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類糾紛案件(1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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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正***
編號:508596
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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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定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的管轄引言:建設工程合同作為一種經濟合同,在合同法中被概述為工程承包人負責施工建設,工程發包人負責價款支付的一種協商合同。隨著建筑工程項目的日益增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頻發且糾紛形態紛繁復雜,諸如分包糾紛、“陰陽合同”糾紛等。建筑工程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此類糾紛必將涉及工程造價評估、質量鑒定、留置權優先受償、執行拍賣等,所以準確定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的管轄,便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事先正確約定糾紛受理機關或在發生糾紛后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案件,從而使得糾紛得以迅速處理。一、確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首需了解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具體樣態:(一)質量糾紛:這里的質量糾紛2、主要指工程實際質量與合同要求存在較大出入,或與建工設計稿并不相符,導致建筑工程存在財產損失危及和人身安全危機等情況。質量糾紛也是建筑合同糾紛中的常見糾紛。面對此種糾紛,必須首先從質量不符的原因著手,通過具體分析判定相應的責任。案例索引:(2014)皖民四終字第00299號(廣州市廣齊置業有限公司與宜興市建工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宜興市建工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爭議焦點:1、宜興建工合肥分公司施工的基坑支護樁及止水帷幕是否符合合同的約定并經竣工驗收,應否承擔施工項目周邊受損民房的賠償責任;2、涉案工程中的止水帷幕價格如何確定,應否從總工程款中扣除止水帷幕的價款;3、3、涉案工程項目周邊受損民房的賠償標準及數額;4、宜興建工公司主張的停工、財務成本等損失應否支持。裁判要點:1、由于雙方均未提供主張受損民房翻建加固費用承擔比例的科學劃分依據,根據國務院之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在不排除宜興建工合肥分公司施工與民房受損具有一定因果關系的情況下,酌定宜興建工公司對民房翻建費用承擔50%的責任;2、涉案工程中的止水帷幕價格由甲乙雙方市場調研確定每米價為310.84元。由于深基坑支護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說明涉案基4、坑支護樁及止水幕墻的施工質量符合設計要求,不能從總工程款中扣除止水帷幕的價款;3、鑒于涉案項目工程的建設導致周邊民房受損的事實客觀存在,政府部門、建設單位負責上訪居民賠償事宜的處理,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廣齊置業公司對24戶受損民房按照“原面積、原規模、框架結構”進行翻建,對1戶房屋進行加固處理,符合客觀實際。4、涉案工程總價款的依據是旭日工程咨詢公司對涉案基坑支護及樁基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鑒定出具的鑒定結論,而非雙方委托合肥萬信工程造價咨詢公司編制的審計決算書的審計結論。故宜興建工公司依據該審計結論主張未定金額、停工損失、財務成本,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經濟糾紛:主要體現在計價方式上的糾紛5、及工程結算的糾紛,合同雖明確約定但會由于施工過程中新增或者變更、工程造價預實差額、國家政策性投入、工程地質變更等都將造成糾紛。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終94號(南通華新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與遼寧永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爭議焦點:華新公司的訴訟請求中因包括雙方經結算審定均無爭議的工程造價和存在爭議的結算內容兩個部分,是否應當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審理。裁判要點: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華新公司的訴訟請求是請求判令永利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盡管該請求中包含了雙方無爭議和存在爭議兩部分內容,但是該公司是明確要求永利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義務的,相對于確認之訴來說,本案屬于典6、型的給付之訴。永利公司上訴認為無爭議的工程款和存在爭議的工程款不能在同一個案件中審理的理由不能成立。華新公司2015年起訴時主張的工程款本金631475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和違約金500萬元,并提供了計算依據和方法,按照當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規定,本案屬于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的范圍。(三)工期糾紛:一是發包方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設計技術資料等,包括未能與地方政府就征地、拆遷安置等問題達成協議,導致延期開工或者緩建、停建造成承包方停工、窩工等經濟損失;二是承包方因施工組7、織不力,勞力、設備等原因造成工期延后等損害發包方的經濟效益。案例索引:(2015)民申字第3542號(通州建總集團有限公司、新疆經惠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通州建總集團有限公司、新疆經惠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爭議焦點:工期違約。裁判要點:本案建設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約定案涉工程的施工工期為256個日歷天數。之后雙方當事人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將工期提前25天。該約定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按照上述合同的約定,案涉工程應于2004年12月10日竣工,該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為2005年8月10日,超合同約定期限竣工日約240天。依雙方合同中“晚交工一天罰8、款1萬元”的約定,通州建總本應承擔的遲延交工罰金應為240萬元,但本院二審結合當地施工天氣的實際狀況,扣除了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間的冬季停工期,已經照顧了通州建總的利益。故在通州建總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遲延完工系因經惠倫公司的原因之情形下,二審判決依據雙方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及實際竣工日期等,認定通州建總應當承擔遲延交工的違約責任,有事實依據。(三)分包糾紛:承包人為按期完工,將部分非主體工程的附屬配套工程或部分工序分包給第三人承擔,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力或第三人技術、施工能力不足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到不到合同約定以致產生糾紛。另資質問題、履約范圍不清等原因也是發包方和轉包9、方、承包方三者之間產生分包糾紛的原因。案例索引:(2015)民一終字第35號(易新建與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公司、陜西省交通建設集團公司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爭議焦點:本案是否應由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裁判要點:本案系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排除了協議管轄。但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頒布實施前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糾紛,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10、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權,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由當事人協議約定的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協議約定,應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四)“陰陽合同”糾紛:此類糾紛的形成是由于雙方當事人為規避各級建筑主管部門的監管、不繳或者少繳稅款、在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取得競爭優勢等不當目的,就同一建筑工程項目簽訂兩份或兩份以上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程工期等實質性內容不一的合同。但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法院審理此類合同糾紛以各案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有效避免了“陰陽合同”糾紛。案例索引:(2007)民一終字第74號(西安市臨潼區11、建筑工程公司與陜西恒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爭議焦點: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備案合同和存檔合同兩個版本,當事人雙方在發生爭議時應以哪個文本進行結算? 2.工程價款利息的起算時間如何確定?裁判要點:恒升公司與臨潼公司于 2003 年 9 月 10 日 簽訂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04 年 4 月 5 日在西安市城鄉建設委員 會進行了備案。雙方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提供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內容是一致的,即沒有29-3條款的內容,長安監理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也證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文本沒有 29-3 條款的內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條約定了工程進度款問題,對具體的工12、程進度和付款期限做了 明確約定,恒升公司自 己也主張已向臨潼公司支付工程款 12219182. 8 元,而 29-3 條款的內容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條明顯矛盾。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關于“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 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的規定,是指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兩份不同版本的合同,發生爭議時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而不是指以存檔合同文本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二、精準定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13、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分為9個小案由,分別是: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7、裝修裝飾合同糾紛;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三、分析建筑工程合同的管轄規定1、專屬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14、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解釋的內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系專屬管轄,其不但排除了雙方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權利,而且法院也不能基于一方當事人的應訴取得管轄權。案例索引:(2016)蘇02民轄終50號(鄭子春與紅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爭議焦點:約定管轄能否排除專屬管轄裁判要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權。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15、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其他規定解釋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但很顯然,有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并不涉及到“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它所涉及的通常是“債權糾紛”。因此,在具體的適用過程中,最高院并沒有明確,哪一類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哪一類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我們在實務操作中據解釋的規定無法確定部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的情況下依舊可以根據以下規定確定此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16、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其中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案件索引:(2014)衛民終字第212號(中衛市東方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馬如芳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爭議焦點:本案糾紛的定性以及據此確定管17、轄權。裁判要點:馬如芳提供的欠條,能證明本案系買賣行為所引發的欠款糾紛,本案應確定為買賣合同糾紛,并依此來確定法院的管轄權。經審查,馬如芳與中衛東方公司的合同履行地在海原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現馬如芳選擇向合同履行地海原縣人民法院起訴并無不妥。四、通過約定仲裁解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權:解釋實施后,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專屬管轄,已不能通過協議管轄來約定法院18、,只能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但現今社會的飛速發展以及建筑業的蓬勃發展,異地施工已是常態,這就導致糾紛發生時異地施工企業有可能遭受不利影響,因為選擇異地施工企業進行施工的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通常都是大中型企業、當地的經濟支柱企業乃至政府引進企業,基于當地政策性保護抑或某些特殊保護。即便并非如此,異地訴訟將增加異地施工企業的訴訟成本,參與訴訟人員的差旅費等;另異地訴訟難免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從而法院偏袒建設單位。這就會對施工企業維護權益產生嚴重不利影響。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來約定仲裁管轄,避免對施工企業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產生的不利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屬于仲裁的受案范圍。法19、院專屬管轄的案件可以通過約定仲裁而不受專屬法院的管轄。因此,建筑施工企業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盡量約定仲裁,從而避害趨利,更好地維護企業的正當權益。案件索引:(2015)民申字第3194號(中國第四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長春眾品食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爭議焦點:四冶公司與眾品公司之間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長春眾品一標段工程)而產生的糾紛,由人民法院管轄還是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裁判要點:2011年3月18日,四冶公司與眾品公司簽訂了長春眾品一標段工程的GF-19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解決爭議的方式為:向長春市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或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1年620、月1日,四冶公司與眾品公司簽訂了協議書,約定雙方于2010年9月18日簽訂的第一份編號為2010ZCYY01642PCC007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GF-1999-0201(長春眾品一標段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編號為2010ZCYY01642PCC007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即第一份合同)約定為準。而第一份的2010ZCYY01642PCC007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于爭議解決方式約定為“雙方同意由許昌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可見,雙方當事人就涉及的長春眾品一標段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爭議解決方式達成了仲裁協議,即由許昌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并非由人民法院管轄。該仲裁協議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應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之規定,二審法院作出駁回四冶公司對涉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長春眾品一標段工程)的起訴的裁定結果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