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9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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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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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鄭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和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國辦函200552號),為了有效預防、迅速有序地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建立健全我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機制,增強對突發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能力,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預案。第二條本預案所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中發生食源性疾病,造成社會公眾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對人2、體健康構成潛在重大危害,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包括:(一)突發性食物中毒;(二)食用染疫動植物及其產品引發或可能引發重大食源性疾患;(三)食用被污染食品引發或可能引發嚴重的傳染病暴發與流行;(四)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食品在生產、流通、消費等過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引發或可能引發嚴重食源性疾患;(五)濫用違禁農藥、化肥和藥物等致使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質殘留超標;違反國家規定濫用或超標使用食品添加劑;使用非食品級原料生產食品;使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低價回收過期食品重新加工食品;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深受危害;(六)其他不明物質引發或可能引發的重大食源3、性疾患情況。第三條本預案適用于下列情況之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一)事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本市2個以上縣(市)級行政區域的;(二)一次性造成受傷害人數100人以上,同時死亡1人以上的;(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四)由于第二條之一原因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00萬元以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五)學校、幼兒園等公共餐飲場所和全市各種重要活動期間發生的、社會影響面較大的、性質惡劣的食品安全事故;(六)可能是新的不明生化物及不明原因疾病所引發或者具有潛在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的事故; (七)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八)其他性質惡劣、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突發性食品安全事故。第四4、條我市食品安全事故可能發生的場所:食堂、賓館、飯店及其他人員聚集場所。第五條我市食品安全事故可能發生的渠道涉及食品原料的種植、養殖以及食品生產加工、儲存、運輸、消費和食用等各個環節。第六條食品安全事故一般以食物中毒最為常見,其隱患特征有:(一)區域性:重大食品中毒多發生在城鄉結合部和偏遠農村等比較落后的地區,這些地區的消費群體易飲食不正規廠家生產的或不是從正規流通渠道而來的食品;(二)季節性:細菌性食物中毒多發生在夏、秋季,尤其是在9-10月份,這個季節各種菌群生長活躍。而化學性和有毒動物、植物中毒則無明顯季節性。第七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工作原則:應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高效協調、持續5、改進的方針,體現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多方合作、整合資源、依靠科學、措施果斷、響應及時、優先控制的原則,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分工第八條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實行政府統一組織領導和各部門牽頭負責相結合的原則。第九條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工作,最高行政官員簽署發布令,宣布本預案生效。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指揮本轄區內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總指揮部(以下簡稱“總指揮部”)。“總指揮部”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全體委員組成。總指揮由6、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主任擔任,副總指揮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副主任和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市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和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為總指揮部成員。“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及警戒保衛、醫療救護、事故調查、物資供應、善后處理五個分指揮部,各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積極配合應急救援工作。辦公室設在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兼任。警戒保衛指揮部:由市公安局牽頭負責,市民政局和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7、等各相關單位配合。市公安局長兼任指揮長,分管副局長兼任副指揮長。醫療救護指揮部:由市衛生局牽頭負責,各醫療機構等相關單位配合。市衛生局長兼任指揮長,分管副局長兼任副指揮長。事故調查指揮部: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牽頭,市公安局、衛生局,以及根據事發性質,按照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職能確定主管單位和參加單位,必要時,報請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協調相關部門參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長兼任指揮長,分管副局長兼任副指揮長。物資供應指揮部: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牽頭負責,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局、民政局等各相關單位配合。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縣(市)、區長兼任指揮長、分管副縣(市)、8、區長兼任副指揮長。善后處理指揮部: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牽頭,當地財政局、民政局、勞動保障局、公安局、宣傳部、保險公司等單位配合。縣(市)、區長兼任指揮長,分管副縣(市)、區長兼任副指揮長。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要積極組織現場指揮,協調并參加應急救援工作。第十一條“總指揮部”職責:(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或終止本預案的建議;(二)指揮并全面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三)研究解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出現的重大的、突發性的問題;(四)領導組織相關部門及時制定事故專項應急預案或應急措施;(五)必要時,統一組織協調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參加事故救援,或報請省食品藥品9、安全委員會協調跨地區事故救援;(六)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動態及處理情況。第十二條“總指揮部”辦公室職責(一)在“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協助實施本預案,及時傳達“總指揮部”的各項指令;(二)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按照專項應急預案迅速開展救援工作;(三)根據事故發生性質、狀態,協調物資供應指揮部緊急調用所需資源(包括:生活必需品、醫療器械、設備、藥品、人員和場所),必要時,報請上級部門請求外援;(四)負責收集、匯總、分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信息,及時向市人民政府、“總指揮部”及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報告事故應急響應情況,按照“總指揮部”的命令發布公告;(五)督促、指10、導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應急響應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擴大;(六)提出協調解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措施的具體意見;(七)配合事故調查指揮部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八)協調善后處理指揮部做好社會秩序穩定和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理及家屬安撫工作;(九)組織建立和管理市食品安全專家庫;(十)負責組織編制和修訂本預案,組織各相關職能部門編制相關的專項應急預案;(十一)必要時,負責組織對本預案或專項預案的演練,針對演練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及時更新、補充和完善;(十二)負責定期組織各層次人員進行本預案或專項預案知識的培訓;(十三)負責監督檢查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或個人的整改工作;(十四)負11、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期間,一些愛心組織或個人捐獻的物資和款項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使用,記錄捐獻物資和款項使用的情況,定期向“總指揮部”匯報,并接受公眾的監督;(十五)其他日常工作。第十三條警戒保衛指揮部主要職責:(一)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護、治安管理工作,阻止無關人員隨意進入現場,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好社會治安;(二)協助醫療救護指揮部營救受害人員,按照專項預案的疏散路線進行交通疏導,引導在場人員安全疏散和救援物資的引進, 同時注意事故現場保護工作;(三)協助事故調查指揮部進行現場調查取證,確保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不被破壞;(四)負責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刑事12、犯罪的懲辦工作。必要時,對肇事者及有關人員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或依法查封或凍結事故發生單位及主要責任人的資產;(五)配合善后處理指揮部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家屬的安撫工作。第十四條醫療救護指揮部主要職責:(一)迅速組織醫療搶救隊伍,設置安全的水、電、空間條件有保障的急救場所,并明顯標識;指導急救人員展開救護工作,需要時,報請物資供應指揮部緊急調用各類醫藥物資、醫療設備、醫務人員或專家,力爭將人員傷亡數量降到最低程度;(二)記錄并及時、準確地匯總人員傷亡數字,及時向“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人員傷亡及搶救情況;(三)通過公共信息機構向新聞媒體發布事故傷亡及處理信息,配合公共信息機構滿足公眾查詢需要13、;(四)負責保障現場急救和醫療人員的個人安全措施,必要時,為急救人員和醫療人員提供應急培訓,包括使用個體防護設備等,保證他們掌握正確的施救方法,以及個人的自救、互救措施;(五)負責對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進行技術預測,協調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蔓延,同時要做好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六)協助事故調查指揮部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調查處理,負責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第十五條事故調查指揮部主要職責:(一)負責深入調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原因,及時進入事故現場收集人證和物證,盡快做出調查結論的初步意見,為事故救援提供依據;(二)及時向“總指揮部”辦公室匯報事故調查進展情況;(三)評14、估事故影響,提出事故防范意見;(四)協調當地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實施救援工作。第十六條物資供應指揮部主要職責:(一)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物資保障和服務工作;(二)及時組織公安、衛生等部門做好應急救援物資的供應調用和運輸,確保應急救援物資的及時、合理使用;(三)統一組織應急救援物資的發放和管理;(四)負責保障應急救援人員和傷亡人員家屬所需的生活必需品和食宿。第十七條善后處理指揮部主要職責:(一)負責事故發生后的傷亡人員善后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防止處理不當的上訪事件的發生;(二)根據實際情況,協調民政、工會、勞動保障、公安、保險及其他相關部門,組織對傷亡人員的身份確認和處置,督促、指導事故單15、位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時通知傷亡人員家屬;(三)負責協調、落實傷亡人員家屬的接待車輛和住宿,做好相應的安撫解釋工作;(四)及時向“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善后處理的動態;(五)負責安排救援人員的膳食和住宿。第十八條“總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食品藥品安全管理進行綜合監管,組織協調,依法組織開展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負責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擬訂、修訂食品藥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綜合監督政策、工作規劃并監督實施;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負責藥品、特殊解毒藥品和器械的緊急調度。(二)市衛生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16、的監管。依法實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開展食品污染物檢測與評價;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中的醫療救治;依法對重大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負責建立食品質量檢測系統,做好事故發生地應急救援物資的質量監管工作;依法開展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術檢驗,協助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四)市工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依法開展食品流通環節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等工作。(五)市委宣傳部:負責食品藥品安全方面的宣傳、報道,強化輿論監督。(六)市農業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負17、責農產品和水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負責對重大農產品和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七)市公安局:負責并組織協調縣(市)、區公安機關查處構成犯罪的制售假劣食品、藥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市監察局:負責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的相關責任人員依紀依法進行處理,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對執法過程中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嚴肅處理。(九)市財政局: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經費供給。(十)市教育局:負責監督學校食堂建設及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管理工作。檢查督促學校建立健全食堂衛生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報告制度;建立學生因食品安全18、事故缺課監測系統,做好學校、托幼機構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各項預防控制工作;落實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學校停課、停學補救措施。(十一)市經委:負責食品行業管理和食品工業的綜合平衡與宏觀管理。負責行業生產、建設中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的綜合協調;負責收集、分析、整理、發布行業信息。(十二)市商務局:負責監督、檢查畜禽屠宰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負責市畜禽屠宰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參與畜禽屠宰加工、冷藏及流通領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十三)市環保局:負責監督實施全市飲用水源、農村生態保護工作。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現場環境因素的應急檢測工作;參與由于有毒有害化學品污染而造成的重大食品中毒事故的調查。(十四)市19、發展改革委:負責食品企業有關項目的申報。(十五)市林業局:負責經濟林產品(包括干鮮果品、木本糧油、飲料、調香料和木本藥材)、森林食品、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等質量安全工作。依法實施對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監督管理。(十六)市民委:負責監督審核清真食品信譽牌證的發放,指導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確保清真食品的“清真信譽”。(十七)市糧食局:負責糧油收購、儲存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管理。指導糧食行業的生產質量安全;協助有關部門對重大糧油安全事故的查處工作。(十八)市中小企業局:引導中小食品企業依法經營,保證產品質量安全。(十九)市供銷社:組織指導供銷社系統做好食品的經營和管理。(二十)市民政局:負20、責本系統福利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的警戒保衛、物資供應和善后處理工作。(二十一)市鹽務管理局:負責食鹽的全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加碘食鹽的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食鹽生產、批發、零售許可證和準運證發放與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查處重大鹽業違法案件。(二十二)市人口計生委:負責對計劃生育技術和藥具發放進行指導和監督。(二十三)市煙草專賣局:負責本轄區內煙草市場及煙草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查處煙草違法案件。第三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程序第十九條“總指揮部”辦公室人員應24小時循環值班,向社會公開值班電話:0371-67183900。第二十條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21、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或個人以及事故發現者應立即向“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總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登記后應立即向市人民政府、“總指揮部”報告,并通知各分指揮部及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立即奔赴事故現場緊急救援。第二十一條若事故發生當地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獲悉食品安全事故,應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同時應逐級上報有關部門。第二十二條若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獲悉食品安全事故,應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和“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第二十三條相關責任單位、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事故發生單位要根據事故發展情況采取救援及處理,并隨時將最新情況報告“總指揮部”辦22、公室。第二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或有關部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信息起1小時內必須報告省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第四章預案啟動與應急響應第二十五條一旦發生符合本預案適用范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總指揮部”應立即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正式啟動本預案。第二十六條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奔赴事故現場,調查、核實并確定事故的基本情況,確定啟動專項應急預案或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擴大,并將應急響應情況隨時報告“總指揮部”辦公室。第二十七條本預案啟動后,“總指揮部”應迅速行動,及時組織下設辦公室及五個分指揮部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參加成員單位23、應根據事故發生的性質,按照成員單位職能而確定。必要時,報請市人民政府協調其他相關部門參加。第二十八條在第一時間進入事故現場的部門必須負責事故現場的保護工作。(一)警戒保衛指揮部:一方面組織對事故現場實施保護,疏導交通,遣散人員,維持秩序,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另一方面,應確保事故現場的物體、痕跡和狀態保持原狀,不得隨意挪動和破壞。如救援人員為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體的,應當通過拍照、繪制事故現場圖或移動后即刻恢復現場原狀等方式對事故現場做出標記和詳細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證據,以利于事故調查指揮部的調查取證。(二)醫療救護指揮部:立即組織搶救隊伍,利用各種醫24、療設施搶救傷員,組織專家組對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傷亡人員進行個案調查,采樣分析,盡快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事故發展的措施。(三)物資供應指揮部:及時提供救護所需的物資、設備、人員和場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攔或拒絕。(四)事故調查指揮部:立即趕到事故現場收集各種證據(人證、物證),深入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盡快做出調查結論,為事故控制、處理與防范提供依據。(五)善后處理指揮部:監察、公安部門要對事故涉嫌犯罪的有關人員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六)新聞報道部門應根據事故現場救援情況,配合事故現場指揮部的安排,及時、準確地向公眾報道,協助“總指揮部”進行社會動員和穩定工作。第二十九條應急救25、援人員應注意:(一)救援人員首先應有自我保護意識,在確認自己安全的情況下,再去對他人施救;(二)必要時,救援人員應配戴必需的個人防護器具,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三)救援人員應按照執業操作程序先將傷員患者脫離事故現場,排除有毒有害物品,采取救護方法(如催吐、洗胃等),以減緩事故危害的程度。第三十條醫療救護指揮部應密切配合事故調查指揮部對引起事故的可疑物品進行檢驗分析。第三十一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必須從全局出發,服從“總指揮部”統一指揮,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搶救和處理工作。第五章調查與處理第三十二條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調查指揮部負責組織開展事故調查。26、第三十三條事故調查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組,由事故調查指揮部指派其成員或者承擔相關職責的人員擔任。必要時,可以聘請或者委托相關專業技術部門或者專業技術人員承擔特定的專業技術工作。第三十四條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業務專長;(二)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第三十五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程序:(一)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人員病亡及經濟損失情況;(二)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人;(三)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議;(四)提出對事故責任的處理建議;(五)撰寫事故調查報告;(六)法律、法規、27、規章賦予的其他職責所需的條件。第三十六條調查人員進入事故現場后,確認是否移動了物體、殘留物等,向曾進入現場的人員了解情況,并詳細記錄。第三十七條對有害人體健康的物品,要采取不損壞原始證據的安全防護措施。第三十八條事故調查時應注意有關人員在現場看、聽、聞到的情況和通過自述筆錄、錄音等形式記錄下來的證人材料,經在場另一證人同意后,簽字確認。第三十九條事故調查的方式可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一)委托調查。因特殊情況,事故調查指揮部可以委托縣(市)、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對特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進行調查。(二)獨立調查。事故調查指揮部依法獨立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28、涉事故調查指揮部的正常工作。(三)配合調查。相關部門應配合事故調查指揮部的調查工作,事故調查指揮部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調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應予配合,不得拒絕、隱瞞或者拖延。第四十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結束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組應當向“總指揮部”辦公室、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調查的具體情況。(一)完成調查報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組應在調查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報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事故基本事實、事故責任認定、處理建議或意見、整改要求等內容。(二)監察建議。“總指揮部”可以根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向有29、關責任部門或單位提出食品安全監察建議。對涉及生產加工和流入市場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及時通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三)整改監督。“總指揮部”組織其成員單位負責人或者承擔相關職責的人員,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整改情況決定整改進程。第四十一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終結,本預案終止,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第四十二條事故善后處理:(一)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者和受影響的人員,盡快恢復30、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應及時開展對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三)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第六章報告與信息發布制度第四十三條事故報告制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受害者救護醫療單位必須立即將事故發生情況,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有效方式報當地人民政府和“總指揮部”辦公室。“總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后,要迅速向“總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事故發生單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分為初次報告、階段報告和總結報告。(一)初次報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病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31、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盡可能報告的信息;事故直接經濟損失估算等。初次報告應在獲悉事故后迅速報告。(二)階段報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調查等。在階段報告中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階段報告應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變化或者按照上級要求隨時上報。(三)總結報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發生的簡況,包括時間、地點、發生單位名稱,最終傷亡人數,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發生和處理進行總結、分析其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總結報告應以書面形式在32、事故處理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上報“總指揮部”辦公室。(四)對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不得干涉事故的調查活動,更不得阻礙他人報告。第四十四條通報制度。有關部門接到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個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通報。縣(市)、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接到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個小時內向“總指揮部”辦公室通報。第四十五條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或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隱患,以及相關責任部門33、單位或者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監管職責的行為。接到舉報后,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組織或者通報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舉報接收系統,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0371-67183900、67183959。第四十六條信息報告、發布制度。有關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對外報告和公布,由“總指揮部”辦公室統一負責管理,參加事故救援的所有人員要及時向“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工作情況。“總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收集、整理、編發事故信息,向有關領導匯報并根據需要對外公布。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四十34、七條各分指揮部,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預案要求,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結合實際制定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各專項應急預案,作為本預案的支持文件,并報送“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專項應急預案必須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一)明確應急各方的職責分配;(二)應急救援行動的指揮與協調,包括事故發生后迅速到達現場的保證手段及時間要求;(三)在緊急情況或事故發生時保護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的具體措施;(四)應急救援過程中可用的人員、設備、設施、物資、經費和其他資源,包括社會和外部援助資源等保障;(五)現場恢復;(六)其他(如應急培訓和演練的規定,法律法規要求,預案的管理等)35、。第四十八條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日常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報告系統,確保信息24小時暢通。第四十九條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根據應急響應工作需要,負責建立專家庫。專家庫應是由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當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總指揮部”辦公室應組織協調相關部門人員、專家參加事故救援。第五十條市人民政府負責保障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包括搶救和防護),組織實施應急物資儲備制度。應急物資由“總指揮部”辦公室統一管理、調度,必要時由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協調解決。第五十一條醫療救護指揮部應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值班制度,確保相關專業人員和救援車36、輛隨時處于待發狀態。第五十二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術鑒定機構由市農業局、衛生局、質監局、工商局分別確定,并將具體職責分工告知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資金儲備庫,主要用于食品安全方面常規的公眾教育、應急訓練和演習工作。應急響應資金由政府財政和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共同管理,以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工作的順利開展。第五十四條市財政每年安排必要的經費用于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質的購置、儀器檢測和人員的培訓等,并列入部門預算。第五十五條為了全面提高應急響應能力,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常規的公眾教育、應急訓37、練和演習工作。對應急救援人員定期考核,并實施動態管理,必要時可進行調整。針對應急預案演練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應對預案及時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各有關部門應結合自身特點,加強宣傳教育工作,以提高全社會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識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第五十六條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演練及預案的更新一般一年一次,經費來自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儲備金。必要時,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協調增加培訓、演練的頻次。第五十七條“總指揮部”和專家組成員應自備手機,并保證正常的通訊聯絡。事故救援期間,現場人員必須24小時開機,確保通訊暢通。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五十八條對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通報、報告、調38、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人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總指揮部”可以建議有關部門或單位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的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已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二)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提供虛假證據、信息,阻礙、干涉或擾亂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四)拒絕、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組調查或者拒絕、拖延提供事故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有歪曲事實、不符合實際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報道的。第五十九條參加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組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行39、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一)對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索賄受賄、包庇事故責任者的。第九章附則第六十條名詞術語:(一)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應包含有可能損害或威脅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或不安定因素,不可導致消費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產生危及消費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隱患。(二)食品安全的范圍:包括食品數量安全、食品質量安全、食品衛生安全。本預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質量衛生安全。(三)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報告單位:指事故發生單位、當地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和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四)食源性疾患:亦稱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過食物進40、入人體,使人體罹患感染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稱之為食源性疾患。(五)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第六十一條本預案是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實施應急響應工作的總的指導性意見,在實施過程中應根據不同情況隨機進行處理。第六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參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救援的義務。第六十三條本預案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六十四條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應急響應組織機構圖2.鄭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總指揮部成員聯系表3.鄭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專家組成員聯系表4.鄭州市各縣(市)、區值班電話附件:1應急響應組織機構圖(下載)附件2鄭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總指揮部成員聯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