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案解析(1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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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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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案背景: 原告:口口市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被告:口口房地產開發公司口口房地產開發公司于1993年11月22日經批準進行招標,口口市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及三家公司參加了投標。經評議口口市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中標,該中標結果由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見證,口口房地產開發公司于1993年12月1日向口口市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并要求其于12月15日簽訂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開工。發出中標通知書后,房地產開發公司指令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先做開工準備,再簽工程合同。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按房地產開發公司要求平整了施工場地,進了樁架等開工設備,并如期于28日打了二根樁,完成了開工儀2、式。工程開工后,房地產開發公司借故遲遲不同意簽訂工程承包合同。1994年3月1日,房地產開發公司書面函告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將另行落實施工隊伍”。經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問題:1、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行為是否妥當? 2、違背了那些法律?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理由:根據工程建設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原告認為被告發出中標通知書表明招投標過程中的要約已經承諾,按招投標文件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關規定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是被告的法定義務。要求被告承擔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責任。房地產開發公司理由:雖然發了中標通知書,但畢競合同尚未簽訂,雙方還不存在合同關系,被告可以另行確定合同相對人,不同意與原告簽訂工程承包合同。3、焦 點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是否必須簽訂合同?投資項目未經批準是否能作為免責依據?評 析 招標,是指招標者為購買商品或者讓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過發布招標廣告或者招標邀請書等方式,公布待定的標準和條件,公開或者書面邀請投標者參加投標,招標者按照規定的程序從參加投標的人中確定交易對象即中標人的行為。 投標,是指投標者按照招標人的要求和條件,提出自己的報價及相應條件,對采購方提出的招標要求和條件進行響應的行為。 本案發生之時,中國尚未頒布招標投標法,只有建設部等部委規章及各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對此作出了規范。1992年12月30日,建設部今第23號發布的(工程建設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標通4、知書發出30天內,中標單位應與建設單位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書等簽訂工程承發包合同。根據招標投標活動的起源發展和法理,招標是要約邀請,投標是要約,招標人一旦發出中標通知書,意味著對投標人的承諾,簽訂書面合同是雙方的法定義務,任何一方不簽訂書面合同,對中標結果反悔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主張是有法律依據的。2000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對上述內容進行了確認,并將法律效力等級提高到法律的高度。其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相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第四十五條規定:5、“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后,招標人改變承擔違約責任,還是有不同看法的。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因此,中標通知書發出時,即發生承諾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變更中標人,實質上是一種單方撕毀合同的行為;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則是一種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兩種都屬于違約行為,所以要承擔違約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在一般情況下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合同成立。但由于合同法規定,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6、時合同成立,而且招標投標法又規定,在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且中標通知書送達中標人后、依法訂立書面合同之前,合同還未成立。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和承擔違約責任的差別比較大,前者是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后者若約定有違約金的,要支付違約金,并可要求一方賠償另一方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可見,違約責任要比締約過失責任重得多。目前對這個問題的司法解釋還沒有,但據全國人大法工委的學理解釋,發中標通知書后簽訂書面合同前的責任,應該是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是合同法規定的新內容,它將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具體落實到了條文中,給今后的法律適用帶來了極大的便利。房地產7、項目設計費糾紛案情上訴人原審原告:口口建筑規劃設計事務所1997年4月被告口口房地產有限公司經上海市建設工程1997年4月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的批準,組織了建設凱馬廣場的國際性方案設計征集活動。原告口口建筑規劃設計事務所應邀參加該活動設計投標,繳納保證金人民幣l萬元。原告按被告要求組織設計并將設計方案及收費標準送交被告后,經專家評審,1997年9月30日,原告收到中標通知書。但由于凱馬廣場項目最終未獲批準,原、被告沒有簽訂有關合同。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向被告提供設計方案的方案設計費,因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起訴法院,要求被告按其提供的收費標準支付方案設計費。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設計方8、案中標后原被告并沒有簽訂相應合同,被告也不存在主觀上的惡意,原臺要求以其向被告提供的收費標難支付方案設計費,既缺乏法律依據又缺乏合同依據。但原告為該方案設計應獲得報酬,參照被告在征集設計方案時的承諾,由被告給付相應的經濟補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之規定作出判決:一、被告在判決生效后給付原告補償款美金5萬元二、被告應在判決生效后返還原告保證金人民幣1萬元;三、原告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人民幣兜肋元,由原告負擔3919元,被告負擔晰35元。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訴 辯 上訴人訴稱;其接受被上訴人邀請,參加凱馬廣場工程項目方案設計競選,為此付出了大量勞動。上訴人項目設9、計方案既已中標,就應與中標單位簽訂工程設計承包合同,上訴人要求查明項目未獲批準的真正原因。上訴人已喪失了中標后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合同的預期利益至少保護上訴人為此次招標活動所支付的實際費用226967美元。 被上訴人辯稱:凱馬廣場工程項目未獲批準是由于主管部門原因造成的。其對此并無惡意。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既然沒有能簽訂相應合同,上訴人也沒有過錯。故原告要求按設計方案支付設計費沒有法律依據。審 理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11998年10月,上海凱馬大酒店向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交送(關于注銷凱馬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請報告,該報告述及“因上海凱馬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投資方GD公司、上海凱馬房地產有限公司與亡海10、海達公司簽訂了關于中止金融貿易區BB23地塊項目的協議書,故凱馬大酒店已無存在的必要,經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決定申請注銷”。2原告口口建筑規劃設計事務所持有上海市勘查設計臨時許可證,承擔業務范圍為建筑設計。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招標投標是一種特殊的簽訂合同的形式,招標公告為要約邀請,投標為要約,而招標人選定為中標人,發出中標人通知書即為承諾,中標通知書一經發出,即對沼,投標雙方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本案涉訟“凱馬廣場”方案設計征集活動,經過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批準,且招標人投標人均具有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應為合法有效。在上訴人的設計方案中標,且發出中標(中選)通知30天11、,被上訴人作為建設單位末依據有關規定與上訴人,即中標單位簽訂工程設計發包合同,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依照本市合資工程項目標準設計費的收費標準,并參照國家內資工程項目方案設計費單獨記取的標準涉訟項目司計取的方案設計費遠高于上訴人在二審要求被上訴人給付的方案設計所實際支出的費用226967美元,故對上訴人的亡訴請求予以準許。至于被上訴人認為工程設計承包合同最終未能簽訂上訴人應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上訴人美金226967元;三、維持一審法院民事判決的第二項,第三項。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85308元,由上訴人負擔U9126元,被上訴人負擔66182元。焦 點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是否必須簽訂合同?12、投資項目未經批準是否能作為免責依據?評 析房地產建設項目設計招投標是我國房地產建筑市場引進競爭機制后普遍采用的方式,通過這種方式,能高效優化地保證開發建設項64匝利完成,也是國際上通用的做法。通常招標分為兩種,一種為公開招標,另一種為邀請招標。所謂公開招標就是招標人在國內外主要報刊上刊登廣告或發出通知,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參加投標。而邀請招標則是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單位向所信任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我國1999年8月頒布的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設標法對我國房地產建設市場招投標的有序進行作了嚴格規范,該法律明確規定了招標、投13、標、開標、評標和中標條件和程序。首先,招標人提出的招標項目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同時,招標人應當落實招標項目的資金來源。其次,設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人的邀請,向招標人直接表明白己主動愿意訂立設計合同,明確未來訂立合同的主要內容、設計方案及設計費等,其所作的意思表示內容具體確定,符合我國合同法關于要約的規定。當招標人凱馬房地產公司收到投標人投標文件后,選定投標人設計所公司并發出中標通知書,這份通知書就是同意投標人設計所公司所提出訂立設計合同的全部條件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規定其為承諾。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五條14、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因此本案中標人凱馬房地產公司的中標通知書送達投標人設計所公司時,雙方關于凱馬廣場的項目設計合同即告成立,也就是說,中標通知書與合同一樣,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我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因此,凱馬公司在發出中標通知后,只能就設計所公司投標的設計方案為主要內容訂立合同并履行。凱馬公司不繼續簽訂設計合同,就應承擔違反合同的法律責任。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所以,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拒不履行中標通知書規定的義務,賠償上訴人口口建筑規劃設計事務所公司的實際損失是符合我國合同法和我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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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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