡、減少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六)設立人員疏散區。根據事故的類別、規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時,應當果斷迅速地劃定危險波及范圍和區域,組織相關人員安全撤離危險波及的范圍和區域。四、現場緊急處置與指揮首先領導小組的組長或副組長蔣新聞,查明險情確定是否還有危險源。如:碰斷的高壓電線,需查明觸電危險區域;如:建筑起重機械坍塌,需查明其構件部分是否有繼續倒塌的危險;查明情況后立即組織實施救援行動:通訊聯絡組負責人陳江艷,按職責規定負責上報事故情況,聯系“119”“120”搶救傷者等事宜。10、技術支持組、搶險搶修組負責人徐忠偉,按職責規定負責切斷有危險的電氣線路的電源。如果在夜間,接通必要的照明燈光,在排除繼續倒塌或觸電等危險的情況下,將受害者并轉移至安全地帶。消防保衛組負責人蘭開良、薩龍泉,按職責規定負責安排人員把出事地點附近的作業人員疏散到安全地帶,并進行警戒不準閑人靠近,管理施工現場的大門,查驗進入施工現場人員的有效證件,對外來的相關人員注意禮貌用語。迅速查清事故現場目擊者和事故責任人。醫療救護組負責人夏建明, 按職責規定負責在外部救援機構未到達前,對受害者進行必要的搶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傷部位受污染等)。如情況特殊,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安排項目部的車輛將重度受害者11、盡快送到醫院。后勤保障組負責人錢勇,按職責規定負責保障防護、救護用品及生活物質的供給。五、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發生后,項目部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市政府有關規定參加事故調查組,在進行救援的同時,開展事故調查和現場取證,進行事故分析。六、應急救援結束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救援實際情況,在報請公司和有關政府部門同意后,宣布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結束:(一)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二)事故危害得以控制;(三)次生事故因素已經消除;(四)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五)緊急疏散人員恢復正常生活。第四章 后期處置一、善后處理(一)發生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后,必須12、由有質監部門核準的有資格的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全面的檢修,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安裝。對嚴重損毀、無維修價值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二)特種設備安全事故中,涉及到鄰近建筑物倒塌損壞的,應經建筑主管部門檢查并提出意見后,方可進行下一步修復工作。(三)事故應急救援結束后,項目部應當做好安撫、撫恤、理賠工作,盡快恢復受影響群眾的正常生活和生產活動。二、事故調查報告項目部配合政府相關部門的事故調查工作組和公司的事故調查工作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問詢筆錄、提供相關資料等工作,協助完成事故調查報告。三、應急救援工作總結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項目部應當及時進行總結分析,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第五章 保障措施一13、應急救援的資源、物資、裝備、信息保障。資源、物資、裝備、信息保障表(詳見附表1)二、資金保障項目部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的必要資金準備。應急救援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三、監督檢查項目部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每年對制定應急預案進行一次演練,并將演練情況上報公司主管部門。第六章 附 則一、預案管理與更新項目部每兩年或者在發生特種設備特大事故后,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評審和更新。二、獎勵與責任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項目部應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訓,及時進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規定對有關員進行獎懲:(一)對在應急搶險救援、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個人,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二)對瞞報、遲報、漏報、謊報、誤報安全事故和突發事故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履行職責或者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人員,以及擾亂、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人員,由提出申請報公司有關部門,對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