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查與專家論證11(12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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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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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魯建管質安字200735號關于印發山東省建筑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查與專家論證暫行辦法的通知各市建管局(處、辦),有關市建委(建設局): 現將山東省建筑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查與專家論證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省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站。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山東省建筑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查與專家論證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管理,規范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查、論證、審批、實施和監督管理,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2、查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建設活動,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指建筑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依據有關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和規程(以下簡稱工程建設標準),單獨編制的具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第四條 建設、施工、監理等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專項方案的編制、審查、論證和審批制度,保證方案的針對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嚴格按照方案組織施工。第二章 方案編制和專家論3、證的范圍第五條 下列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一) 土石方開挖工程1、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溝)等的土方開挖工程;2、 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溝)等的土石方開挖工程;3、 鑿巖、爆破工程。(二) 基坑支護工程采用支護結構施工的基坑支護工程。(三) 基坑降水工程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的工程。(四) 模板工程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2、 混凝土構件模板工程;3、 特殊結構支撐系統工程。(4、五) 起重吊裝工程。(六) 腳手架工程1、 落地式鋼管腳手架;2、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3、 懸挑式腳手架;4、 門型腳手架;5、 掛腳手架;6、 高處作業吊籃;7、 卸料平臺;8、 其他臨時設置的作業平臺。(七) 起重機械設備拆裝工程1、 塔式起重機的安裝、拆卸、頂升;2、 施工升降機的安裝、拆卸;3、 物料提升機的安裝、拆卸。(八) 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1、 建筑幕墻的安裝施工;2、 預應力結構張拉施工;3、 鋼結構工程施工;4、 索膜結構施工;5、 6m以上的邊坡施工;6、 地下暗挖與隧道工程;7、 水上樁基施工;8、 人工挖孔樁施工;9、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安全5、,已經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尚無技術標準的施工等工程。第六條 下列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由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組對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一) 深基坑工程1、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 的深基坑(槽、溝)工程; 2、 地質條件、周圍環境或地下管線較復雜的基坑(槽、溝)工程;3、 可能影響毗鄰建筑物、構筑物結構、使用安全的基坑(槽、溝)開挖及降水工程。(二) 高大模板工程1、 高度超過8m的現澆混凝土梁板構件模板支撐系統; 2、 跨度超過18m,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m2的現澆混凝土梁板構件模板支撐系統;3、 集中線荷載大于15KNm的現澆混凝土梁板構件模板支撐系統;6、4、 滑模模板系統。(三) 腳手架工程1、 搭設高度超過50m的落地式腳手架;2、 懸挑高度超過20m的懸挑式腳手架。(四) 起重吊裝工程1、 起重量超過200噸的單機起重吊裝工程;2、 2臺以上起重機抬吊作業工程;3、 跨度30m以上的結構吊裝工程。(五)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巖爆、涌泥、斷層等地質復雜的隧道工程。(六)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容易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專家論證的工程。第三章 方案的編制與審批第七條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編制人員應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深基坑、附著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的安全專項7、施工方案應由專業承包企業負責編制。第八條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根據工程建設標準和勘察設計文件,并結合工程項目和分部分項工程的具體特點進行編制。除工程建設標準有明確規定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主要應包括工程概況、周邊環境、理論計算(包括簡圖、詳圖)、施工工序、施工工藝、安全措施、勞動力組織、以及使用的設備、器具與材料等內容。第九條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技術、設備、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審核人員中至少2人應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其中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需專家論證的,審核人員中至少2人應具有本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審核合格,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實行施8、工總承包的,還應報總承包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第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組織本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提報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報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審批。第十一條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核、審批人等應由本人在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審批表上簽名并注明技術職稱。第四章 方案的專家論證第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需專家論證審查的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審核通過后,施工單位應組織專家對方案進行論證審查,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勘察、設計、科研、大專院校和工程咨詢等第三方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第十三條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審查專家組不得少于5人。其中,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9、員不得少于3人,方案編制單位和論證組織單位的人員不得超過半數。專家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 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并具有五年以上專業工作經歷;(二) 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并具有十年以上專業工作經歷;(三) 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并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經歷。(四) 具有技師職業資格,并具有十五年以上工作經歷。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門或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可建立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方案論證審查專家庫,為方案論證組織單位提供人員信息。專家庫人員資格的審查辦法、適用范圍、組織章程等由各市制定。 第十五條 專家論證審查宜采用會審的方式,與會專家組人員不得少于5人。10、下列人員應列席論證會:(一) 施工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實行專業工程分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相應人員;(二) 方案編制人員;(三) 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第十六條 專家組應對專項施工方案的內容是否完整、數學模型、驗算依據、計算數據是否準確以及是否符合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等進行論證審查;形成一致意見后,提出書面論證審查報告。專家組成員本人應在論證審查報告上簽字、注明技術職稱,并對審查結論負責。專家組論證審查報告應作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附件。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專家組提出的論證審查報告對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完善,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簽字后,方可實施11、。實行施工總承包的,還應經施工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專家組認為專項施工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方案編制單位應重新組織專家論證審查。第五章 方案的實施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經過審批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如因設計、結構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訂的,應重新履行審核、審批程序。第十九條 方案實施前,應由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向工程項目的施工、技術、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作業人員應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進行施工。第二十條 在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過程中,施工單位或工程項目的施工、技術、安全、設備等有關部門應對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12、檢查,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對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行為要予以制止。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的驗收制度。在方案實施過程中,施工單位或工程項目的施工、技術、安全、設備等有關部門應對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需經專家論證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驗收,必須由施工單位組織。第二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將需編制安全專項方案的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對需經專家論證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詳細具體的安全生產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實施旁站監理。第二13、十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加強對方案實施情況的監理;對不按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的,應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暫停令,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時向當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門、建筑安全監督機構報告。第二十四條 施工現場存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應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掛牌公示,公示內容應包括: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的名稱、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監控責任人和舉報電話等。第二十五條 各級建筑工程管理部門和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將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為安全監督重點,發現不按規定程序編制、審核、論證、審批和實施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應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門負責解釋。第二十八條 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主題詞:建筑 安全 工作 通知 抄報:建設部,省建設廳,省安監局。 抄送:各市建筑安全監督站,局屬各單位。 山東省建管局秘書處 2007年9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