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實施細則(1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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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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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蒙古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全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或論證)、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區生產安全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旗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2、工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本行業、本領域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根據行業特點制定本行業應急預案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落實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編制、評審(或論證)、備案、宣傳、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并組織應急預案確定的各項措施的實施。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中央駐自治區各單位,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事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第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應符合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根據本部門監管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工作特點,制定行業3、應急預案編制技術性指導文件。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同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級、本部門職責和行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工作特點,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及有關標準和規定編制。生產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全面分析、評估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發生事故危險性和可能生產事故的特點,廣泛聽取一線操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應急管理專家的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第七條 生產4、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別定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三種以上(含三種)風險種類、可能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應當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應急演練等內容。第八條 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時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對應的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第九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5、案。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第十條 生產經營規模不大、危險性較小的單位,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可合并編制。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預案所涉及的其他單位和應急預案相互銜接。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救援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并應及時更新,保持準確有效。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準備階段或試生產(使用)前,應編制有關應急預案,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審(或論證)、備案等工作,組織開展培訓和演練。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6、評審第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第十五條 礦山、冶金、石油天然氣、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應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7、預案評審指南(試行)規定的方法和程序進行,邀請預案涉及的旗縣以上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相關應急管理、安全監管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參加。危險化學品企業還應當邀請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的有關人員參加評審,保證公安消防部門的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預案與企業應急預案對接。評審專家人數應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規模確定,大型一般不少于7人,中型一般不少于5人,中型以下不得少于3人。應急預案論證專家人數不得少于3人。 參加評審(或論證)的專家應由旗縣區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本著8、對社會和企業負責的態度,全面、科學、客觀、公正地開展評審工作。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企業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盟市級以上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應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進入專家庫的評審專家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資歷,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關行業協會和企業推薦,經相應級別的盟市級以上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進行資格審查合格。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應急預案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評審(或論證)應結合生產經營單位工作實際,按照導則和有關行業規范,從應急預案的合法性、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9、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方面進行評審(或論證),并形成書面紀要。 評審紀要應包括應急預案名稱、編制單位、評審地點及時間、參會單位及人員、簡要評審經過,各位專家書面評審意見(附要素評審表)、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等內容。論證紀要應包括應急預案名稱、編制單位、論證地點及時間、參會單位及人員、簡要論證經過,專家組論證意見等內容。第十九條 編制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專家意見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要求重新組織評審(或論證)的,預案編制單位應按要求修訂后重新組織評審(或論證)。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經專家評審(或論證)并修訂完善后,由生產經營10、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二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應當抄送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第二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制定由其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部門統一負責的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工作制度,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檔案和應急預案數據庫,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11、應急預案備案登記進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下列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報旗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一)煤礦、非煤礦山企業;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 (三)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行業、電力、石油天然氣生產單位;(四)建筑施工單位(含房屋、市政、水利、鐵路、公路、消防工程)及其施工項目;(五)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單位及其勘探作業項目;(六)客運交通和易燃易爆物品運輸生產經營單位;(七)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第二十四條 下列生產經營單位和項目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應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12、督管理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所在地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主管部門:(一)中央駐自治區企業分公司;(二)自治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三)跨盟市企業; (四)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大型生產經營單位; (五)自治區級以上重點工程施工項目。自治區非安監部門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報實施行政許可的部門備案,并在備案登記后抄送所在地盟市安監局。 第二十五條 下列生產經營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應報所在盟市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所在地旗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13、部門: (一)中央駐自治區企業分公司的子公司;(二) 自治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分公司; (三)跨旗縣企業;(四)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中型以下生產經營單位。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規定以外生產經營單位和項目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盟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自行確定。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在專家對應急預案評審(或論證)并修訂完善后,30天內向有關部門申請備案登記。申請備案應提交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及電子文檔、應急預案評審(或論證)意見及專家名單(專家本人簽名)、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申請備案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14、預案,應單獨成冊,規范統一,裝訂整齊。 第二十八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據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提交的應急預案備案材料進行初審,并根據初審的具體結果,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備案單位出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受理通知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不予受理通知書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被出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的生產經營單位,按要求補齊有關備案材料后,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方可出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九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的層次結構、內容格式、語言文15、字、附件項目以及編制程序等進行形式審查,并在發出受理通知書后3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應急預案備案的有效期自生產經營單位公布之日起期限為3年,預案要根據本單位和本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隨時修訂,期滿前45天應提出備案續期申請,按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提交新的備案資料,并提交上一個備案期內應急預案的實施情況報告。辦理備案登記及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三十條 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和職業衛生安全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在申請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應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16、登記表,不再提供相應預案。第三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建立應急預案數據庫,對準予備案的應急預案進行分類存檔。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第三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應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臵技能。 第三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礦山、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石油天然氣等重點生產17、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建立培訓檔案。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所監管單位應急預案的培訓工作,同級和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應急預案培訓工作予以指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臵方案。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三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并指導和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18、臵能力。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臵方案演練。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及應急管理人員評估演練效果,撰寫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提出應急預案的修訂意見。中型規模以上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演練可邀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相關人員和專家參加評估。應急預案演練對周圍人民群眾正常生產和生活可能造成影響的,應在演練7日前公示告知。 第三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演練和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19、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應急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報備程序和要求重新備案。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改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調整的;(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20、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第三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應對應急預案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第四十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中做21、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的評審、申請、受理、審簽、登記的表格規范及備案編號方法見附件112。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歸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