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應急救援工作管理規定和應急聯動機制(2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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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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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呂梁市應急救援工作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有效處置突發事件,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 事件引起的嚴重危害,規范應急救援行動,保護人民生命財 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已經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 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應急救援行動,是指應急救援隊伍 為完成應急救援任務而實施的準備與處置過程。第四條應急救援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領導、 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處置為2、主的應急救援 隊伍管理體制。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應急經費列入本級 財政預算,設置應急救援專項工作經費,確保專款專用,保 障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器材裝備配備、教育培訓、訓練演練、 培訓基地建設以及應急救援處置等所需費用。第七條應急救援隊伍執行應急救援任務時,應當堅持 “救人第一,科學施救”的指導思想,按照“第一時間調集 足夠力量和有效裝備,第一時間到場展開,第一時間實施救 人,第一時間控制災情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和危害”的要求,組織實施應急救援行動。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責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 理的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完善應急救援體系:(一)依托政府相關單位設立應急指3、揮中心;(二)依托本地公安消防部隊建立綜合應急救援隊伍;(三)按照突發事件類別,依托系統、行業組建專業應 急救援隊伍;(四)發動成年志愿者,組建志愿應急救援隊伍;(五)協調安全生產責任較重的企業事業單位,組建企 業應急救援隊伍。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指揮中心由本級人民 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總指揮,分管應急救援工作的政府領導 擔任指揮長,政府應急救援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綜合應急 救援隊伍負責人擔任副指揮長,駐軍、武警、安監、衛生、 醫療、交通、公路、建設、人防、環保、國土、地震、民政、 林業、氣象、電力、燃氣、供水、通信、鐵路、海事、石化 以及應急設備制造單位、應急物資儲備單位等有關部門、單4、 位負責人任成員。各級應急指揮中心應履行以下應急救援職責:(一)健全組織機構,完善預警聯動機制和應急救援工 作機制;(二)掌握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突發事件情況,制 定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聯合演練;(三)協調專業、志愿、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將其納入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的動員、訓練、調度、作戰體系;(四)加強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訓練、演練及管理;(五)組織應急救援裝備、物資配備和儲備,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物資、應急處置裝備和生活必需品等應急物資的儲備保障制度,統籌各類應急物資日常準備和應急狀態時的生產、調配、供應,并建立全市范內跨區域的應急物資調劑供應渠道;(六)組織應急知識普及宣傳教育活動;(七)5、及時搜集、掌握突發事件相關信息,根據災情需要及時調度、指揮相關力量進行處置;(八)依照相關規定,發布應急救援信息。第十條 呂梁市各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由市應急救援支隊、縣(市、區)應急救援大隊組成,其主要領導由市公 安消防支隊、縣(市、區)公安消防大隊主官擔任,由本級 人民政府任命。市應急救援支隊領導縣(市、區)應急救援 大隊。各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應履行以下應急救援職責:(一)健全組織機構,建立應急救援現場工作機制;(二)掌握研究隊伍建設情況,制定完善相關應急救援 預案并開展演練;(三)加強應急救援裝備、物資配備和儲備;(四)開展應急救援培訓;(五)協調、指導專業、志愿.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的訓練、6、演練;(六)根據災情需要和指令,參加應急救援現場處置;(七)根據應急指揮中心的授權,調度、指揮專業、志 愿、企業應急救援隊伍處置災情。第十一條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由各應急救援相 關部門、成員單位負責人擔任。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履行以下應急救援職責:(一)健全組織機構,加強隊伍建設,做好應急救援準 備;(二)制定完善相關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三)組織培訓、訓練、演練和管理,接受綜合應急救 援隊伍的業務指導;(四)組織本專業的應急救援裝備、物資配備和儲備;(五)根據災情需要,接受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調度指揮, 并向應急指揮中心提出災情處置方案。第十二條 志愿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由應急指揮中心 指定。志愿7、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充分做好應急救援準備工作, 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培訓、訓練,接受應急指揮中心和綜合應 急救援接警調度中心的調度指揮。第十三條 企業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由本單位分管領 導擔任,并報市應急指揮中心和綜合應急救援接警調度中心 備案。企業應急救援隊伍應當根據本單位應急救援需要開展 有針對性的培訓、訓練,接受應急指揮中心和綜合應急救援 接警調度中心的調度指揮。第十四條 各部門和單位應按照政治堅定、業務精良、 身體健康的標準,嚴格選撥優秀人員充實到本部門和單位的 專業、志愿、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第十五條 各應急救援隊伍應加強管理教育,積極組織 訓練,定期進行考核。各級應急指揮委員會每年應定期組織 8、綜合、專業、志愿應急救援隊伍進行有關法律法規、應急救 援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增強救援人員的應急意識,提高實戰 能力。第十六條各應急救援隊伍應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總體、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根據災情需要,結合 本單位實際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并報本級應急指揮中心備 案。各專業、志愿、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對本部門、單位的應 急預案每年組織不少于2次演練;各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每 年應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總體、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組織不 少于2次綜合演練。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本著“有效整合資源、 節約經費投入、實現合理布局、達到資源共享”的原則,依 托消防培訓基地、消防戰勤保障中心、特勤消防站和其他9、物 資儲備單位,建立市、縣(市、區)應急救援培訓基地。第十八條各部門、單位應根據應急預案和可能遂行的 應急救援行動,配備、儲備、補充足夠數量的裝備、器材、 物資,做到專人保管、定期保養維護、適時更新、確保完好, 并建立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報告制度,將相關情況及時上報本 級應急指揮中心備案。第三章指揮體系和預警機制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構建由應急指揮中心 統一協調指揮,綜合、專業、志愿、企業應急救援隊伍聯動 反應的應急救援組織指揮體系,建立統一高效的應急指揮和 協調聯動機制。第二十條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企業應急救援隊 伍必須建立嚴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備不懈和指揮不間斷。 值班人員必須熟悉10、本部門、單位的應急預案,掌握應急救援 隊伍實力,督促檢查指揮、通信系統處于規定的狀態,保證 隨時接受上級的命令、指示和下級的請示報告,及時妥善處 置。第二十一條 各級應急救援接警調度中心應當建立本 地區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匯集、儲存、分析、傳輸有 關突發事件的信息,并與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級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和監測網點的突發事件信 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加強跨部門、跨地區的信息交流與情 報合作。第二十二條 各級應急救援接警調度中心應當按照有 關規定向上級應急指揮中心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向相關部門 通報突發事件信息。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信息報告員應當 及時向本級應急指揮中心11、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第二十三條 各級應急救援接警調度中心應當及時匯 總分析突發事件隱患和預警信息。第二十四條 各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應建立應急救援 專家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 專家學者進行研討,對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 的影響進行評估,制定突發事件應對方案。第二十五條 各級應急指揮中心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 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在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 事故災難及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 時,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共分一、二、三、四級,具體分 級規定按照國務院相關規定執行),決定并宣布有關地區進 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第二十六條12、 進入三級、四級警報預警期后,各級應急 指揮中心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 的危害,第一時間采取下列措施:(一)命令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志愿、企業應急 救援隊伍啟動應急預案;(二)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 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 預報和預警工作;(三)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 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 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第二十七條 進入一級、二級警報預警期后,各級應急 指揮中心除采取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針 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13、成的危害,采取下列 一項或者多項措施:(一)命令綜合、專業、志愿和企業應急救援隊伍、負 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 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二)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 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 常使用;(三)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 全保衛;(四)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五)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 危害的建議、勸告;(六)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 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七)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14、事件危害的場所,控 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 護性措施。第四章應急救援處置第二十八條 各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承擔下列重大災 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一)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三)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四)建筑坍塌事故;(五)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六)空難事故;(七)爆炸及恐怖事件;(八)其他群眾遇險事件;各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依照國家規定和上級指令,參與 配合處置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 等自然災害,礦山、水上事故,重大環境污染、核與輻射事 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第二十九15、條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承擔系統、行業易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并參與處置應急指揮中心、綜合應急救援隊調度的其它應急救援工作。第三十條 各志愿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應急指揮中心、 綜合應急救援隊調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 和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第三十一條 各企業應急救援隊伍負責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并參與處置應急指揮中心、綜合應急救援隊調度 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應 急救援工作。第三十二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各級應急指揮中心應當 針對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 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有關法律16、法規、規章的規定 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第三十三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 生后,各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志愿、企業應急救援 隊伍應根據上級指令及現場情況,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 急處置措施:(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號;(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 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 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 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 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 17、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 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或征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 工具;(六)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七)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第三十四條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各類應急救援隊伍 應根據相關應急預案或上級指令及時進行處置。第三十五條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 件的人民政府,組織向參加現場處置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提 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 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 醫18、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在必要時,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 后,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 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征用后被毀損、滅失的設備、設施和 交通工具,應當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第三十六條 各級應急指揮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 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第三十七條 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 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 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應急指揮 中心報告。第五章法律責任和獎懲第三十八條 在處19、置突發事件時,有關部門或單位不按 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依法給予處分:(一)遲報、漏報、謊報、瞞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 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未按規定及時發布突發事件警報、采取預警期的 措施,導致損害發生的;(三)不服從本級或上級人民政府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救援資金、 物資的;(五)私自挪用被征用單位和個人財產的;(六)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 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前款規20、定的行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人民政府 有關部門依法決定處罰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九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 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 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 處罰。第四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 擔民事責任。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二條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志愿應急救援隊伍救援人員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期間,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參 加非本單位應急救援工作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 利不變;表現突出、成績21、顯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 表彰或者獎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救援人 員依法給予撫恤。第六章附則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呂梁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 室會同市應急救援支隊負責解釋。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旋。呂梁市應急as聯動機制為全面整合呂梁市現有的應急救援力量,建立統一、完 善的應急救援指揮調度體系,使各部門、各社會救援力量在 處置各類災害和突發事件中能密切協同、形成合力,圓滿完 成各類應急救援任務,特制定呂梁市應急救援聯動機制。一、建立健全呂梁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一)為確保重大災害和突發事故處置的統一指揮,切 實規范和整合全市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立健全呂梁市應急22、 指揮中心。(二)呂梁市應急指揮中心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 人擔任,分管應急救援工作的政府領導擔任副主任,政府應 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急救援支隊等聯動單位主管領導 擔任委員。應急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和接警調度中心,辦公 室設在市政府應急辦,由市政府應急辦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 任,接警調度中心設在應急救援支隊。市應急指揮中心成員 單位包括市應急辦、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公安局、 軍分區司令部、市應急救援支隊(消防支隊)、市武警支隊、 市安監局、市衛生局、市急救中心、市環保局、市林業局、 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民政局、市廣電局、市電業局、市 交通局、市公路局、市國土局、市地震局、市人防辦、23、市氣 象局、自來水公司、中國電信呂梁分公司、中國移動呂梁分 公司、中國聯通呂梁分公司、中石化呂梁分公司、中石油呂 梁分公司、高速公路交警八大隊和六大隊。(三)市應急指揮中心承擔以下職責:1、健全組織機構,完善預警聯動機制和應急救援工作 機制;2、掌握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突發事件情況,制定 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聯合演練;3、協調專業、志愿、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將其納入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的動員、訓練、調度、作戰體系;4、加強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訓練、演練及管理;5、組織應急救援裝備、物資配備和儲備,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物資、應急處置裝備和生活必需品等應急物資的儲備 保障制度,統籌各類應急物資日常準24、備和應急狀態時的生 產、調配、供應,并建立全市范圍內跨區域的應急物資調劑 供應渠道;6、組織應急知識普及宣傳教育活動;7、及時搜集、掌握突發事件相關信息,根據災情需要 及時調度、指揮相關力量進行處置;8、依照相關規定,發布應急救援信息。二、應急救援聯動單位職責(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在對全市各社會應急救援力量進行 整合的基礎上,成立以消防部隊為主體的應急救援力量體 系。(二)呂梁市應急救援聯動成員單位包括市應急辦、市 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公安局、軍分區司令部、市應 急救援支隊(消防支隊)、市武警支隊、市安監局、市衛生 局、市環保局、市公用事業局、市25、林業局、市財政局、市建 設局、市民政局、市廣電局、市電業局、市交通局、市公路 局、市海事局、市國土局、市地震局、市人防辦、市氣象局、 煤氣化公司、自來水公司、中國電信呂梁分公司、中國移動 呂梁分公司、中國聯通呂梁分公司、中石化呂梁分公司、中 石油呂梁分公司、高速公路交警支隊八大隊和六大隊。(三)各成員單位共同職責:1、組織制訂和完善本單位應急救援方案、制度,明確 人員職責。2、加強本單位應急救援力量的管理、訓練,不斷提高 相應的應急救援技術、技能。3、督促檢查本單位應急救援力量、裝備,按要求落實 值班、備勤制度。4、定期參加市應急指揮中心組織召開的應急救援工作 會議,落實上級關于應急救援工作的26、相關指示和工作措施。5、本單位應急救援人員和力量發生變動時,及時上報 市應急指揮中心備案。6、接到應急救援現場總指揮部或應急指揮中心的命令 后,指揮本單位應急救援力量和裝備迅速出動,按要求到達 現場,受領并完成總指揮部分配的作戰任務。(四)各應急救援聯動單位內部職責。市政府應急辦1、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完善應急救援體系。2、協調應急指揮中心各成員單位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1、督促市直各新聞媒體做好經常性應急救援宣傳報道 工作。2、災害事故和突發事件發生后,及時組織各新聞媒體 組織宣傳報導人員趕赴現場,開展了正面宣傳報導工作,正 確引導社會輿論。3、大力宣傳報導應急救援英雄模范人27、員的事跡。市公安局1、發生重大火災和突發災害事故時,市局領導到場, 擔任滅火救援和災害事故處置指揮工作,市委、市政府領導 到場后,移交指揮權,參與指揮決策;2、根據重大火災和災害事故現場需要或按現場指揮部 的命令,調集治安、交警、派出所等相關單位警力到現場承 擔警戒、人員疏散、轉移、維護現場秩序等工作任務;3、涉及縱火、暴力破壞活動的突發災害事故,迅速到 場控制現場,現場取證,調查案情。4、視情參與事故調查。軍分區司令部發生重大災害或重大突發事件時,根據上級命令調動轄 區內的駐軍或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災害和事件處置。市應急救援支隊(市消防支隊)1、指導或組織指揮重、特大火災事故撲救和重特大事 28、故搶險救援工作。2、指導或組織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 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 產事故、空難、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眾遇險事件的應急救援 工作,并參與配合處置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 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礦山、水上事故,重大環境污染、 核與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3、統籌制定各類綜合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市武警支隊1、發生重大災害或重大突發事件時,參與災害和事件 處置。2、根據現場總指揮部的決策,進行救援現場的警戒、 疏散群眾和搶救物資。3、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制或者現場管制。4、對聚眾妨礙救援行動和救援現場秩序、危害救援力 量、物資和對29、象安全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驅散。市安監局1、參與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指揮;2、處置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為指揮部科學決策提供技 術支持和服務,并調集相關專家技術人員到場;3、執行指揮部的決策和部署,協同各參戰單位完成重 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置任務;4、參與生產安全事故原因調查。市財政局統籌安排各類應急救援日常準備和應急狀態時的資金。 市民政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時,負責調配現場急需的救災、救濟 物資,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市建設局1、負責組織協調因災被損毀的城鎮道路搶修,指導因 災被損毀的房屋修復和重建工作;2、發生重特大火災、建筑倒塌等惡性事故時,參加滅 火救援指揮部,參30、與決策;3、應現場總指揮部的要求,調集施工工程車輛和大型 機械到現場參與搶險救援。市林業局1、發生重大森林火災和突發災害事故時,擔負現場主 要滅火救援組織工作;2、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現場指揮部,制定滅火措施及方 案;3、按指揮部的命令,組織和調集人員、森林滅火器材 裝備到場;4、與到場的消防部隊協作,合力控制和撲救森林火災。 市環保局1、承擔災害和事故救援現場對環境的監測工作;2、發生可能導致引發環境污染事件的火災、突發災害 等事故后,為現場處置提供技術和專業人員支持;3、發生化危物品和放射性物品泄漏、燃燒、爆炸等事 故后,為指揮部進行科學決策提供依據;4、化危物品和放射性物品泄漏、燃燒、爆炸事31、故搶險 救援任務完成后,協同消防部隊對現場進行洗消和清理,清 除環境危害隱患。市衛生局1、在可能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滅火救援現場待命,隨 時準備實施現場急救和傷員轉運;2、對在滅火救援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的受傷消防指戰員、 受傷群眾實施現場急救,迅速控制傷情,視情轉送醫院進行 急救;3、在處置危險物品泄漏、燃燒、爆炸事故現場為作戰 人員安全防護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議。市交通局、市公路局根據處置重特大突發事故和災害的需要,按照現場總指 揮部的統一部署,負責提供事故現場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市地震局1、隨時掌握呂梁市及周邊地區地震災害情況;2、負責建立地震監測預報工作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建 立震災預防工作體系和32、緊急救援工作體系;3、承擔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職能;4、為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地震災害及次生災害事故提 供技術服務。市國土局1、隨時掌握呂梁市及周邊地區地質災害情況;2、負責建立地質災害預防預報工作體系和緊急救援工作體系;3、承擔市人民政府地質災害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職能;4、為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地質災害事故提供技術服務。 市人防辦1、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負責發布警報和組織實施燈 火管制;2、組織重大事故時(戰時)的人員疏散和隱蔽;3、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生活供應和其他保障工作;4、協助有關部門恢復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市氣象局1、隨時掌握重大氣象變化情況,做好災害氣象的預警 預報服務33、,及時向社會發布重大自然災害時期的天氣預報工 作。2、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和重特大火災及其他災害事 故時,向現場指揮部提供有關氣象信息,為指揮部進行科學 決策提供技術支持和參考。市海事局1、承擔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積污染水域應急處置的日常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2、負責調動專業和社會資源參與水上搜救;3、發生水上交通事故、火災、爆炸等事故時,應指揮 部的部署,調集水上交通工具、救援設備到現場,與消防部 門協同撲救火災和處置事故。市廣電局1、制定市直廣播電視媒體宣傳報道方案,加大應急宣 傳力度,正確引導社會輿論;2、組織廣播電視媒體廣泛開展應急公益宣傳,普及應急知識,提高全民應急意識。中國電信呂梁分34、公司.中國移動呂梁分公司.中國聯通呂梁分公司1、重大災害事故時,確保和隨時維護通信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2、保障應急救援現場通信暢通,優先傳遞各類應急救 援指揮、調度信息。市電業局1、承擔城市電力基礎設施維護、事故應急搶修;2、發生電力火災、事故后,為現場處置提供技術、搶險 隊伍支持;3、在可能引發電擊事故的火災、建筑倒塌、群體性事件、 暴力恐怖事件現場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隨時排除險情,確 保電力設施、設備安全;4、完成應急救援指揮部部署的現場斷電、緊急供電任務。5、組織調度全市電力專業技術力量協助各級政府和有 關部門對重大火災事故或重特大搶險救援事故實施緊急處 置。6、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實施消35、防監督檢查和火災事故調 查。煤氣公司1、承擔城市天燃氣基礎設施維護、事故應急搶修;2、發生天燃氣泄漏、燃燒、爆炸事故后,為現場處置提供技術、搶險隊伍支持;3、在可能引發燃氣次生災害的火災、建筑倒塌、群體 性事件、暴力恐怖事件現場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隨時排除 險情,確保燃氣安全;4、完成應急救援指揮部部署的其他任務。自來水公司1、發生重火災和突發災害事故時,關注和維護市政供 水管網的運行狀況;2、按現場指揮部的命令,根據重大火災和災害事故現 場的需要,到現場對市供消火栓系統進行維護,對事故現場 供水管網進行局部增壓,確保現場滅火救援供水保障。中石化呂梁分公司、中石油呂梁分公司1、發生重特大火災和36、其他災害事故,消防部隊長時間 作戰時,按總指揮部的命令,出動油罐車至現場,確保滅火 救援作戰車輛的作戰油料保障;2、發生石油化工產品火災,油罐、槽罐車、加油站等 火災事故時,按指揮部的要求,調集專家技術人員到達現場, 參加總指揮部,為指揮部現場決策提供技術支持;3、指導參戰消防部隊現場滅火,展開關閥、堵漏、斷 源、防爆、洗消等工作;4、必要時,調集石油槽罐車,為實施現場倒罐作業提 供支持。高速公路交警支隊八大隊、六大隊1、轄區內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和其他災害事故時, 迅速掌握事故和災害情況,盡力搶救人員,維護現場交通, 疏散事故區人員和車輛,防止災情進一步擴大;2、引導消防部隊搶險救援力量正確37、行進,及時、安全 的進入事故地段;3、根據現場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高速公路封閉 或警戒措施,維護救援現場秩序,確保安全;4、視情調集事故清障車輛,清理事故現場。三、應急救援工作制度(一)應急救援聯席會議制度1、應急救援聯席會議由市應急指揮中心組織召開,每 半年召開一次,市應急指揮中心全體成員單位參加。遇有特 殊情況,市應急指揮中心可臨時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在報請 主任批準同意后,由市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組織。2、應急救援聯席會議可以通過工作總結會、工作部署 會、電視電話會、座談會、研討會或現場會等形式召開,每 次會議應明確主題和具體內容。3、聯席會議主要分析研究全市在貫徹執行應急法律法 規方面38、存在的突出問題,協調解決應急工作中的難點問題, 研究表彰、獎勵應急救援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等。4、聯席會議議定事項以呂梁市應急指揮中心會議紀 要的形式公布,由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負責起草整理。(二)年度工作會議制度市應急指揮中心擴大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市應急 指揮中心主任主持,參加會議人員為市應急指揮中心全體成 員單位及各縣(市、區)應急指揮中心主任、副主任和辦公室 主任。會議的議題是總結全年工作,研究部署下一年度應急 工作以及其他重要事項。(三)應急救援聯絡員工作制度1、市應急指揮中心各成員單位各確定一名聯絡員,參 與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聯絡員一般由負責安全 管理和保衛工作的綜39、合業務部門負責人擔任。聯絡員姓名、 職務、聯系電話等基本情況應書面報市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 備案。2、聯絡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如確需變更,必須及時將 變更情況書面報市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3、聯絡員聯絡工作由市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具體負責。4、聯絡員的主要職責是:收集本行業、本系統、本單 位的應急工作情況,反饋應急工作的建議和意見等。(四)應急救援工作督查制度1、重要節日、重要活動、特殊季節期間,市應急指揮 中心可以組織成員單位,對各縣(市)區、各行業、各系統、 各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情況進行督查。2、工作督查實行委員帶隊負責制,可采取聯合督查、 分片包干督查和本地區、本行業、本系統應急工作督查等形 式40、進行。工作督查主要對督查對象落實應急工作責任制以及 專項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3、每次督查結束后,應寫出督查情況報告,并及時向 督查對象通報,提出改進和加強工作的意見;4、市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要及時對督查情況進行收集, 并形成總結材料上報市應急指揮中心和市政府。(五)應急救援值班工作制度1、各應急救援聯動單位應制定日常值班制度,設置值 班專用電話,安排和落實專門的值班人員。2、值班人員要確保24小時聯絡暢通。3、按到應急指揮中心或現場總指揮部的調集命令后, 值班人員應迅速向本單位主管應急救援工作的領導匯報,并 按要求調集相關人員、器材裝備迅速出動,趕赴現場。4、本單位應急救援力41、量出動后,值班人員應隨時保持 與參戰人員的前后方通信聯絡。5、應急指揮中心根據需要,應不定期對各單位值班和 通信聯絡工作進行抽查。6、各聯動單位值班人員、聯系方式有變化時,應在第 一時間內向應急指揮中心報告,并備案。!1!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體系發生重大事故和突發事件后,迅速成立現場總指揮部。總指揮:應急指揮中心主任(或其他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副總指揮:到場的各應急指揮中心委員(或到場的各應急救援聯動單位負責人)指揮部職責:制定處理重大事故和突發事件的處置方案 和戰略決策,根據需要調集各聯動單位相關力量到場協同作指揮部下設7個工作組:(一)應急救援作戰組 組長:應急救援支隊負責人成員:應急救援支42、隊主管應急救援工作的副支隊長、參謀長,參與控制險情、處置事故的各聯動單位現場負責人,事故單位負責人等。職責:迅速掌握現場險情、災情,制定科學合理的處置措施和方案,全面貫徹落實現場總指揮部的戰略決策,有效 控制現場局勢和險情,防止事態和險情擴大;正確處置,將 災害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降低到最低限度。(二)應急救援專家組組長:市應急辦負責人成員:應現場指揮部的命令調集到現場的市應急救援專 家組相關專家和技術人員職責:對現場險情、災情和突發事件的性質進行全面分 析,確定科學合理的現場應急救援處置措施,指導作戰力量 安全、科學的處置,隨時針對現場出現的突發事件進行研究, 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和險43、情進一步惡化。(三)應急救援現場警戒組組長:市公安局分管負責人成員:交警支隊支隊長、武警支隊指揮長(或帶隊負責 人)、市應急救援支隊防火處處長及調集到現場的駐軍、治 安、派出所等警戒組警力職責:維護市區主要道路、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的交通 秩序,確保參戰各單位力量及時、迅速、安全到達現場;按 指揮部的命令,在事故區域內設置警戒線,疏散警戒區域內 的人員,維護現場正常秩序,確保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四)應急救援宣傳報導組組長:市委宣傳部分管負責人成員:市廣電局主管局長、應急救援支隊政治處主任及 各參戰單位宣傳報導工作負責人職責:組織各新聞單位、媒體趕赴現場進行正面宣傳報 導,正確引導社會輿論;44、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根據現場指揮 部的統一安排,發布實時新聞。(五)應急救援聯勤保障組組長:市公用事業局分管負責人成員:電力、自來水、環保、氣象、燃氣、交通、海事 等各聯動單位現場負責人職責:各單位按各自應急救援現場職責展開工作,完成 總指揮部部署的各項工作。(六)應急救援后勤保障組 組長:市財政局分管負責人成員:各參戰單位后勤保障部門負責人 職責:保證現場參戰單位和人員的飲食、飲水和各項物 資供應;按現場總指揮部的命令,向現場調運作戰物資器材 等。(七)應急救援善后工作組 組長:市民政局分管負責人成員:民政局下屬各機構,各社會保險單位 職責:重大事件中完成受傷、死亡人員、及受災群眾的 妥善安置和事后處理工作,維護社會面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