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銀行突發性支付風險應急處置預案(1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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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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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沙洋xx銀行突發性支付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有效防范、及時控制和化解xx銀行突發性支付風險,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xx銀行改革方式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xxxx號)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第二條 xx銀行突發性支付風險是指xx銀行突然發生的非正常大量提取存款,進而出現支付困難的情況。第三條 處置xx銀行突發性支付風險遵循如下原則:(一)統一領導,分工負責。沙洋xx銀行突發性支付風險應急處置工作由縣政府統一領導,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積極籌劃落實各項防范化解風險措施,相互協調,共同控制和化解風險,做到責任明確,依法處置。(二)及早預警,及時處置。對突發性支付風險做到2、早發現、早報告,并采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化解,防止風險的擴散和蔓延。(三)防化結合,重在防范。銀行業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風險的監測,督促xx銀行在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依法合規穩健經營,努力改善經營狀況的同時,進一步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增強應對各類突發性事件的能力。第二章 應急處理的組織機構及職責第四條 沙洋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的沙洋xx銀行突發性支付風險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一組織和領導xx銀行突發性支付風險的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包括:人民銀行沙洋支行、縣銀監部門、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信用聯社)、縣財政局、縣農業局、縣公安局、縣檢察院、縣法院、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等有關部3、門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人行,由縣人行主要負責同志任主任,縣銀監部門、信用聯社主要負責同志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具體負責組織轄區內xx銀行突發性支付風險的防范和處置工作。第五條 xx銀行突發性支付風險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作為xx銀行突發性支付風險的應急處置機構,一旦轄區內xx銀行發生突發性支付風險,立即啟動風險處置預案,并按照規定程序開展工作。第六條 縣政府在組織處置轄區xx銀行支付風險過程中,要積極幫助發生支付性風險的信用聯社組織存款、清收不良貸款、給予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和扶持,協調有關債權人延期追償債務,使信用聯社提高支付能力,改善經營狀況。同時,組4、織有關部門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維護當地社會秩序的穩定。第七條信用聯社負責發生突發性支付風險救助資金的調度工作,組織風險自救,并在風險自救、系統內資金救助仍不能化解支付風險時,按規定程序向人民銀行申請動用存款準備金或發放緊急再貸款支持。第八條 縣銀監部門負責信用聯社支付風險的監測,向當地政府提供監管數據及有關信息。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向信用聯社提出風險預警,并及時報告當地政府,指導督促信用聯社認真落實各項處置、化解風險的措施。第九條 縣人民銀行在參考風險監測數據的基礎上,認真履行維護金融穩定職責,按規定批準信用聯社動用存款準備金或發放緊急再貸款,并在現金供應等方面向信用聯社提供便利。第十條 公、檢、法5、等部門負責維護社會秩序,密切關注社會動態,及時處置各種突發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打擊各類破壞金融秩序行為,依法對經濟金融犯罪進行司法處置;打擊逃廢債行為,幫助信用聯社依法清收不良貸款,提高信用聯社的支付能力。第三章 突發性支付風險監測和防范措施第十一條 沙洋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轄內xx銀行突發性支付風險的應急處置預案,根據不同風險起因,明確應采取的具體措施和程序,明確參與化解風險各方的具體職責和要求。第十二條 縣銀監部門和人民銀行沙洋支行應按職責建立xx銀行支付風險監測和報告制度,對轄區內xx銀行的支付狀況進行持續跟蹤監測。密切關注社會、經濟動態,定期、不定期組織開展風險普查,及6、時掌握風險底數,對支付風險做到早發觀、早報告、早處置、早解決。第十三條 對以下可能引發xx銀行突發性支付風險的信息,信用聯社及其各基層社要高度重視、密切關注。(一)已發生的或可能波及到本轄區的較嚴重的自然災害;(二)已發生或可能波及到本轄區的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三)可能引發突發性支付風險的各類謠言;(四)新聞媒體對xx銀行的片面報道;(五)xx銀行撤并及發生被搶被盜案件,高級管理人員犯罪、潛逃及意外死亡;(六)其他金融機構已發生擠兌或停付、限付;(七)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集資被取締;(八)可能引發突發性支付風險的其他信息。第十四條 信用聯社要制定突發性支付風險處置辦法,及時化解所轄xx銀行支付7、風險。第十五條 對信用聯社備付金比例低于3%,且同業凈拆入大于零或存款余額出現異常下降時,人民銀行沙洋支行和監管部門要重點監測,并督促信用聯社建立按日、按旬、按月測算資金頭寸制度。在必要時,縣銀監部門可根據xx銀行支付風險狀況,派員進行現場檢查,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改意見。第十六條 縣監管部門應根據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評價和預警指標體系(試行)(銀監發20041號)文件的要求,對信用聯社進行排查,確定可能發生的突發性支付風險。第四章 應急處置程序與工作措施第十七條 xx銀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突發性支付風險發生。(一)大批儲戶圍堵營業機構,要求提取存款;(二)因非信貸投放因素,存款備付金連續8、5天低于1%,且存款持續下滑;(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率明顯上升,連續數日超出該機構正常提前支取率的2倍以上;(四)短期內存款異常大幅下降,10日內存款余額下降3%以上;(五)存款大戶集中清戶或連續異常資金轉移,導致出觀較大支付缺口;(六)備付金嚴重不足,已不能進行正常的資金清算;(七)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認為應進行應急處置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條 xx銀行發生突發性風險后,信用聯社要立即向人民銀行沙洋支行和監管部門報告情況。每日營業終了后,向人民銀行沙洋支行和縣監管部門報送xx銀行突發性支付風險情況日報表見(附件1),直至風險結束。人民銀行沙洋支行和縣監管部門接到專報后的4小時內上報人民銀行南平中心支9、行、三明市銀監局,報表在次日起逐日報送。人民銀行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風險處置情況,要求xx銀行和聯社增減專報內容和次數。專報除按要求內容填寫外,還要提供所有相關單位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的姓名,以及包括辦公電話、住宅電話和手機等詳細聯絡方式。對突發性支付風險,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第十九條 xx銀行發生突發性支付風險時,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立即啟動處置突發性支付風險應急處置程序,立即實施處置預案,積極采取措施,保證存款支付。應急處置預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人員構成及名單和聯絡電話;(二)各部門、各單位的職責分工10、和應采取的措施,應完成的任務及應達到的目標;(三)各項化解風險措施的組織實施;(四)化解風險落實情況的督查和指導。應急處置預案應當根據支付風險情況的變化的及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對進行修改、補充。第二十條 突發性支付風險應急處置程序啟動后,信用聯社和有關部門、單位在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統一指揮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認真落實各項化解措施。(一)xx銀行高級管理人員必須全部到位,履行工作職責。全體員工堅守工作崗位,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強安全保衛工作。管理部門領導要親赴現場指揮,分析了解全面情況,嚴格保密工作,任何人不得向外泄漏有關風險情況。同時,注意發現造謠惑眾和其他犯罪人員,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11、儲戶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必要時可請求沙洋人民政府組織力量,協助維持秩序。(二)信用聯社要在上級xx銀行行業管理部門指導下立即啟動行業互救方案,人民銀行沙洋支行、縣銀監部門要組成由有關領導帶隊的工作小組到現場,履行有關監管責任。在風險已蔓延到其他地區,形成區域性風險時,要請求人民銀行南平中心支行、三明市銀監局派人到現場參與處置協調工作。第二十一條 在處置風險過程中,當xx銀行由于各種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由人民銀行沙洋支行、銀監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建議其上一級聯社或信用合作管理部門調整高管人員或限制其權利,暫停其工作,同時指定12、臨時負責人,或組成臨時領導小組,負責有關風險處置工作。人民銀行沙洋支行、銀監部門對xx銀行高級管理人員做出以上決定的,要在決定后2日內報人民銀行南平中心支行、三明市銀監局備案。第二十二條 信用聯社要積極采取措施,進行風險自救,避免風險擴散和蔓延。信用聯社應暫時停止發放小額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組織回收資金,加大現金庫存。同時,立即賣出持有的國債或其他債券;收回拆放同業資金和社員(股東)、理事(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及其關系人發放的貸款;對未到期的債權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的及時收回債權本息。做好與到期債務的債務人妥善協商,并如實向債權人披露解決支付風險的決心與措施,力求達成延期或分期支付的協議。第二13、十三條 在信用聯社自救難以化解支付風險的情況下,按以下順序給予信用聯社資金救助:(一)協助調撥調劑資金(二)xx銀行的債券變現和央行特種存款的提取。(三)向人民銀行申請動用存款準備金,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規定批準其動用存款準備金;(四)申請中央銀行再貸款支持。第二十四條 縣政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信用聯社進行幫助和扶持。(一)積極幫助信用聯社組織存款,協調政府部門存入資金,規定轄屬部門和單位對在信用聯社的存款除正常的支取外一律不得提取,并協調做好穩定其他存款大戶的工作;(二)會同xx銀行協調有關債權人延期追償債務;(三)通過組織手段加大對行政機關、事業干部個人逾期貸款的清收力度;(四)組織協調公14、檢、法等部門,嚴厲查處可能出現的破壞性宣傳行為,妥善處置可能引起的各類突發性事件,維護地方社會秩序;(五)嚴厲打擊各類逃廢債行為,協助信用聯社清收盤活不良貸款,提高資產變現能力;(六)控制輿論導向,做好宣傳解釋,防止新聞媒體對風險機構進行不利報道,督促新聞媒體加強對xx銀行的正面宣傳。第二十五條 突發性支付風險發生后,人民銀行按規定對信用聯社的現金供應做到隨到隨提,確保現金供應充足;對政府協調到信用聯社存款的單位及時開立賬戶,實行應急處理政策,待支付風險平息后再進行規范;對信用聯社提出動用存款準備金申請和緊急再貸款申請,應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抓緊審核上報。第二十六條 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在突發性15、支付風險處置過程中要及時掌握風險情況,主動協調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落實救助責任;要切實加強監管,監督xx銀行認真落實各項補救措施,積極進行自救;監督其他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渠道對客戶進行誤導宣傳,維護當地金融秩序穩定;認真做好支付風險的監測,及時向政府報告有關風險情況,并提出化解風險的建議。第二十七條 建立支付日(周)報制度。信用聯社對支付風險的發展情況、采取的措施、收到的效果等,要以日(周)報形式向當地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報告。日報是否改為周報或停報,應聽取市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的意見,由縣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根據支付風險的變化和化解風險工作的進展情況研究決定。第五章 化解風險成果的鞏固第二十八條16、 突發性支付風險平息后,信用聯社要加強經營管理,嚴格控制成本費用,大力組織存款,清收盤活不良貸款,增強資金實力,提高抗風險能力,鞏固和擴大化解風險的成果。要積極組織資金,認真做好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等支農貸款的發放工作,把支持當地經濟發展與改善xx銀行的形象有機結合起來,鞏固和提高xx銀行的社會地位和信譽。第二十九條 縣銀監部門要加強對風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管、考核,督促其認真履行職責,盡快使機構恢復正常經營。對在突發性支付風險處置過程中沒有正確履行化解風險職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督促其上級管理部門予以調整。第三十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繼續給予信用聯社各項優惠政策和幫扶措施,幫助信用聯社17、減少支出,降低資金成本,增加收入,提高盈利能力,并進一步組織好對xx銀行的正面宣傳工作。第三十一條 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對突發性支付風險產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應急處置工作的有效性、科學性進行認真分析和總結,吸取經驗教訓,更加有效地做好xx銀行風險的防范和處置工作。第六章 責任追究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處置突發性支付風險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由有關部門、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一)沒有及時發現引起突發性風險苗頭,沒有按要求制定突發性支付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部門和人員;(二)不服從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指揮、調度,或對突發性支18、付風險防范處置不當、工作失職瀆職的部門和人員;(三)發生突發性支付風險后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的部門和人員;(四)故意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突發性支付風險情況,報告內容不準確、不完整,導致錯誤信息傳遞、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門和人員;(五)未嚴格執行保密制度規定,導致泄密、失密,并造成支付風險加劇的部門和人員;(六)沒有及時采取措施啟動突發性支付風險行業互救方案,導致互救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的部門和人員;(七)在風險處置中進行誤導性宣傳的金融機構,以及散布虛假消息、惡意夸大風險、直接或間接參與擠提,造成風險蔓延的金融系統員工;(八)采取惡意謠傳、鼓動擠提等惡性行為直接或間19、接引發突發性支付風險,或在支付風險期間散布虛假消息、擾亂社會秩序而導致支付風險進一步惡化的單位和個人;(九)因管理層軟弱無力或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引發突發性支付風險的風險機構管理人員;(十)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成員及辦公室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十一)應急處置小組認定應追究責任的其他有關行為。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沙洋xx銀行突發性支付風險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負責解釋。附件1xx銀行突發性支付風險情況日報表序號號主要指標指標數據1各項存款余額2短期存款3儲蓄存款4各項貸款余額5中長期貸款6備付金總額7流動性資產8流動性負債9流動性負債凈額10拆入資金11拆出資金12拆入資金凈額13 準備金存款14超額準備15庫存現金1、流動負債凈額=流動負債-流動資產2、拆入資金凈額=拆入資金-拆出資金