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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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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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安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1總則1.1 編制目的1.2 編制依據1.3 適用范圍1.4 工作原則1.5 事件分級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2.1 指揮機構組成2.2 指揮機構職責2.3 專家組3.監測預警和和信息報告3.1 信息監測3.2 預防工作3.3 預警分級3.4 預警及措施3.5 預警支持系統3.6 信息報告與通報4. 應急響應4.1 響應分級4.2 響應措施4.2.1 現場污染處置4.2.2 轉移安置人員4.2.3 醫學救援4.2.4 應急監測4.2.5 市場監管和調控4.2.6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4.2.7 維護社會穩定4.3 市本級層面應對工作4.4 響應終止5. 后期工作52、.1 損害評估5.2 事件調查5.3 善后處理6 后期處置6.1 隊伍保障6.2 物資與資金保障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6.4 技術保障7. 附 則7.1 預案管理7.2 預案解釋部門7.3 預案實施時間8 附件8.1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1. 總 則1.1 編制目的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帶來的不良影響和嚴重危害,規范各類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快速、科學處置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最大限度地減輕污染危害,確保我市環境安全,特制訂本預案。1.2編制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3、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江西省環境污染防治條例、國家、江西省、宜春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及高安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高安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1.3 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于高安市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4、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有關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1.4.1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以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生態環境破壞為原則,對各類發生或可能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及時發現、預警、防范、處置。1.4.2 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響應、屬地管理、部門配合、上下聯動。1.4.3 屬地為主,先期處置5、。事發地政府和受事件影響的行政區域政府要及時上報情況,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時間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減輕后果。1.4.4 依靠科技,依托專家。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重視專家在環境應急處置工作中的作用,確保突發環境事件得到科學、有效處置。 1.5事件分級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見附件12. 組織指揮與職責2.1 指揮機構組成市政府成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分級,分別由市長、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市長任總指揮,分6、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任副總指揮;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由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辦聯系環保工作的副主任、市環保局局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任副總指揮。成員單位:市公安局、消防大隊、市供電局、市財政局、市安監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城管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衛生局、市氣象局、市監察局、市環保局、市各鄉(鎮、街辦)、市廣電局。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可根據需要,在事發地設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市環境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內,由市環保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分管環境監察工作的副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2.2 指揮機構職責 2.2.1 市環境應急指揮7、部職責(1)執行市應急委員會的決定和指示。(2)負責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組織有關鄉(鎮、街道)、市直有關部門單位、應急隊伍和專家參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3)組織協調有關單位提供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保障、救助支援。(4)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5)及時研究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重大事項,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政府及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進展情況。(6)組織開展事件調查。2.2.2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1)貫徹落實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收集、匯總、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信息,及時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件應急處置工8、作情況;(2)督促有關鄉(鎮、街道)、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處理措施;(3)在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授權下,依法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4)制訂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方案,落實應急處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預警和監測體系。(5)建立和管理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庫;(6)完成市環境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2.2.3 成員單位職責貫徹落實市指揮部決定,做好職責范圍內應急工作情況處置、上報等工作。(1) 市環保局:擬定和提出處置突發環境事件計劃,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和技術準備;協調和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協作聯系制度;組成應急處置專家組,提供科學決策意見;組織實施減輕污染危9、害措施,建立重點排污單位、重點污染防治設施、污染隱患預警技術檔案;組織環境監察、監測人員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負責與宜春市環保局、省環保廳的聯系、傳達指示及協調工作;統一對外發布突發環境事件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信息;直接組織或參與調查突發環境事件;負責對造成污染事件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經濟處罰意見;參與對造成污染事件的當事人提出處理意見等。(2) 市公安局: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的各種險情的現場處置;設置警界線,控制現場人員和物資出入,維護現場治安秩序;維護附近的交通秩序,負責救援人員及物資運輸的交通暢通,參加人員疏散和現場處置行動,對明確的事件責任人進行必要的監控。(3)公安消防大隊:負責污染現場的滅10、火、消毒、洗消和傷員的搜救工作。(4)市供電局:負責事故現場電力的安全和臨時電力供應工作。(5) 市財政局:組織安排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經費,并做好經費和其他有關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6) 市安監局: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監察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各有關行業、部門承擔突發環境事件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突發環境事件中的應急救援工作。(7) 市國土資源局:協助處理因地質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當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向指揮部提供災害易發地區有關情況的預測預報,避免重點排污單位和重點污染源造成重大環境污染。(8) 城管局: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中城市被損毀的市政設施進行搶排險,恢復城市基礎11、設施功能。(9) 市農業局:當突發環境事件對農業生態產生嚴重危害時,參與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10) 市林業局:當突發環境事件對林業及生物多樣性產生嚴重危害時,參與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11) 市水利局:負責水文監測,為指揮部提供必要的水文資料,以利加強對重點排污單位的監控和重點污染防治設施保障;協助環保部門做好污染水域的監測和調控工作,消除水域污染。(12)交通(含海事、公交)部門:負責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水運、公路交通設施的安全順暢,優先運送應急人員和物質、設備;組織調配應急所需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13)市衛生局:與環保部門共同制定醫療廢物安全處置規章制度及其意外事故應急方案,并負12、責檢查、督促和落實;負責組織實施突發環境事件中的醫療救護工作;對發生污染事故的飲用水衛生水質,進行加密監測。(14)市氣象局:負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及時提供氣象分析預測信息。(15) 市監察局:負責檢查國家行政機關遵守和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的問題,查處違紀行為。(16)市各鄉(鎮)、街道辦: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行政區域內所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的組織指揮。(17)新聞宣傳部門:及時報道經授權發布的環境事件信息,積極、主動、正確地引導輿論,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的宣傳報道、危機心理干預和相關知識的普及。(18)通訊管理部門(電信、移動、聯通公司) :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期間通訊聯絡暢13、通,加強有關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未列入本預案的部門,在市政府應急處置指揮部決定其要履行職責的,不得推諉。2.3 專家組市環保局負責組織突發環境事件咨詢專家庫,聘請大專院校、科研機構、有關機關的環境監測專家、危險化學品專家、生態環境保護專家、核與輻射專家、環境評估專家、防化專家、水利水文專家等組成。職責為:參與環境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對事件級別進行評估,對采取的應急措施提出建議和進行技術指導,為市指揮部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3. 預防和預警3.1 信息監測3.1.1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沒有監測條件時及時向上報告或送樣)的原則,開展對全市常規環境監測數據及污染源14、信息、數據的收集、綜合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包括對發生在市外有可能對我市造成環境事件信息的接收、處理和統計分析工作。3.1.2 各突發環境事件成員單位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可能造成環境事件或環境事件處理所需信息的監測,并做好相關信息的接收、處理和統計分析。3.1.3 及時向上級環保部門、可能造成影響的毗鄰地區的環保部門進行信息傳報,突發環境事件成員單位應當及時公開或向環保部門傳報、提供可能造成環境事件或環境事件處理所需信息。3.2 預防工作3.2.1 開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種資源調查。市環保局負責對各類污染源的普查,掌握全市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分布情況,了解國內外的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15、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3.2.2 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價工作,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各類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落實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編制應急預案,新、改、擴建項目凡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加工的,在環境影響評價階段要編制環境風險評價篇章。3.3 預警分級對應本預案中突發環境事件分級,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低級到高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3.4 預警及措施進入預警狀態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16、案。(2)發布預警公告。藍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發布,黃色預警由宜春市人民政府負責發布,橙色預警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發布,紅色預警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4)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活動等保護措施。(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3.5 預警支持系統在各級政府突發性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統一構架下,依托各有關部門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突發17、環境事件應急專項預案,以信息綜合管理系統為基礎,形成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預警的應用和運行體系。(1)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市環保局負責建立重點污染源排污狀況監控信息系統、突發事件預警系統等。(2)建立應急指揮技術平臺系統。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建立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協調指揮中心及通信技術保障系統,或建立事件現場無線集群呼叫系統等。3.6 信息報告與通報3.6.1 報告時限和程序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后,應在1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或應急委員會)報告,同時向宜春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負責確認環境事件的單位,在確認較大(III級)環境事件后,1小時內報告宜18、春市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在確認重大(II級)環境事件后,1小時內報告省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并通報其他相關部門;特別重大(I級)環境事件立即報告國務院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并通報其他相關部門。對特別重大(I級)和重大(II級)突發環境事件,應立即向省、宜春市人民政府(或應急委員會)報告。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3.6.2 報告方式與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后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立即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報告應采用適當方式,避免在當地群眾中造成不利影響。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內容主要包19、括: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在初報、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核與輻射事件的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按照相關規定程序執行。3.6.3 信息通報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在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的同時,應當及時向可能20、受影響的縣(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4. 應急響應4.1響應分級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級、級、級和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級、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縣(市、區)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4.2響應措施突發21、環境事件發生后,各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采取以下措施。4.2.1現場污染處置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采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范圍;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22、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4.2.2轉移安置人員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條件。4.2.3醫學救援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23、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4.2.4應急監測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4.2.5市場監管和調控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24、,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4.2.6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借助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4.2.7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25、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4.3市本級層面應對工作一般環境事件發生后,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報請指揮長同意后立即啟動級響應,主要開展以下工作:(1)立即組織應急隊伍趕赴事發地實施救援和處置。需宜春市以上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要及時向宜春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請求。(2)開通與事發地環境應急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和市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應急工作進展情況和事態發展情況。(3)召集環境應急專家組分析情況,研究應對措施,為環境應急指揮工作提供決策參考。(4)及時向可能涉及的相鄰縣(市、區)通報情況。(5)按照有關要求向宜春市突發環境事件26、應急指揮機構和市有關部門報告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6)根據事件的發展,適時向公眾通報事件處置情況。4.4響應終止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人民政府終止應急響應。5.后期工作5.1 損害評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要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5.2事件調查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有關規定,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牽頭,可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27、范措施和處理建議。5.3善后處置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6.應急保障6.1 隊伍保障市本級環境應急監測隊伍、公安消防部隊、大型國有骨干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相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等力量,要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任務。成立市環境應急專家組,為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訂、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市人民政府要強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6.2物資與資金保障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28、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市人民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6.3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各地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公路、鐵路等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29、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6.4技術保障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依托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臺,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損害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7 附則7.1預案管理預案實施后,市環境保護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市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或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7.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7.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06年10月16日經市政府批準印發的高安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同時30、廢止。8 附件: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8.1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6.、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8.2重大突31、發環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6.、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8.332、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6.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8.4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5.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