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州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8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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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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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龍州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組織指揮體系 2.1 龍州縣減災委員會3.災害預警響應 3.1 啟動條件 3.2 啟動程序 3.3 響應措施4.信息報告和發布 4.1 信息報告 4.2 信息發布5.縣應急響應 5.1 I 級響應 5.2 II 級響應 5.3 III 級響應 5.4 IV 級響應 5.5 啟動條件調整 5.6 響應終止6.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7.保障措施7.1 資金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裝備和設施2、保障 7.5 人力資源保障 7.6 社會動員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傳和培訓 8.附則 8.1 術語解釋 8.2 預案演練 8.3 預案管理 8.4 預案解釋 8.5 預案實施時間 1.總 則1.1 編制目的建立健全我縣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1.2 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3、總體應急預案、崇左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修訂版)(崇政辦發201725號)等。1.3 適用范圍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災害,臺風、冰雹、雪、低溫凍害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發生自然災害后,縣人民政府視情況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達到本預案響應啟動條件的,啟動本預案。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則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保險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4、的作用;堅持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2.組織指揮體系2.1 龍州縣減災委員會龍州縣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減災委)為龍州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縣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縣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縣減災委辦公室負責與相關部門、地方溝通聯絡,組織設立災情評估、預測預報、人員搶救、轉移安置、醫療救護、工程搶險、交通運輸、通信保障等工作組,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 由龍州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抗災救災,按有關規定執行。3.災害預警響應3.1 啟動條件龍州縣減災委辦公室根據縣地震局、氣象局、水利局5、國土資源局、林業局、農業局、水產畜牧獸醫局等部門及時通報的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以及縣國土資源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的地理信息數據,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啟動災害預警響應。3.2 啟動程序啟動災害預警響應程序見流程圖1:流程圖1相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與縣氣象、防汛等相關部門,以及相關地區民政部門溝通災害風險情況收集、整理多源相關信息,開展預警評估提交預警評估結果縣民政局災情統計人員對相關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啟動預警響應建議報縣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縣民政局分管副局長)縣6、民政局救災股決定進入預警響應狀態向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民政局局長)報告縣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縣民政局分管副局長)啟動預警響應3.3 響應措施視情況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1)向可能受影響的鄉鎮人民政府或縣民政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3)通知縣救災物資儲備庫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縣交通運輸部門和單位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4)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5)向縣人民政府、縣減災委負責人、縣減災委成員單位和市7、民政局報告預警響應啟動情況。(6)向社會發布預警響應啟動情況。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后,縣減災委辦公室終止預警響應。 4.信息報告與發布全縣鄉鎮人民政府和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做好災情和救助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部門間共享工作。4.1 信息報告 對突發性自然災害,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減災委成員單位應在接到災情信息半小時內匯總提交縣民政局;縣民政局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縣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報告;對造成縣級行政區域內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突發性自然災害8、,縣級民政局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同時立即上報縣級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縣啟動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上報上級民政部門;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縣民政局立即向縣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報告。災情穩定后,縣民政局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及救助數據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1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和救助數據并向民政廳報告。 對于干旱災害,縣民政局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當發生重特大干旱災害時,按每5日一次加密續報,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全縣及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9、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各級減災委或民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4.2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減災委或縣民政局應當及時主動通過災情快報、部門網站或政府網站、重點新聞網站、黨報、電視、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信息;災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并向縣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關于災情核定和發10、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5.縣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I、II、III、IV四級。5.1 I 級響應 啟動條件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I級響應:(1)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0萬人以上;(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8萬間或4萬戶以上;(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90 萬人以上。 啟動程序災害發生后,縣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縣減災委主任(縣分管副縣長)報告;縣減災委主任審核,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縣常11、務副縣長提出啟動I級響應的建議;縣常務副縣長決定啟動I級響應,并向縣長報告。啟動縣救災級應急響應程序見流程圖2:流程圖2災害發生與災區民政部門以及氣象、防汛等相關部門溝通核實災害情況確認災情后送縣民政局救災股負責同志綜合災害情況,經縣民政局分管領導審核后及時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報告災情縣民政局災情統計人員開展災情綜合評估和災區需求評估提出響應建議,做好啟動縣級救災應急響應準備報告縣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縣民政局分管副局長)縣民政局救災股審核災害程度和響應建議向縣減災委主任(縣分管副縣長)報告決定進入縣級救災應急響應狀態向縣長報告審核災害程度和響應建議向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民政局局長)報告啟動12、縣級救災應急響應審核災害程度和響應建議向縣常務副縣長報告縣減災委主任 (縣分管副縣長)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民政局局長)縣常務副縣長縣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縣民政局分管副局長) 響應措施由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協調縣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鄉鎮自然災害救助工作。(1)召開縣人民政府會商會,縣人民政府有關領導、縣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及有關受災鄉鎮參加,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減災救災的決策部署,對指導支持災區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2)縣領導率有關部門或縣減災委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3)縣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13、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災區需求,向縣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報告災情、災區救災工作情況及需支持的事項。縣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縣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縣減災委組織工作組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4)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縣財政局、縣民政局及時下撥自治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縣民政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發放。縣交通運輸局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縣財政局、縣民政局向財政廳、民政廳申請中央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補助資金和物資的支14、持。(5)縣公安局加強災區社會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軍隊、武警有關部門根據縣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6)縣發展改革局、縣農業局、縣商務局(口岸辦)、縣糧食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訊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救援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指導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的質量安全評估等工作。縣水利局指導災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應急供水工作。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15、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縣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縣測繪地信局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7)縣委宣傳部、縣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局等組織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8)縣民政局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全縣性救災捐贈活動,呼吁縣外救災援助,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區內外救災捐贈款物,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縣外僑辦協助做好救災涉外工作。縣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9)縣水利電業有限公司主要負責受損電力設施的16、恢復,保障緊急救援電力供應。(10)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開展災區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實施心理撫慰。(11)災情穩定后,根據縣人民政府關于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縣民政局、受災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縣減災委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12)縣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5.2 II級響應 啟動條件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II級響應:(1)死亡15人以上、30人以下;(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5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4萬間或1.5萬戶以上、8萬17、間或4萬戶以下;(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50萬人以上、90萬人以下。 啟動程序災害發生后,縣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縣減災委提出啟動II級響應的建議;縣減災委主任(縣分管副縣長)決定啟動II級響應,并向縣常務副縣長報告。啟動縣級救災應急響應程序見流程圖3:流程圖3縣民政局與氣象、防汛等相關部門溝通核實災害情況確認災情后送民政局救災股負責同志綜合災害情況,經縣民政局分管領導審核后及時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市民政廳報告災情縣民政局救災股災害發生縣民政局災情統計人員 開展災情綜合評估和災區需求評估提出響應建議,做好啟動縣級救災應急響應準備報告縣減災委辦18、公室主任(縣民政局分管副局長) 審核災害程度和響應建議 向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民政局局長)報告縣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縣民政局分管副局長)審核災害程度和響應建議建議進入縣級救災應急響應向縣減災委主任(縣分管副縣長)報告縣減災委副主任(民政局局長) 決定進入縣級救災應急響應狀態 向縣常務副縣長報告縣減災委主任(縣分管副縣長)啟動縣級救災應急響應 響應措施縣減災委主任(縣分管副縣長)組織協調縣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鄉鎮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1)縣減災委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縣減災委成員單位及有關受災鄉鎮參加,分析災區形勢,貫徹落實自治區減災委、縣委、縣人民政19、府關于減災救災的指示,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2)派出由縣減災委副主任或縣民政局領導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當地開展救災工作。(3)縣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災區需求,向縣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報告災情和災區請求幫助解決的困難。縣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縣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縣減災委組織工作組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縣財政局、縣民政局及時下撥自治區自然20、災害生活救助補助資金,并向財政廳、民政廳申請中央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補助資金和物資支持。縣民政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的發放;縣交通運輸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5)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縣國土資源局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6)縣委宣傳部、縣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局等指導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7)縣民政局視情況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公告,組織開展全縣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社會組21、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縣民政局、縣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8)縣減災委辦公室視情組織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實施心理撫慰。(9)災情穩定后,縣減災委指導受災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縣減災委。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并及時報告市減災委。(10)縣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5.3 III級響應 啟動條件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III級響應:(1)死亡5人以上、15人以下;(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7萬22、人以上、15萬人以下;(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4000間或1500戶以上、4萬間或1.5萬戶以下;(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25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 啟動程序災害發生后,縣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縣減災委提出啟動III級響應的建議;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民政局局長)決定啟動III級響應,并報告縣減災委主任(縣分管副縣長)。啟動縣級救災應急響應程序見流程圖4: 流程圖4災害發生縣民政局災情統計人員縣民政局以及氣象、防汛等相關部門溝通核實災害情況確認災情后送縣民政局救災股負責同志綜合災害情況,經縣民政局分管領導審核后及時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報告23、災情開展災情綜合評估和災區需求評估提出響應建議,做好啟動縣級救災應急響應準備報告縣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縣民政局分管副局長)縣民政局救災股縣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縣民政局分管副局長)審核災害程度和響應建議向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民政局局長)報告決定進入縣級救災應急響應狀態向縣減災委主任(縣分管副縣長)報告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民政局局長)啟動縣級救災應急響應 響應措施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民政局局長)組織協調縣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設區縣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1)縣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鄉鎮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2)派24、出由縣民政局領導帶隊工作組或視情況派出由縣民政局領導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當地開展救災工作。(3)縣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向縣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報告災情,向縣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災情。(4)根據災區民政、財政部門的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縣財政局、縣民政局及時下撥自治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補助資金,并向財政廳、民政廳申請中央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補助資金和物資支持。縣民政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的發放。必要時,縣交通運輸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25、。(5)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開展災區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實施心理撫慰。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指導受災鄉鎮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6)縣民政局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7)災情穩定后,縣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縣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8)縣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IV級響應 啟動響應條件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一般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IV級響應:(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4萬人以上、8萬人以下;(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或400戶以上,4000間或126、500戶以下;(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12萬人以上、25萬人以下。 啟動程序災害發生后,縣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縣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縣民政局分管副局長)決定啟動IV級響應,并向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民政局局長)報告。啟動自治區級救災應急響應程序見流程圖5: 流程圖5災害發生縣民政局救災股縣民政局災情統計人員開展災情綜合評估和災區需求評估提出響應建議,做好啟動級救災應急響應準備報告縣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縣民政局分管副局長 )縣民政部門以及氣象、防汛等相關部門溝通核實災害情況確認災情后送縣民政局救災股負責同志綜合災害情況,經縣民政局分管領導審核后及時向27、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報告災情縣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縣民政局分管副局長)決定進入級救災應急響應狀態向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民政局局長)報告啟動級救災應急響應 響應措施縣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縣民政局分管副局長)組織協調縣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縣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1)縣減災委辦公室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2)縣減災委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3)縣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并做好災情上報和通報工作。(4)根據28、縣災區財政、民政部門的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查情況,縣財政局、縣民政局視情及時下撥自治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縣民政局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的發放。(5)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視情況指導受災縣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6)縣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5.5 啟動條件調整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鄉鎮等特殊情況,縣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或災害對受災縣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5.6響應終止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縣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由啟29、動響應的領導決定終止響應。6.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特別重大、重大災害發生后,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民政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自治區減災委啟動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縣民政局、縣財政局及時向財政廳、民政廳申請自治區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縣財政局、縣民政局及時撥付市本級和自治區、中央財政補助的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縣民政局指導災區民政部門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績效評估。6.2 冬春救助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30、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縣民政局組織鄉鎮民政部門于每年9月下旬開展冬春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調查,并會同鄉鎮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狀況評估,核實情況。縣民政局、縣財政局于當年10月底前向市民政局申請冬春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補助資金。 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根據縣人民政府或其民政、財政部門的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縣財政可用資金和自治區財政資金31、補助、中央財政資金補助情況,縣財政局、縣民政局制定全縣冬春救助資金補助方案,及時將資金下撥,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縣民政局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及時安排受災群眾冬春生活救助資金。 必要時,縣民政局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采購等方式解決受災群眾過冬衣被等問題。縣民政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區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績效。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落實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縣糧食局確保糧食供應。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要尊重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32、幫料、以工代賑、保險賠付、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根據災情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點、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縣民政局根據各鄉鎮人民政府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全縣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縣財政局、縣民政局根據全縣因災倒損住房評估結果,聯合向市民政局申請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 縣民政局、縣財政局收到各鄉鎮人民政府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后,根據因災倒損住房評估結果,及時將中央和自治區補助的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下撥。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33、作結束后,縣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民政部門。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指導和質量監督等工作。縣測繪地信局負責恢復重建的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7 保障措施7.1 資金保障縣財政局、縣發展改革局、縣民政局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規定,安排縣救災資金預算,并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建立完善縣與鄉鎮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鄉鎮人民政府34、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當地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縣財政每年綜合考慮自治區財政、中央財政常年專項自然災害生活補助額度、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縣本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遭受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地區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縣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7.2 物資保障 合理規劃、建設縣、鄉二級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完善35、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人民政府及因災交通容易中斷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合理布局、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供應商家名錄,健全應急采購和供貨機制。 根據國家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建設和管理標準,建立完善全縣救災物資儲備36、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征用補償機制。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絡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通信管理部門應協調通信運營企業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的暢通;必要時,協調通信運營企業播發重特大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和防災救災信息。 加強全縣災情管理系統建設,指導鄉鎮建設、管理救災通信網絡,確保全縣各級人民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建設和完善災情和數據產品共享平臺,完善部門間災情共享機制。7.4 裝備和設施保障全縣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37、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并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同時,地方職能部門也要相應出臺應急避難場所日常管理措施,加強對應急避難場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確保應急避場所隨時能發揮效用。7.5 人力資源保障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組織縣民政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38、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局、林業局、口岸辦(商務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安全監管局、氣象局、水產畜牧局、地震局、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7.6 社會動員保障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完善非災區支持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不斷探索和完善自然災害保險機制。科學組織、有39、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7.7 科技保障 加強縣減災委相關成員單位災害管理技術資源共享,發揮科學技術在我縣減災救災領域中的作用。 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鼓勵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建立協同創新機制。 建立全縣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的全面立體覆蓋。充分利用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7.8 宣傳和培訓 組織開展全縣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40、互救、保險的常識,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科學防災減災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建設。組織開展對全縣各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災隊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的培訓。8.附 則8.1 術語解釋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雪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8.2 預案演練縣減災委辦公室協同縣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8.3 預案管理本預案由縣民政局制訂,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本預案實施后,縣民政局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并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全縣各級人民政府減災委(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當發生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影響的自然災害,即使災情未達到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應急響應啟動的條件,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也必須迅速采取先期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做好善后工作。8.4 預案解釋本預案由縣民政局解釋。8.5 預案實施時間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