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金水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3頁).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l**
編號:567561
2022-09-01
23頁
59.54KB
1、金水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總則 1.1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要求,在思想、人員、裝備、技術、保障、培訓等方面做好充分準備,一旦環境污染事故或突發事件發生,集中主要人力和物力,迅速果斷地予以處置,建立我區防范有力、指揮有序、快速高效和統一協調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體系。 1.2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妥善處置我區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涉及公共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將污染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社會2、穩定,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3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河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鄭州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鄭州市突發環境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環境事件危險源的實施監督管理,健全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環境事件防范和處理能力,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統一領導,分級響應。完善環境事件應急指揮系統和3、應急管理體系。在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 (3)履行責任,加強合作。各部門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職責,規范工作程序和處置行為。建立跨區域、跨部門的應急聯動工作機制,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 (4)科學決策,平戰結合。處理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和日常應急防范的關系,合理規劃應急投入、隊伍建設、物資供應等基礎工作,充分利用、發揮現有環境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做到平戰結合、常規管理與應急管理結合。 1.5事件分級 為界定評估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參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4、預案,金水區突發環境事件分為四級。 1.5.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6.、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1.5.2重5、大環境事件(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6.、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1.6、5.3較大環境事件(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6.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1.5.4一般環境事件(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7、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6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金水區區域內發生的8、,對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影響的環境污染和破壞事件。 2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2.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 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區政府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區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區環保局局長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區委宣傳部、區安監局、區城管局、區衛計委、區交通局、區民政局、區農委、轄區各公安分局、金水消防大隊等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專家技術組、綜合協調組、信息組、醫療救護分隊、現場處置分隊、治安分隊和后勤保障分隊。 主要職責:及時向區應急辦報告事件情況;發布預警信息,研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方案,組織指揮各下設機構實施應急救援工作;落實應急救援能力建設的各項日常9、管理工作。 2.1.1辦公室設在區環保局,由區環保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職責:1.受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報告,調查、了解事故原因、污染源性質以及事故發展過程,立即做出反應。2.及時向區政府、市環保局報告轄區內發生的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特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還應及時向省環保廳報告。3.參加區政府和市環保局確定的有關應急救援工作。4.負責處理發生在本轄區內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突發事件所造成的環境污染,指揮所屬應急分隊進行應急處置。5.完成區政府和市環保局賦予的其它任務。 2.1.2專家技術組由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從專家檔案中選取適當的專家臨時產生。 主要職責:為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及10、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污染危害程度、事件等級的判定、應急救援方案的制定、突發環境事件的后期評估與總結等提供咨詢。 2.1.3綜合協調組由區政府辦公室、區環保局、區安監局、區衛計委、區農委、區城管局、事故發生地公安分局和交警大隊等部門的相關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協調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 2.1.4信息組由區委宣傳部、區政府辦公室、區環保局、區安監局、區衛計委、事故發生地公安分局和交警大隊等部門的相關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信息的上報以及預警信息的發布等工作。 2.1.5醫療救護分隊由區衛計委和各醫療單位的相關人員組成。 主要11、職責:對傷員及時實施救治;對突發環境現場進行必要的消毒防疫;對參與現場應急救援的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個人防護技術指導。 2.1.6現場處置分隊由區政府有關部門和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及相關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污染源控制,防止污染擴散;對現場污染物進行有效處置,控制或減輕其對人民群眾和環境的危害程度。 2.1.7治安分隊由事故發生地公安分局、交警大隊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設立事發現場及受影響區域的各級警戒線;對相關地區實施交通管制,保證應急救援的道路運輸暢通;搶救、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周邊居民和公共財產;維持現場及受影響區域的公共秩序,確保社會治安穩定。 2.1.8現場調查組由區紀委12、區環保局、區安監局、事故發生地公安分局和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污染事故的現場調查、取證等工作。 2.1.9保障分隊主要由區政府辦、區交通局、區安監局、區城管局的相關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通訊和道路的暢通,應急物資的籌集、調撥和緊急配送。 2.2各成員單位的職責 各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環境安全工作負總責;研究制定轄區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協調轄區落實環境安全預防措施;負責一般性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按照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負責現場的人員疏散和安置、污染源控制、危害消除、環境恢復等應急救援工作;參加事件的調查處理。 區委宣傳部:負責13、指導協調事故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輿情監測等工作。 區環保局:接受報警信息并組織核查,及時上報應急指揮部;協調市環保局監測站對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污染情況進行監測,對污染趨勢進行預測,向應急指揮部報告事件的基本情況和處置預案,為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參加現場應急救援;參加事件責任的調查;監管污染殘留物的清除和環境恢復工作;參加事件評估工作。 事故發生地公安分局、交警大隊:設置警戒線,控制現場人員和物資出入,維護現場治安秩序;維護附近的交通秩序;參加人員疏散和現場處置行動;對明確的事件責任人進行必要的監控。 區安監局:向應急指揮部報告事件基本情況;參加現場應急救援;參加事件責任的調查;參加事件14、評估工作。 區衛計委:負責指導協調對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治,對救援人員進行必要的防護指導。 區農委:參加現場應急處置。 金水消防大隊:參加污染物處置和受害人員的搶救工作。區城管局:參加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區民政局:負責做好應急物資的儲備等工作。 區交通局:負責指導協調應急物資、人員的運輸等工作。 區紀委:負責事件中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 發生的事故涉及多個領域、跨多個街道或影響特別重大時,由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成立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負責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 其他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與職責,結合轄區實際確定,及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事件的調查15、處理工作。 2.3事發單位責任 發現環境事件征兆或突發環境事件時,應及時向區人民政府或環保部門報告;按照單位內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救援處置,力爭在前期控制污染態勢;及時通知周邊可能受影響區域內的單位和人員及時撤離;按照應急指揮部的指令,進行人員救治、污染物處置、現場清理、后期環境恢復等工作,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事件調查工作。 3應急響應 3.1分級響應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各街道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當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環保部門及相關業務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級、級應急響應,及時上報省政府,并配合省人民政府16、完成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級應急響應,及時上報市政府,并配合市人民政府完成應對工作;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級應急響應,由我區負責應對工作。 3.2響應程序 接警核查上報預警啟動相應預案監測決策現場處置應急終止善后處置。 3.3預警 3.3.1當轄區內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可能對公眾的人身健康、財產安全或社會經濟秩序造成損害時,區應急指揮部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救援,必要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啟動本預案: (1)造成非生產人員死亡的。 (2)因飲用水源地受到污染,造成跨行政區域嚴重影響的。 (3)可能造成飲水中斷的。 (4)、類放射源因17、丟失、泄露、被盜造成失控的。 (5)危險化學品在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露,對環境和公眾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 (6)危險廢棄物在處置、儲存、運輸過程中因非正常排放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 (7)事發地街道辦事處應急救援能力不能滿足事件應急需要的。 (8)其他原因造成環境嚴重影響的。 3.3.2預警程序: (1)接警:接收來自各渠道的突發環境事件的報警信息。 (2)信息確認:環保部門按照報警信息對現場核查,需要啟動鄭州市金水區應急預案的,立刻將相關信息上報應急指揮部。 (3)發布與響應:應急指揮部根據上報的信息,確認需要進入應急狀態的,立即報告市應急辦,并啟動應急預案,調動應急指揮部下設機構,根據情況發18、布必要的預警信息。 3.3.3預警公告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可能的危害范圍及程度,需要控制的區域范圍,人員撤離的范圍及途徑,人員防護的基本類型及措施。 3.3.4事件上報 在得知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應急指揮部應當派人趕赴現場調查了解情況,采取措施努力控制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繼續擴大,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在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1個小時內,把初步認定的情況向市應急辦和市環保局報告。 區政府任何部門、單位在檢查中發現突發環境事件或有發生時間征兆的,必須立即報環境保護部門。 對群眾舉報的突發環境時間,接報部門、單位都要立即報環境保護部門。 突發環境事件的單位,19、應在事件發生后1小時內以最快的方式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擴大。 各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區政府、區應急辦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向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各級突發公共事件監測機構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及其隱患,有權舉報不履行或不按照履行突發環境時間應急救援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環保部門的接警電話為xx。110、119、120等部門要及時將接到的突發環境事件報警信息及時轉達xx。 報告中應明確表述出事件發生的地點、時間、類型及初步預測的污染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等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上報的信息必須實事求是,不得虛報、瞞報、漏報、誤報;信息報告必須及時迅速,20、不得延誤,因報告單位或個人上報的信息不實、延誤等因素,造成決策失誤或重大經濟損失的,要追究其相應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如果環境事件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報請區政府啟動相應預案。如果需要國際社會援助時,報請區政府啟動相應預案,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國際機構、事項內容、時機。 3.3.5啟動預案后的主要工作: (1)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 (3)污染源定位。 (4)預測可能的影響范圍或面積。 (5)確定可能危害的人群和其他財產。 (6)封閉、隔離或限制有21、關場所。 (7)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或活動。 3.4現場處置 應急救援的優先原則: (1)保障所有應急人員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 (2)穩定和控制事件狀態,盡量減輕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 (3)保護國家基礎設施。 (4)保護公私財產和環境。 (5)減輕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 啟動應急預案后,即進入應急處置階段。政府各部門、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同時啟動相應的應急分預案、專項預案,遵照應急指揮部的指令進行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救援行動。 突發環境事件性質為放射性污染時,及時上報鄭州市危險廢物和輻射環境監督管理中心,由其統一組織實施現場的控制、偵測、處置等工作。 當事態特別嚴重、本區應急能力難以滿足需要、22、需報請市政府突發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協助救援的,由市應急辦報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以區政府名義向市政府報告。 3.5安全防護 現場救援人員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類型的不同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要嚴格執行現場救援人員的現場工作程序;進入非安全區域要配備必要的個人安全防護裝備;離開非安全區域要進行必要的洗消程序。 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周邊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和地點,并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的安全疏散撤離;根據情況需要,可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醫療救護專業人員和相關專家要對現場救援23、人員的個人防護提出指導意見。 3.6應急終止 3.6.1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突發環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基本消除,無繼發可能。 (4)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3.6.2應急終止的程序 (1)應急指揮部按照情況確認終止時機,并上報市應急辦。 (2)應急指揮部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后,直至自然過程或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4指揮協調 4.1指揮協調機制 各相關部門、事發單位、協作成員單位必須服從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按照各自24、的應急職能和專項預案,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救援行動。 應急指揮部進駐現場,各下設機構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應在應急指揮部的協調指揮下實施先期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件發展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故發生。 4.2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和要求。 (2)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3)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4)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 (5)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 4.3現場信息報送與處理 4.3.1信息包括報警信息、預警確認信息,應急指揮部、上一級應25、急指揮機構發出的各種指令,各種救援隊伍在現場收集的情況報告(包括聲像資料)、分析報告,專家建議的對策方案,向上級領導部門呈送的報告,以及向公眾發布的新聞等。4.3.2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及時將獲得的現場信息報送給信息組。4.3.3除報警信息、預警確認信息以外,事件現場各方面的信息匯總、處理、上報以及新聞發布等工作,由信息組負責完成。4.3.4信息的采集、處理和報送要及時,并保存副本;信息的報送和發布,經應急指揮部審批后實施。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初報從發現事件后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初報可用電話直接26、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以及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5預防與保障 5.1建立預防機制 通過對危險項目的審查、審批、監督管理,減少、減輕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可27、能性、危害程度。 5.1.1完善環境危險項目的審查審批制度。區環保局在進行建設項目初審時,對有較大環境隱患的項目要從嚴把關,進行必要的風險評估,并督促企業落實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保證有相應的處置能力。 5.1.2加強環境危險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安監局加強對相關企業的生產安全管理,從源頭降低安全事故的發生機率。 5.1.3區環保局對有環境危險項目的企業,加強環境監督管理。 5.2資金保障 5.2.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所需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由區財政予以保障。 5.2.2加強應急資金的監督管理,實行跟蹤監控和內部審計,保障資金專款專用。 5.3裝備保障 5.3.1全區環境應急相關專28、業部門及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保持現有監測、決策、處置和服務力量的基礎上,加強相關裝備(設備)的建設,提高應對突發性環境事故的能力。 5.3.2全區環境應急相關專業部門或單位,要裝備一定數量的應急人員必備的自身防護裝備,保障人員安全,提高現場的應急監測和應急處置能力。 5.4物資保障 5.4.1有環境危險源的企業或單位,應根據自身危險源的特點儲備一定數量的應急處置物資,具備處置一般性突發環境事故的能力。 5.4.2區政府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保障應對突發環境事故的物資供應,經貿、民政、糧食、商務等部門負責應急物資的儲備和籌集。 5.4.3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用、挪29、用、流散和失效,已出現上述情況,要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建立應急生產啟動運行機制,實現應急物資動態儲備。 5.5人員保障 5.5.1相關職能部門和在本轄區區域內的有較大環境隱患的企業,要根據各自的應急職能和特點建立相應的應急救援隊伍;定期進行預警、監測、處置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培訓,保證其具有應對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響應能力;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隊伍的熟練程度和協調性,驗證預案的可行性、各種裝備的可靠性。 5.5.2用跨行業的方式將社會上有較強專業技術能力的部門、企業等納入到全區的應急隊伍中,組成應急協作網絡,用最小的運作成本、最高的運作效率提高應急能力的全30、面建設。 5.6技術保障 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建立環境事故應急專家系統數據庫,全面提高應急指揮的效率;組建專家組,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故發生后,相關環境專家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 加強應急相關工作的基礎技術研究,提高預案的可操作性、預警的準確性、決策的科學性、處置的有效性、以及整體響應的速度。 5.7宣傳教育 5.7.1將應急知識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干部體系培訓計劃,強化公民的危機意識,增強自救、互救能力,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承受能力。 5.7.2對危險源附近居民和廣大公眾進行與環境事件相關的基本知識宣傳,提高公眾應急意識。通過對相關企業人員和公眾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應對危機的意31、識和能力。 6后期處置 6.1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現場殘留污染物,在應急中止后及時安全轉移,并進行無害化處理,保證不再對現場以及周邊環境構成威脅。 區政府負責組織事件善后處置工作,包括遇難人員親屬的安撫、賠償,征用物資補償,救援費用的支付,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恢復正常秩序,消除事件后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確保社會穩定。 參加救援的部門和單位應認真核算救災發生的費用,整理應急救援記錄、圖紙,寫出救援報告。將事故現場有關的物證資料及救災報告及時提供給事故調查組。 事故發生地的街道辦事處應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強化安全管理,制定和組織實施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存在較大32、環境隱患的企業要根據各自的應急職能和特點建立相應的應急救援隊伍;定期進行預警、監測、處置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培訓,保證其具有應對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響應能力;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隊伍的熟練程度和協調性,驗證預案的可行性、各種裝備的可靠性,防止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 對無法資源化的污染物質,通過化學處理、焚燒、固化、集中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最大限度地減小對環境的不良影響。 6.2環境事件的評估 為查明事件原因,計算相關損失,剖析問題和漏洞,總結經驗和教訓,在事件的后期處理中應進行客觀的評估。評估的內容主要包括: (1)正確評價突發環境事件,指導有關部門和責任單位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防止類似事件33、的發生。 (2)評估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短期環境損害、中長期環境影響。 (3)計算經濟損失。 (4)評價應急期間所采取的救援措施;包括應急日志、記錄和書面信息等。 6.3安置及賠償 因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環境的功能沒有恢復、撤離人群暫時不能返回的,相關街道辦事處應負責組織安置離家人員的臨時生活。對公眾或集體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事件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民法的相關條款進行賠償。 6.4環境修復及恢復 事發責任單位或個人在終止應急后應盡快清理事件現場的廢墟,對殘留污染物進行安全轉運或無害化處理,盡量恢復環境的質量和功能;區環境監察部門負責對現場的后期處理和環境恢復實行監管;對有放射性污染的現場后期處34、理,或難降解毒性的危險廢物的轉運和處理,必須上報并交由鄭州市危險廢物和輻射環境監督管理中心統一進行。 6.5環境事件的總結 環境事件應急結束后,指揮中心負責對整體過程進行分析、總結,并編制總結報告;總結報告須及時呈報區政府備案。根據報告中列出的應急過程中存在的缺陷,區政府組織對應急預案、組織機構、應急裝備等環節進行重新調整配備。 7附則 7.1名詞術語解釋 環境事件: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群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7.2預案的管理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鄭州市金水區應急工作的形勢和需要的變化,以及在應急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7.3預案的發布和實施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