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自動報警與聯動控制系統施工技術方案(11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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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錄三、火災自動報警與聯動控制系統施工方案1、火災探測器的安裝1.1點型火災探測器的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1.1探測器至墻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1.1.2探測器周圍0.5m內,不應有擋物。1.1.3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1.1.4在寬度不小于3m的內走道頂棚上設置探測器時,宜居中布置。感溫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0m;感煙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5m。探測器距端墻的距離,不應大于探測器安裝間距的一半。1.1.5探測器宜水平安裝,當必須傾斜安裝時,傾斜角不應大于45度。1.2線型火災探測器、可2、燃氣體探測器等有特殊安裝要求的探測器,應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1.3探測器的底座應固定牢靠,其導線連接必須可靠壓接或焊接。當采用焊接時,不得使用帶腐蝕性的助焊劑。1.4探測器的“+”線應為紅色,“-”線應為藍色,其余線應根據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顏色區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導線顏色應一致。1.5探測器底座的外接導線,應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處應有明顯標志。1.6探測器底座的穿線孔宜封堵,安裝完畢后的探測器底座應采取保護措施。1.7探測器的確認燈,應面向便于人員觀察的主要入口方向。1.8探測器在即將調試時方可安裝,在安裝前應妥善保管,并應采取防塵、防潮、防腐蝕措施。2、手動火災報警按3、鈕的安裝2.1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在墻上距地(樓)面高度1.5m處。2.2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牢固,并不得傾斜。2.3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外接導線,應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應有明顯標志。3、管線安裝3.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布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92)、電氣裝置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和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檢驗規程(1998)的規定。3.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布線,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對導線的種類、電壓等級進行檢查。3.3在管內或線槽內的穿線,應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結束后進行。在4、穿線前,應將管內或線槽內的積水及雜物清除干凈。3.4不同系統、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線路,不應穿在同一管內或線槽的同一槽孔內。3.5導線在管內或線槽內,不應有接頭或扭結。導線的接頭,應在接線盒內焊接或用端子連接。3.6敷設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連接處,均應作密封處理。3.7管路超過下列長度時,應在便于接線處裝設接線盒。3.7.1管子長度每超過45m,無彎曲時;3.7.2管子長度每超過30m,有1個彎曲時;3.7.3管子長度每超過20m,有2個彎曲時;3.7.4管子長度每超過12m,有3個彎曲時。3.8在吊頂內敷設各類管路和線槽時,宜采用單獨的卡具吊裝或支持物固定。3.9線槽的直5、線段應每隔1.0-1.5m設置吊點或支點,在彎頭或伸縮縫處應增設吊點或支點。3.10管線經過建筑物的變形縫(包括沉降縫、伸縮縫、抗震縫等)處,應采取補償措施,導線跨越變形縫的兩側應固定,并留有適應余量。3.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導線敷設后,應對每回路的導線用500V的兆歐表測量絕緣電阻,其對地絕緣電阻值不應小于20M4、火災報警控制器與聯動控制器的安裝4.1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控制器(以下簡稱控制器)在墻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不應小于1.5m;落地安裝時,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4.2控制器應安裝牢固,不得傾斜。安裝在輕質墻上時,應采取加固措施。4.3引入控制器的電纜或導線,應6、符合下列要求。4.3.1配線應整齊,避免交叉,并應固定牢靠。4.3.2電纜芯線和所配導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并與圖紙一致,字跡清晰不易退色。4.3.3端子板的每個接線端,接線不得超過2根。4.3.4電纜芯和導線,應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4.3.5導線應綁扎成束。4.3.6導線穿管后,在進線管處應封堵。4.4控制器的主電源引入線,應直接與消防電源連接,嚴禁使用電源插頭。主電源應有明顯標志。4.5控制器的接地應牢固,并有明顯標志。5、聯動控制設備的安裝5.1聯動控制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功能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裝。5.2聯動控制設備的外接導線,當采用金屬軟管作套管時,其長度不宜長于2m,且應7、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點間距不應大于0.5m。金屬軟管與消防控制設備的接線盒(箱)應采用鎖母固定,并應根據配管規定接地。5.3聯動控制設備外接導線的端部,應有明顯標志。5.4聯動控制設備盤(柜)內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源類別的端子,應分開,并有明顯標志。6、系統接地裝置的安裝6.1工作接地線應采用銅芯絕緣導線或電纜,不得利用鍍鋅扁鐵或金屬軟管。6.2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體的工作接地線,在通過墻壁時,應穿入鋼管或其它堅固的保護管。6.3工作接地線與保護接地線,必須分開,保護接地導體不得利用金屬軟管。6.4接地裝置施工完畢后,應及時作隱蔽工程驗收。7、系統調試7.1調試準備7.1.1一般規定a.系統的8、調試應在建筑內部裝修和系統施工結束后進行。b.系統調試前應具有設備布置平面圖、接線圖、安裝圖、系統圖以及隨機技術文件。c.施工人員應向調試人員提供:竣工圖、設計變更及文字記錄、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檢驗記錄(包括絕緣電阻、接地電阻的測試記錄)。d.調試負責人必須由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所有參加人員應認真閱讀施工技術資料,并熟悉系統工作原理,了解火警設備的性能及技術指標。對有關數據的整定值、調整過程中采用的技術標準必須心中有數,方可進行調整實驗工作。7.1.2工程檢查:a.調試前應按設計要求查驗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及備品備件等。b.應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9、66-92)和江蘇省地方標準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檢驗規程()的要求檢查系統的施工質量。對屬于施工中出現的問題應會同有關單位協商解決,并有文字記錄。7.2線路測試7.2.1一般性檢查:首先從外部檢查。這項工作是用眼觀察各種配線情況,對照圖紙檢查配線關系,判斷接線是否正確。a.檢查探測器、警鈴、手動報警按鈕、編址控制器、警報器、火警門燈的安裝位置、型號是否與圖紙相符,探測器0.5m內是否有遮擋物;探測器至墻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b.探測器的“+”線應為紅包,“-”線應為藍色,其余線應根據不同用途10、采用其他顏色區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導線其顏色應一致。c.各種火警設備接線是否正確,接線排列是否合理,接線端子處的標牌編號是否齊全,導線壓接螺帽下是否墊有彈簧墊圈。d.探測器的底座應固定牢靠,其外接導線應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處應有明顯標志。手動報警按鈕的外接線應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入端處應有明顯標志。其導線連接必須可靠壓接或焊接。e.對接線板、元件、設備上的接線螺絲釘要逐一擰緊,這項工作有時常被忽視,這是一個薄弱環節,由此而引發的接觸不良問題很多,例如,由于彈簧墊片沒有壓平,接觸不良,往往造成誤報警或不報警。f.報警控制器地址指示燈標牌是否齊全;屏蔽線是否連接可靠;工作接地11、和保護接地是否符合設計要求。7.2.2線路校驗:線路校驗前,應將被校驗回路中的探測器、編碼母座、警報器、手動報警按鈕和報警控制器等的接線端子打開。查校回路,可用萬用表或蜂鳴器等。從導通法查對傳輸線路敷設、接線是否符合圖紙要求。如果端子排是單層配線,所有導線及其連接處都比較明顯,也就是把兩根線一端短接在另一端用萬用表測試電阻,可以判斷出導線回路及中間連接情況。只要細致檢查,并與原理圖和施工圖核對,判斷正確的線路,立即恢復其接線。檢查完火災報警系統的線路后,再校對自動滅火聯動控制盤的二次線路。在有的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等回路中設置有終端電阻,要檢查是否按有終端電阻,并測試阻值是否與設計相符。在檢查12、系統線路中發現的錯線、開路、虛焊和短路等應進行故障排除。7.2.3絕緣電阻測試:火災報警傳輸線路和聯動控制線路進行上述檢查后,應對其絕緣電阻進行測試。測試回路絕緣電阻,采用500V兆歐表,分別對導線與導線、導線與地、導線對屏蔽層的絕緣電阻進行測試,測試結果應填寫在調試記錄上,其絕緣電阻值應不小于20M。7.3單機調試系統調試,應先分別對探測器、集中報警控制器、火災報警裝置和消防設備控制器等逐一進行單機通電檢查實驗,正常后方可進行系統開通調試。所謂單機調試就是將運到安裝工地的探測器、報警控制器等在安裝就位之前進行一些基本性能實驗。實驗工作需在干燥、無粉塵、無振動、無煙霧的常溫室內進行,實驗人員應13、全面熟悉火警設備的各項性能后,才能進行實驗。7.3.1探測器測試利用報警控制器代替,給報警控制器(區域或集中均可)接出一個報警回路,接上探測器底座,連接終端電阻,然后利用報警控制器的報警、自檢等功能,對探測器進行單體實驗,當實驗感溫探測器時,熱源采用750W電吹風,在距離探測器500mm處,向探測器吹熱風,使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7.3.2報警控制器的實驗:報警控制器應進行下列測試:a.火災報警聲光系統是否工作,若能正常工作,時鐘是否記錄報警時間;地址信號燈或地址是否顯示。b.報警后,有關聯動斷電器是否動作;各項輸出報警信號是否正常。c.當檢查信號輸入后,自檢信號、地址指示燈是否閃亮。d.測量電14、源電壓(直流24V、12V);撥動自檢開關,測量自檢回路輸出電壓,報警線上的電壓信號,與報警控制器的有關技術數據核對。e.將區域報警控制器的有關信號輸至集中報警控制器,測量集中報警器的各種功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f.對警報器、警鈴、手動報警按鈕等回路進行信號測試。7.4系統開通調試7.4.1系統通電后,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的有關要求對報警控制器進行下列檢查:a.火災報警自檢功能;b.消音、復位功能;c.故障報警功能;d.火災優先功能;e.報警記憶功能;f.電源自動轉換和備用電源的自動充電功能;g.備用電源的欠壓和過壓報警功能。7.4.2采用便攜式火災報警探測器實驗器進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開通調試。715、.4.2.1煙桿探測:a.將棒線香點燃置于煙桿下部的緊固座下(也可用香煙代替棒線香);b.把接伸桿安裝到煙桿主體上,根據探測器安裝高度調節拉伸桿長度,安裝煙嘴;c.將煙嘴對準待檢探測器進煙口,接通電源將煙排至探測器周圍,30s以內探測器確認燈亮,表示探測器工作正常,否則不正常;d.在每次檢查前,應將煙在煙道中儲存一會兒,以保證開啟風機時有足夠的煙量排出;e.當檢查結束時,一定要將煙源取出熄滅,擦拭干凈,取出電池(防止電池霉爛)。7.4.2溫桿探測a.將送溫頭接在連節桿上部,并視高度調節桿的長度(BHTS-2型直接插入煙桿上部口上);b.將電源插頭接入220V交流電源插座上;c.將送溫頭對準待檢16、探測器,打開電源開關;d.溫源升溫,10s內探測器確認燈亮,表示探測器工作正常,否則探測器有故障。7.4.3開通調試:集中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裝置進行單機逐臺通電檢查,正常后方能接入系統進行調試。系統通電后,應按國家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GB4717)的技術要求對報警控制器作如下的功能檢查:a.火災報警自檢功能;b.消音、復位功能;c.故障報警功能;d.火災優先功能;e.報警記憶功能;f.電源自動轉換和備用電源的自動充電功能;g.備用電源的欠壓和過壓報警功能。應按設計文件和設計說明,分別用主電源和直流備用電源供電,檢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各種控制功能和聯動功能。檢查控制器電源和備用17、電源,其容量應分別符合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GB4717)的要求,給備用電源連續充放電三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應能自動轉換。系統功能正常后,應使用專用的檢查儀器對探測器進行逐個實驗即前述單機調試。動用無誤后,方可投入運行。按系統調試程序進行系統功能的自檢。連續無故障運行120h后寫出開通調試報告。7.4.4調試記錄及報告的編寫。調試工作是安裝工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從開始安裝到系統開通前,往往存在著許多安裝質量和設備功能等多方面的問題,通過調試予以發現和排除。因此調試報告是保證安裝工程質量和設備質量能否達到安全可靠運行的重要依據。8、系統檢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與聯動控制系統調試結束合,應由蘇州18、市消防技術檢測中心對火災報警系統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合格后再進行驗收。9、系統驗收9.1一般規定系統竣工驗收,應在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監督下,由建設主管單位主持,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參加,共同進行。9.1.1系統驗收對象包括下列裝置:a.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包括各種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控制器和集中報警控制器等);b.滅火系統控制裝置(包括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等固定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c.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控制裝置;d.通風空調、防煙排煙及電動防火閥等消防控制裝置;e.火災事故廣播、消防通訊、消防電源、消防電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裝置;f.火災事故照明燈及疏散指示燈。9.1.2系統驗收前19、,建設單位應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提出驗收申請報告和下列技術資料:a.填寫系統竣工表;b.有關消防設備的施工圖和技術資料;c.安裝技術記錄(包括隱蔽工程檢驗記錄);d.開通調試報告;e.管理、維護人員登記表。9.1.3系統驗收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進行施工質量復查和人員配備情況檢查,再進行系統竣工驗收。未經過施工復查或復查中提出的問題沒有整改的工程及未配備經過培訓、考試合格的操作、維修和管理人員的工程不得進行驗收。9.1.4系統竣工驗收,應在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監督下,由建設單位主持,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參加,共同進行。9.2施工質量的復查系統驗收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進行施工質量復查,復查應包括下列內20、容:9.2.1消防用電設備主、備電源的容量,自動切換裝置安裝及施工質量,經復查應符合有關防火設計要求和電氣安裝規范規定。9.2.2消防用電設備的動力線、控制線、接地線及火災報警信號傳輸線的敷設方式,經復查應符合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9.2.3火災探測器的類別型號、適用場所、安裝高度、保護半徑、保護面積和探測器的間距等經復查應符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65-98)的規定。9.2.4各種報警控制裝置的安裝位置、型號、數量、類別、功能及安裝質量經復查應符合施工圖的要求。9.2.5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燈的安裝位置和施工質量,經復查應符合有關防火施工規范和電氣裝置安裝21、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9.3系統竣工驗收9.3.1消防水泵、消防電梯等消防用電設備電源(包括直流備用電源)的自動切換裝置,應在現場進行3次切換實驗,均能正常工作為合格。9.3.2火災報警控制器應按下述要求進行功能抽檢:a.實際安裝數量在5臺以下者,全部抽查;b.實際安裝數量6-10臺者,抽驗5臺;c.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臺者,按實際安裝數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臺抽驗。抽驗時,每個功能應重復1-2次,被抽查控制器的基本功能應符合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GB4717)中的功能要求。9.3.3火災探測器(包括手動報警按鈕),應按以下要求進行模擬火災響應實驗和故障報警抽驗:a.實際安裝數量22、在100只以下者,抽驗10只;b.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0只,按實際安裝數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驗。被抽驗探測器的上述兩項實驗均應正常。9.3.4室內消火栓應在出水壓力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條件下進行下列功能驗收:a.工作泵、備用泵轉換運行1-3次;b.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c.消火栓處操作啟泵按鈕按5%-10%比例抽驗。以上控制功能正常,信號應正確。9.3.5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J84-85)的條件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a.工作泵與備用泵轉換運行1-3次;b.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c.水流指標器、閘閥23、關閉器及電動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30%的比例進行末端放水實驗。上述實驗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9.3.6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的比例抽驗聯動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9.3.7通風空調和排煙設備(包括風機和閥門)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的比例抽驗聯動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9.3.8消防電梯應進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動控制功能檢驗,其控制功能、信號應正常。9.3.9火災事故廣播設備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的比例進行以下功能檢驗:a.有消防控制室選層廣播;b.共用的揚聲器強行切換實驗;c.備用擴音機控制功能實驗。上述控制功能正常、語音應清楚。9.3.10消防通訊設備應進行以下功能實驗:a.消防控制室與設備間所設的對講電話進行1-3次通話實驗;b.電話插孔按實際安裝數量的5%-10%的比例進行通話實驗;c.消防控制室的外線電話與“119”臺進行1-3次通話實驗。上述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9.3.11各項檢查工程中,如有不合格者,應限期修復或更換,并進行復驗。復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進行加倍實驗。復驗全部合格后,方能通過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